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本森中国政法大学 中国法学创新讲坛第十四期在清华大学举行

2017-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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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原标题:中国法学创新讲坛第十四期在清华大学举行□ 本报记者 蒋安杰5月27日上午,第十四期"中国法学创新讲坛"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模拟法庭举行.

原标题:中国法学创新讲坛第十四期在清华大学举行

□ 本报记者 蒋安杰

5月27日上午,第十四期“中国法学创新讲坛”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模拟法庭举行。论坛主题为“公正与真相:现代刑事诉讼的核心价值观”,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主讲,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龙宗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协同主讲。

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文显主持讲坛并致辞。清华大学党委副书记邓卫,清华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黎宏,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主任李仕春,法律信息部主任吕兴焕、副主任王伟国,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申卫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本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付立庆等专家学者出席了论坛。

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交通大学等高等院校和实务部门的专家学者,以及在京各大高校的师生共两百余人参加了讲坛。

张文显在致辞中指出,本期讲坛的主题是中国司法特别是中国刑事司法领域重大的实践问题、前沿问题,也是司法学和法律哲学中的基础性问题和核心理论问题。在刑事司法中,公正和真相既是核心的实践问题,也是核心的理论问题。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是包括刑事司法在内的所有司法活动的生命线。真相原本是认识论的问题,但是真相与公正、惩恶扬善、保障人权相结合,就有了价值意义。由此,公正和真相构成了刑事司法的核心价值。他强调,正当程序是人治和法治的分水岭和试金石,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划分是相对的。

真相在特定时空中是一个事实,在因果关系中是一种规律,所以,既要通过技术手段发现真相,也需要依靠科学推理去形成逻辑。要引入法哲学中的“法律事实”概念作为讨论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学理基准。社会主义司法的核心价值,就是以人民为中心,以公正为主线,法学界的当务之急是研究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体系及其核心价值。

陈光中、江必新和龙宗智围绕论坛主题展开了深入的学术交流、积极的观点碰撞和理性的实践思考,并与现场听众进行了深入的、多角度的交流互动。

陈光中提出,刑事诉讼核心价值即刑事诉讼对人民最基本需求的满足有两个方面,一是公正,二是真相。此外,效率也是刑事诉讼的重要价值。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更是司法的灵魂。在追求诉讼公正的过程中,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既互相联系又各自独立,实践中应当坚持两者动态并重的理念。

关于真相,他认为,在诉讼中应当坚持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相结合。追求案件的客观真实是关乎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的重大问题,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而法律真实既能够在一定意义上平衡诉讼价值的实现和发现客观真实,也能够确立起层次性的证明标准,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刑事诉讼应当走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相结合的中国特色诉讼真实观之路,即在公正程序的框架下,尽力查明事实真相,努力达到客观真实。

关于效率,速决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都是效率价值的体现。当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发生冲突必须作出选择或者平衡时,一般应当坚持“公正第一,效率第二”的原则,效率的实现不能损害公正。

但是公正优先不是绝对的,有时为了效率,难免需要在程序公正上作出必要的让步。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了“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其中将“公正高效权威”并提,但却不是并重的。公正是司法的灵魂,高效是司法的追求,权威要建立在司法公正之上。

龙宗智和江必新高度评价了陈光中教授的观点,并从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公正与效率等角度对陈光中教授的演讲进行了回应和补充。龙宗智教授认为,陈光中教授的演讲将真相与公正并列,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突破了既有的理论范式,具有创新性,突出了刑事诉讼追求事实真相的本质;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将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结合,既有重点又有平衡,即“有重心的动态平衡论”,这也是陈光中教授几十年致力于推动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理论与实践完善中一以贯之的思想,富有实践性和引领价值。

他提出,在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客观事实与法律真实的关系上,既要看到其区别,也要看到其相通性,注意其不同的学理上的附加值。同时,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保障,也有其独立价值。但是我国现行的重要程序制度并不完全符合程序公正的基本原理,当前仍然应当充分重视程序公正问题,推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转型和完善。

江必新认为,陈光中教授的演讲充满了法治情怀,有鲜明的问题导向,蕴含辩证法思想,兼顾了各个方面的平衡。在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上,首先,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目标、源头和评判标准,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条件、手段和实现路径。

从这个意义上讲,没有实体公正也就无所谓程序公正。其次,为实现实体公正,也不能忽视程序的公正。司法公信力的提高、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认可、司法民主的张扬等,都要以公正的程序为基础。再次,在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关系中,要特别关注程序公正的不完善性和不完全性,避免使程序公正游离甚至背离于实体公正的要求。

我国的诉讼程序还不够完善,要不断完善我国的程序法治,不断提高程序法治的正当性水准和科学化水平,以最大程度地实现实体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