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光权对刑法构成体系 刑法犯罪构成体系简论

2018-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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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犯罪构成体系是犯罪论的重要内容,犯罪构成虽体系多变,但要素恒定.在犯罪论没有体系理论化之前,人们对于犯罪构成的要素有最初的理解,即无论怎样的犯罪行为,要有危害行

犯罪构成体系是犯罪论的重要内容,犯罪构成虽体系多变,但要素恒定。在犯罪论没有体系理论化之前,人们对于犯罪构成的要素有最初的理解,即无论怎样的犯罪行为,要有危害行为、危害对象、行为主体、主管动机等要素。无论何种法系,在判断一个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的时候,都会判断这些要素是否存在。但在系统的犯罪构成体系理论形成之前,这些要素都是游离而闲散的。

随着18、19世纪工业文明的发展,系统完整的知识成为必要。闲散的犯罪构成要素被不同的学派体系化、规范化,就形成了犯罪构成体系。在过去的一百多年中,犯罪构成体系多种多样,但构成要素却历久弥新,“期待可能性”和“违法认识可能性”是20世纪后重新纳入考虑范围的新的要素。

体系的不同在于判断要素的先后和各种要素的关系,不同的体系在判断具体案例的时候也可能会产生不同的结论。所以体系类似于对各种犯罪要素的加工和整合,加工和整合方式的不同会导致在具体的案件中不同的判断结果,也会存在效率的高低差异。尽管体系多元,但有优劣之分。好的体系会更有效率、更便捷、准确的帮助人们去判断犯罪。因此选择好的体系至关重要。

最初在欧洲产生的犯罪构成体系是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将所有要素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构成要件的符合性”,即规定法律禁止行为的要素,如行为、结果、对象、行为身份。第二个层次是“违法性的判断”,这是一种消极性的判断,即是否存在违法阻却事由,比如是否存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救行为等合法情形。

第三个层次是“判断行为人”。要判断行为人的故意、过失、年龄、责任状态等等。这三个层次把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主观判断和客观判断相分离。

符合人类认识事务的基本规律,从外在到内在,客观到主观,事实到价值逐步递进判断。为现代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形成指明了基本方向。此理论的得意之处在于“构成要件”和“违法性判断”的区分,但也成为了后来的弊端。因为在发展过程中人们发现,构成要件和违法性判断在现实判断中很难分离。因此后来的理论发展将构成要件和违法性判断逐步合一,形成“违法构成要件”。

但在20世纪初叶,在欧洲大陆产生自己的三阶层犯罪理论体系的同时,苏联的第一批刑法学者在理解欧洲三阶层犯罪理论的同时,为划清与资本主义社会之界限,结合自身研究作出另外一种解读。这就是我们非常熟悉的四要件说。

即客体:法益侵害;客观方面:违法行为、危害结果、危害对象;主体:年龄、责任能力;主观方面:故意、过失、目的、动机。我国在建国之初学习苏联刑法学研究结果,因此四要件理论体系在中国盛行一时。但是这种判断思路是存在缺陷的,此理论判断从主观到客观进行判断,有主观主义刑法的嫌疑,有主观归罪的可能性,违背了刑法学在司法实践中认识认定犯罪的规律,很多案件在按照四要件说进行判断的时候是存在疑问的。

但这种思路在中国是非常盛行的,在大多数中国高校教学中也用的是这种思维。

我国张明楷教授将犯罪构成分为违法构成要件和责任构成要件,以客观违法性论、结果无价值论、法益侵犯说为理论思想根基。违法构成要件包括:危害性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定罪身份、不存在违法阻却事实。责任构成要件包括:故意或者过失的责任心理、犯罪目的或者动机、达到法定年龄或者责任能力、是否有期待可能性。

我国周光权教授也将犯罪构成分为违法构成要件和责任构成要件。其理论思想根基是主观违法性论和行为无价值论。周光权教授将违法构成要件分为客观违法构成要件和主观违法构成要件。客观违法构成要件包括: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犯罪身份、不存在违法阻却事实;主观违法构成要件包括:故意或者过失的责任心理、犯罪目的或者动机。

而其责任构成要件包括:年龄、责任能力、认识违法事实之可能性和期待可能性。比起张明楷教授的细想,周教授将责任构成要件的一部分要素归类到主观的违法构成要件当中,他认为如果没有行为人的一些主观的犯罪心理或目的动机是不能构成违法的。

在很多刑法知识的判断和甄别中两种观点的差别影响甚大。对统一行为的判断基于不同的理论也可能得到不同的结果。两种理论各有优劣,目前司法考试所持主流理论偏向于张明楷教授的理论。

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是刑法学中高屋建瓴的理论知识,但是对于具体案件的判断而言有着非常大的指导意义。因此选择一个高效、便捷、合理的犯罪构成体系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