雄县刘春明 山西省清徐县第二人民医院原院长刘春明腐败案剖析

2018-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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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2011年12月,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县第二人民医院原院长刘春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据调

2011年12月,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县第二人民医院原院长刘春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据调查,1998年5月至2011年8月,刘春明在担任该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工程贿赂款60万元、收受安排人员好处费1万元、套取药款56.7万元。

信念坍塌,贪欲侵蚀心灵

从后勤工人成长为院长,他只感受到权力带来的好处,却忘记了自身担当的责任

刘春明原是清徐县第二人民医院的一名后勤工人,在组织的培养和自己的努力下,一步步成长为该院院长。

走上领导岗位后刘春明开始成为一些药品供应商、医疗器械商眼中的"大红人",被竞相邀请吃喝玩乐,以求关照。一个个"糖衣炮弹"打得刘春明忘乎所以,只感受到了权力带来的好处,逐渐忘记了自身所担当的责任……

2002年11月,已经承包该院附属工程4年之久的承包商曹某将装有1万元现金的信封送给刘春明,想让他帮忙安排自己的孩子进医院工作。此时的刘春明切实体会到了"权能生钱",并对这笔钱"坦然受之"。

价值观决定着人生的走向,一旦走错一步,就会随波逐流,滑向深渊。也就是从收受这1万元开始,刘春明的价值观彻底偏移,精神支柱渐渐坍塌,心灵被贪欲一步步侵蚀。

从此,得了"贪病"的刘春明不但来者不拒,甚至主动伸出了"贪欲之手",与这个"出手大方"的承包商关系越来越密切。

为填欲壑,敛财"手段百出"

假借医院之名,占用医院土地用于个人开发房地产;违法放贷获取高息;自己承揽医院内部工程……

2010年5月,清徐县第二人民医院要改扩建门诊大楼。曹某得知后第一时间找到刘春明,提出想承揽这项工程,刘春明一口答应。之后,在刘春明的关照下,曹某顺利中标该工程。识趣的曹某为表示谢意,承诺付给刘春明工程款10%的"好处费"。刘春明微笑点头,并表示会尽快支付预付款以及进度款。

2010年8月,在医院付给曹某工程预付款270多万元后,曹某如约给刘春明送去了28万元。大约一周后,曹某又按进度款的10%给刘春明送去了16.5万元……

这钱来得太容易了!尽管刘春明心里非常清楚,这就是受贿,是犯罪行为,但"脱缰野马"似的贪欲让刘春明非但没有悬崖勒马,反而为了确保"万无一失"绞尽脑汁:刘春明让曹某每次都在晚上给其送钱,而且要求必须只能是曹某一人。就这样,从2010年8月至2011年1月,刘春明先后4次收受曹某贿赂共计60万元。

不仅如此,刘春明甚至把曹某当做"摇钱树"。2010年7月,刘春明找了个理由向曹某借款34万元,双方商定,一段时间后刘春明还清此款。然而,时至案发,刘春明也没将这笔钱还给曹某。

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然而,视财如命的刘春明"手段百出",在非法敛财上可谓是"高手":2003年至2004年,刘春明假借医院之名,占用医院土地用于个人开发房地产,此外,刘春明还违法放贷获取高息、自己承揽医院内部工程……

瞒天过海,贪污"积少成多"

几年时间里,"老鼠搬家"似的每次套取3000元、5000元,直至案发,共计将56.7万元药款装进自己的腰包

刘春明不仅在工程建设中收受贿赂,更善于从医院的医药款中为自己设立"私人账户"。他利用自己曾经担任该院财务会计的优势,对这些钱"掌控自如"。

1999年6月的一天,医院一名停薪留职的职工张某敲开了刘春明的家门。原来,张某以前干过药品批发生意,现在想通过刘春明的关照,给医院供应药品。刘春明在同意张某的要求后,提出了一个条件:要给医院长期留下一笔外人不知道的钱,以便刘春明独立支配。张某满口答应,二人就此成交。

3个月后,张某将药品送到医院药品部,医院会计孟某按照刘春明的授意,按药品真实价格支付给张某药款,但却要张某提供一个比真实价格高20%左右的药品销售单据,便于孟某做财务处理记入医院账户。

为了不让别人发觉,张某每次提取现金支票时,都会先在支票背面做好标记——哪些是自己的,哪些是留给医院的;哪些自己该领走,哪些只是需要走一下自己的账,孟某一看"事先约定的标记"就明白了。就这样,从1999年9月至2011年6月的11年间,刘春明、孟某、张某三人累计套取药款76.29万元。

"病入膏肓"的刘春明对这笔钱格外珍惜和谨慎,因为他清楚,这笔钱只有通过财务处理后才能安全地拿到手。

从2005年9月起,刘春明开始向医院借钱。他以"吃饭接待"为名,向医院财务打了3000元的借条,再安排孟某用套取的药款付给财务,之后再让孟某将借条销毁。如此一来,外人从表面上看不出任何问题。就这样,刘春明用"老鼠搬家"的方式每次套取3000元、5000元,直至案发,共计将56.7万元装进了自己的腰包。(清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