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春生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法工委原副主任张春生:行政强制法有望近期审议通过

2017-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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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张春生长期从事立法工作,是第八届.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会长.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际,<法制日报>记者就"

张春生长期从事立法工作,是第八届、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会长。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际,《法制日报》记者就“我国行政法的立法进程与近期工作展望”采访了他。

回顾30年来的我国行政立法历程,张春生说,立法机关工作重点大体上着眼于三个板块:行政组织法,包括组织法和公务员法两部分;行政运作法,包括行政行为法和行政程序法两部分;行政监督法,核心是通过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使权利受侵犯的公民得到救济。

“在立法过程中,这三个板块都充分体现了授权和控权。”张春生解释说,授权的主体是权力机关,其通过法律授权给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权力来源于人大、来源于法律,最终是来源于人民。没有权力机关的授权,行政机关不能自己给自己设定权力。控权则是通过行政程序和行政监督来实现的,体现的是事中控制监督和事后救济。行政组织法方面主要有三部法

张春生介绍,在第一个板块行政组织法方面,主要制定了以下三部法律:

一是国务院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制定得比较早,是第一届全国人大期间同宪法一起制定的,1982年现行宪法通过后又相应做了修改。

二是地方政府组织法。这部法有一个特点,是与地方人大放在一起规定的,全称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范的是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两部分内容。原因是,1954年制定这部法时,当时名称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

按照当时的宪法要求,地方要建立省市县乡政权机构,先成立人大作为权力机关,然后地方人大选举产生人民委员会。人民委员会一身两任,对于人大内部来说它是常设机关,相当于现在的常委会,而对于外部来说又是人大的一个执行机关,相当于现在的政府。

这种运作是有麻烦的,麻烦在哪儿?人大闭会期间有一项职责是监督政府,但是同一个机构,既是人大常委会又是个政府,自己监督自己,运作起来就相当困难。

到了文化大革命期间,又有了一个新的机构——革命委员会,取代了法定政权机关。革命委员会党政不分、行政司法不分。1979年修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时,彭真同志向中央提了三个方案:第一,继续叫革命委员会,但可能群众的意见会很大;第二,恢复文革前的人民委员会,这个好一点儿,但对推动民主法制可能作用不大;第三,人大选举出一个常务委员会,另行产生人民政府,这个更容易得到人民拥护。

胡耀邦同志阅后报给了邓小平同志,邓小平同志赞成第三个方案,地方组织法修改后,省市县乡都建立人民政府。

第三,公务员法。党的“十三大”提出要制定公务员法、行政组织法、行政编制法。1993年,由于立法条件不成熟,国务院先出台了《公务员暂行条例》,框架搭起来,运作13年后,到了新世纪制定了公务员法。行政运作法方面重点有三部法

“第二个板块行政运作法方面,包括行政行为法、行政程序法。”张春生介绍。

张春生说,将30年来这类立法做一个梳理的话,大致可以说是沿着两个大脉络来发展的:一个大脉络是按照管理部门、管理系统来立法,这类法律相当多,现在也还在继续进行,往往有一个行政部门管理业务就有一部法律,有的部门法律成了系列,比如环保大概有11部法律,卫生有8部法律。

第二个大脉络,是对各个行政机关共同遵守的基本规范进行立法,这部分法律起步比较晚,但是更多地引进了现代行政法的理念,这里面值得说的有三部法律:

一是行政处罚法,是1996年全国人大制定的。其价值,首先是完善了法律责任制度,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此前行政责任制度不完善,通过行政处罚法将其完善了;其次,行政处罚法比较系统地规定了行政程序,如告知制度、说明理由制度、行政机关职能分开制度等。最重要的是首次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听证制度。

二是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从1997年起草到2003年通过花了六七年的时间,一个重要价值是以法律的形式初步搭起法治政府的舞台,或者叫框架。法治政府首先是有限政府,不是无限全能政府。在行政许可法中通过许可范围的设定,通过设定权的限制,体现出了有限政府的思想,出发点是维护企业和社会的自主和活力。

法制政府应该是一个规则导向型的政府,就是说政府管理是有规则的,规则是公开的,这就使政府的管理有预期,按照规则来做你的权利就会受到保护,如果违反了规则你就要承担责任。行政许可法在申请中充分体现了规则导向型。法制政府还应该是诚信政府、服务政府,这在行政许可法里都有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