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荣年处罚 平安薛荣年的罪与罚:万福生科案处罚均为已离职高管

2017-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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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其进一步表示,现阶段对于涉嫌欺诈上市的案例处理,对于造假第一责任人发行人的处罚过轻,尽管有说法是触犯刑法,当移交司法;但由于我国<刑法>修订

其进一步表示,现阶段对于涉嫌欺诈上市的案例处理,对于造假第一责任人发行人的处罚过轻,尽管有说法是触犯刑法,当移交司法;但由于我国《刑法》修订严重滞后于经济、金融类案件的发展速度,所以,往往对发行人适用刑法,反而金钱罚可能并不重。加之司法审判多在发行人所在地方,很可能人身罚在实际执行上也不会很重。“此举将导致无法杜绝欺诈上市。”他再一次强调。

如何打破这样的困境?律师表示,“以赔代罚”式的约束,已经无法解决问题。“在对万福生科的处理上,平安的代偿行为并不能替代上市公司自己的处罚,目前对于上市公司造假的处罚已经不能适应发展,应修订增加上市公司及高管违规成本,并落实退市制度。”

中介机构角色扮演何去何从

相对万福生科,证监会对平安证券开出的罚单看起来要重得多:警告并没收平安证券万福生科发行上市项目的业务收入2555万元,并处以2倍的罚款,暂停其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对保荐代表人吴文浩、何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撤销保荐代表人资格,撤销证券从业资格,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薛荣年、曾年生和崔岭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对保荐项目协办人汤德智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资格。

消息一出,不少人将这样的罚单解读为标杆式的判例标准。也有人认为,中介机构有些冤。他们觉得,在上市公司造假上市事件中,中介机构当然有责任,但应分清是故意参与造假还是失察失职的区别,也不应由中介机构替替造假公司来背负主要责任。

无论如何,“从严从快”的处罚精神,还是赢得解气的掌声。然而,这样的掌声并不能延续多久。此后几家上市公司类似的违规,却重回以前的处罚模式,依旧是警告加罚款的组合。

一位律师提出,证监会对中介机构的处罚应该考虑其能否作为市场后续的判例标准,如果不能延续,那还只是搞运动式的严打,前后处罚标准不能一致,那不能真正解决问题,甚至有可能带来行业的混乱。

万福生科之前,有绿大地(*ST大地,002200)的处罚预案;万福生科之后,有新大地、天能科技的处罚预案,同样是界定保荐机构“未勤勉尽责”,但只有万福生科案处罚了保荐机构的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负责人、保荐部门负责人,确实显得有些混乱

发审委责任之思

自保荐制以来,证监会不断推出管理措施,约束违法违规行为。曾经的问核制、深圳证监局主导过辖区内所有券商投行的专项治理、深圳交易所进行过持续督导试点券商。而眼下,IPO财务大检查也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中。

一层层管理方式的加码,保荐代表人的尽职核查工作越来越多、券商投行内控工作越来越多、券商承担的连带责任也越来越多。

然而,造假上市、虚假信息披露的情形也越来越多。

造成这种现象,有很多种可能,每个环节,都有可能是问题的根源。因为券商投行不负责任?是造假上市主体太狡滑、隐蔽性太强?是地方政府要业绩以及实质性审核的发审制度,成了隐性推手?抑或是我们的市场诚信体系出了问题?还是我们的保荐制度根本对抗不了这个系统性的问题?

现阶段IPO发行上市仍在证监会的“核准制”下,要通过证监会两个预审员、处长、主任的层层把关,最终还要由七个发审委员组成的发审委员会,来决定一个公司是否能上市。

一位投资者在股吧质疑:“这么多造假公司顺利上市了,发审委要不要负责?”“证监会预审员、发审委委员不愿为自己不能真正做到的事情去负责,只能怪中介机构没把好关。在这种制度安排下,权责分离了。”

保荐机构与前任管理层处罚的微妙差异

公众的疑问还不止于此。“成也平安,败也平安”的薛荣年之罚,随着其提出听证申诉,越来越被热烈讨论。甚至有媒体以“平安证券的完美复仇”来定义对这位离职高管的处罚。事情确实充满巧合。

细心的人不难发现,此次处罚中,平安证券所有已离职高管均被涉及,而留在平安的高管却一个也未涉及,尤其是与机构责任关联最紧密且在发行上市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的法定代表人,没有受到任何处罚。

薛荣年等作为现华林证券的高层,因此次违规重罚可能影响到华林证券正常的业务发展和规范。而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被罚暂停保荐资格三个月,却因IPO审核停滞时间预期将超过3个月,在会审核项目不用撤换保荐机构,几乎未受影响。

中国平安[微博]在一系列违规事件处理,总是将责任引向个人,包括在万福生科事件中,在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回应中,都有意或无意地将责任引向已离职的高管和员工,而现在华林证券的前总经理薛荣年便首当其冲。

“中国平安各业务板块屡发各种违规事件处罚上,大都处罚相关个人,很少涉及中国平安法人,可能是导致其信用缺失的根本原因。”一位业内人士如此评价。

这一次,中枪的不是临时工,而是“前员工”。

保荐业务负责人的尴尬处境

薛荣年的被罚,引起不少同行的震动,甚至开始有些人人自危。“他既不是法定代表人,也不是直接签字项目人员,并在万福生科项目时期已经不是投行业务的负责人,最后被撤销证券从业资格,饭碗都砸了,让人唏嘘。”一位投行工作人员表示。

证监会对薛荣年的处罚,关键落在“勤勉”、“严重”等字眼上。这也引起不小的争议保荐代表人未勤勉尽责,是否等同于保荐机构的高管、一般中层管理者在管理责任上的未勤勉尽责。后者在管理责任上的未勤勉尽责,应该是指内控体系缺失、管理完全混乱、工作流程根本不执行、管理层肆意干预与控制内核流程以及项目申报等。这三者不能混为一谈。

发行人系统性、恶意造假上市,对市场造成重大危害,属于情节严重;但此情节严重,并不当然地等同于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未勤勉尽责的情节严重。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未勤勉尽责的情节严重,当属于尽职调查基本没做,或完全流于形式,工作底稿缺失严重等等。

根据2004年保荐制推出时中国证监会领导的讲话、证监会发布的通稿、答记者问等主要内容精神,保荐制度的立法本意是通过保荐代表人个人持牌与保荐机构之间的“责任独立并连带、权利独立并制约”的“双保”机制,提升保荐工作质量,保荐责任事故的主要责任主体是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而作为公司相关领导及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并不是相应的主要责任主体,其法律责任要远远小于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法律责任。

而《保荐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保荐机构的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负责监督、执行保荐业务各项制度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保荐业务负责人和内核负责人的法定职责是针对制度体系、内控程序的执行情况,而不是针对单个项目的任何操作及质量情况。

一位律师指出,在万福生科一案中,中国证监会没有按照《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对相关责任主体认定过错责任后再依法处理,而是直接依据《证券法》192条对本案相关主体进行“连坐”处罚,且在未对保荐机构平安证券做“顶格”处罚的情况下,对承担“连带责任”的管理人员做出了“顶格”处理,违反《行政处罚法》中“处罚与行为相适应”的原则。

一位投行工作人员呼吁,对证券公司高管、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加重处罚,并不能取得标本兼治的效果,反而会使得更多优秀的专业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更谨慎于业务开拓与创新,更多的人会选择离开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