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胜江简历 毛友元、王胜江、简明松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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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09]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友元.王胜江.简明松犯有盗窃罪,于200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09]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友元、王胜江、简明松犯有盗窃罪,于200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出庭支持公诉的国家公诉人是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顺章,被告人毛友元、王胜江、简明松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09年2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毛友元、王胜江、简明松伙同叶多维、张成义(别名张飞)、王老四(后三人另案处理)预谋后,到新密市西大街办事处兴源煤业有限公司(原桐城煤矿)后院,将院内价值1320元的镏子槽、钢管等废铁盗走1200斤,销赃后分肥挥霍。

2、2009年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毛友元、王胜江、简明松伙同叶多维、张成义预谋后,骑摩托车到登封市大冶镇新兴沟村被害人冯XX的铝石井院内,将价值22元的直径20公分的天轮、价值57元的天轮铁轴、价值330元的东风车后门、价值240元的一台中型电焊机、价值450元的一台5.

5KW风机、价值255元的一台2.2KW风机、价值126元的一台一吨手拉葫芦、价值135元的一台200型砂轮机、价值264元的一辆铁架子车、价值110元的二个架子车下盘、价值736元的二块100A风帆电瓶、价值的207元2寸钢管180斤、价值1350元的一部红五环二四型机头、价值270元的一个红五环二四型机腿盗走,销赃后分肥挥霍。

3、2009年2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毛友元、王胜江、简明松伙同叶多维、张成义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到新密市西大街办事处神河煤矿(原郭湾煤矿)后院,将价值6300元一套400X600破碎机转子总成盗走,销赃后分肥挥霍。

4、2009年2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毛友元、简明松伙同叶多维、张成义、老六(另案处理)预谋后,到新密市西大街办事处神河煤矿(原郭湾煤矿)后院,将价值3330元的一台37KW电机、价值250元的一台铁电机底座盗走。

5、2009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毛友元、简明松伙同叶多维、张成义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到新密市牛店镇谭村湾村河滩被害人铁占年沙厂内,将传送架上价值440元的一台3KW电机、屋内价值50元一台14寸彩电盗走,销赃后挥霍。

6、2009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毛友元、王胜江、简明松伙同叶多维、张成义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到新密市西大街办事处下庄河刘东组被害人段XX沙厂内,将价值660元废铁盗走600斤,销赃后分肥挥霍。

7、2009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毛友元、王胜江、简明松伙同张成义预谋后,到新密市西大街办事处下庄河刘沟组被害人段XX沙厂内,将价值150元的三台1.1KW电机盗走,销赃后分肥挥霍。

8、2009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毛友元、王胜江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到新密市西大街办事处下庄河刘沟组被害人段XX沙厂内,将价值300元的一台4.5KW电机盗走,销赃后分肥挥霍。

9、2009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毛友元、王胜江、简明松伙同张成义预谋后,到新密市西大街办事处下庄河刘沟组被害人段XX沙厂内,将价值330元的废铁盗走300斤,销赃后分

10、2009年3月8日晚上,被告人毛友元、简明松伙同叶多维、张成义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到新密市牛店镇李湾村王西组被害人王XX煤厂内,将价值1599元的3台3KW电机、价值120元的粉碎机上20米左右16平方电缆盗走,销赃后分肥挥霍。

11、2009年3月9日晚上,被告人毛友元、王胜江伙同张成义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到新密市城关镇东瓦店村被害人陈XX沙厂内,将价值200元的2台2.2KW电机、价值200元的1台3KW电机盗走,销赃后分肥挥霍。

12、2009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毛友元、王胜江、简明松预谋后,到新密市西大街办事处下庄河双义化工厂,将车间里价值440元的废旧螺丝、轴承盗走400斤,销赃后分肥挥霍。

13、2009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胜江、简明松预谋后,到新密市西大街办事处下庄河双义化工厂,将车间里价值385元的废铁、水管头盗走350斤,销赃后分肥挥霍。

14、2009年3月16日晚上,被告人毛友元、王胜江伙同张成义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到新密市西大街办事处下庄河双义化工厂,将该厂仓库里价值1680元的一辆豪爵110型摩托车盗走;后被告人王胜江再次窜至该厂三楼一间屋内,将价值209元的一台21寸山水牌彩电、价值123元的一台飞利浦VCD影碟机盗走,将摩托车销赃后分肥,案发后电视机、影碟机已追回并发还。

15、2009年1月6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王胜江到四川省万源市通江县至诚镇柏溪村九社一山头,将被害人陈XX家价值4500元的一头黄沙耕牛盗走,销赃后挥霍。案发后已退赔。被告人毛友元、王胜江于2009年4月2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简明松于2009年4月3日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胜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诉讼代表人赵XX、邵XX,被害人陈XX、冯XX、胡XX、铁XX、段XX、段XX、王XX陈述,证人郭XX、安XX、慎XX、邵XX证言,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协议书、欠条,情况说明,赃物去向说明、随案移交物品清单,抓获证明、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综上,被告人毛友元盗窃13起,价值21921元;王胜江盗窃12起,价值21349元;简明松盗窃11起,价值19926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友元、王胜江、简明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均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处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对三被告人的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属分工不同,相互配合,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三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毛友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3日起至2013年10月2日止。)

二、被告人王胜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3日起至2013年10月2日止。)

三、被告人简明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3日起至2013年4月2日止。)

四、责令被告人毛友元、王胜江、简明松对其违法所得予以退赔。

以上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