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语丝和方舟子:刘子华“八卦宇宙学”案:民事判决书(转载)

2017-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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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客观上已经尽到了新闻媒体的一般审查责任;五.<北青报>在摘转争议文章时虽然沿用"骗局"一词,因有事实依据,因此不构成对刘子华的侮辱和诽谤.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刘子华

客观上已经尽到了新闻媒体的一般审查责任;五、《北青报》在摘转争议文章时虽然沿用“骗局”一词,因有事实依据,因此不构成对刘子华的侮辱和诽谤。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刘子华系统的学习过天文学知识,也没有获得过天文学方面的任何学位,但在对外宣传时,避而不谈自己的教育背景,只是宣传自己的论文是天文学上的新的理论假。

无论刘子华及本案原告的主观愿望如何,客观上确实给人以误导。刘子华在论文完成之后,只是收到了受赠方的礼貌性感谢信,但却对外宣称自己的论文在当时“引起天文学界的轰动”,“受到天文,学家的一致赞赏”等等。

无论刘子华及本案原告的主观愿望如何,客观上确实造成虚假宣传。另外,原告要求我社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并赔偿医药费、承担公证费没有事实依据。

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新浪公司辩称:我公司于2006年5月19日收到原告诉状后进行调查,涉案的《2005年中国十大科技骗局之六》一文原系《北京科技报》上刊登,根据该报提供的信息,新浪网于2006年3月转载刊登了该文。

我公司是有权利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综合性互联网站,转载新闻的行为是完全合法的行为。并且我公司在转载该文时对文章进行了审查,未发现该文含有侮辱、诽谤或其他明显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内容,因此我公司的转载行为没有侵权。

另外,在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后,我公司及时将登载该文章的网页删除,停止了传播,尽到了合理谨慎的义务,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搜狐公司辩称:我公司根据与北京青年报国际传播技术有限公司签署的相关协议,在搜狐网上原样转载《欺世盗名的八卦宇宙论》、《中国十大科技骗局之六》两篇文章,对文章内容没有做过任何修改。

在转载前,我公司对文章进行了审核,认为该文不存在任何法律禁止登载的内容,因此我公司没有对刘子华的侵权故意。在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后,我公司已及时删除了该文,停止了传播行为,客观上采取了积极的补救措施,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网易公司辩称:网易转载涉案新闻的行为完全合法,转载的两篇文章内容是针对“八卦宇宙论”的正常批评,并未侵害刘子华的名誉权。在原告起诉后,我公司也及时删除了侵权文章,故我公司没有侵犯刘子华的名誉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刘子华系四川省简阳市人,1992年去世。刘子华早年曾在法国求学。在法求学期间,其于1939年完成了博士论文《八卦宇宙论与现代天文一一颗新行星的预测一日月之胎时地位》的写作,并于1943年获得法国巴黎大学博士学位。

本案原告曾宇裳为刘子华之妻,刘少华为刘子华之子。
2005年7月29日,《华西都市报》报道了美国科学家宣布发现了太阳系内的第十颗行星的消息。同年8月1日,《华西都市报》又刊登了一篇《65年前他预测出第十大行星》的文章,介绍了刘子华对太阳系存在“木王星”的预言,并引用成都飞机研究所李力知研究员的话:“早在65年前,第十大行星就被四川天文学家刘子华运用《易经》八卦推测出来了!

当时还得到过大科学家爱因斯坦的评审,轰动了天文学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