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丕祥的女儿 公丕祥:司法公开是法院应当履行的义务

2017-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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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观点阐述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场合:在"两会"上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法院的司法公开工作首先应当解决诸多思想上存在的"怕公开"."怠于公开"问题.有的法院干

观点阐述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

场合:在“两会”上接受本报记者采访

法院的司法公开工作首先应当解决诸多思想上存在的“怕公开”、“怠于公开”问题。

有的法院干警,包括部分领导干部,对推进司法公开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思想疑虑,特别是担心司法公开会暴露出审判工作的瑕疵和问题,进而直接影响到法院在群众中的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还存在着不少“选择性公开”的现象,如有的名义上公开了,但是配套保障措施没有跟上,实际上还是没有公开。

有的公开事项与群众真正想了解的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还存在着“错位”问题,这些思想上的障碍,也直接导致了司法公开的“供给”与人民群众的“需求”之间的不相适应,从而为少数人猜测“暗箱操作”、挖掘“内部信息”甚至传播“小道消息”提供了空间。

应当认识到,在开放、透明、信息化的新的时代条件下,司法是无法自我封闭的。逆向思维去想一想,司法公开可能会暴露一些问题,但是也必然会“倒逼”人民法院和法官增强司法能力,规范司法行为,改进司法作风。同时也要认识到,司法公开并不是人民法院“想公开什么就公开什么”的权力,而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民主权利。

要把司法公开作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努力通过推进司法公开,实现“看得见的公正”、“可感受的高效”和“能认同的权威”。

我理解的司法公开的重要意义有三方面:

第一,推进司法公开,是坚持能动司法的必然要求。能动司法是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取向,是新形势下做好人民法院工作的必然选择。能动司法,是开放型司法而不是封闭型司法。这种开放型司法,要求司法必须充分彰显其服务性、主动性和高效性。

推进司法公开,建立健全诉讼服务机制,方便人民群众参与诉讼,有利于实现能动司法对服务性的追求;推进司法公开,建立健全涉诉民意沟通表达机制,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有利于实现能动司法对主动性的追求;推进司法公开,建立健全诉讼指导释明机制,确保诉讼活动高效顺畅进行,有利于实现能动司法对高效性的追求。因此,能动司法内在必然地要求司法公开。

第二,推进司法公开,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作为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这是实现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可靠保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必须推进司法公开。只有推进司法公开,才能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才能准确把握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期待和关切,从而不断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工作,把坚持群众路线的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第三,推进司法公开,是深化三项重点工作的必然要求。深化三项重点工作,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深化三项重点工作与推进司法公开密切关联。将司法权置于阳光下运行,人民群众就会真切地感受到司法的公正,从而更加理解和信任司法,这有利于彻底化解涉诉矛盾纠纷。

大力推进审务公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这有利于促进社会管理的加强和创新。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法官队伍的素质、能力和作风直接面对人民群众的评判,司法审判的任何瑕疵和疏漏都有可能被捕捉,这有利于监督违法违纪行为促进法官公正廉洁司法。

当然,司法公开的范围和程度,既涉及人民群众民主权利保障问题,也涉及人民法院审判秘密保护问题。因此,一方面要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另一方面也要保护人民法院审判秘密,同时要注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包含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内容的司法工作信息必须进行适当的处理,避免侵犯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在形式上,一定要关注细节,决不能大而化之。要从人民群众的视角看待问题、考虑问题,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举措理解不理解、方便不方便、认同不认同,都要认真进行研究,采取有效措施,从细微之处一步一个脚印地把司法公开的要求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