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女方出轨离婚怎么判  了解婚姻法的规定

2017-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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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在离婚案件中,由于第三者原因导致离婚的案件,在我们代理的案件中的比例占到了1/2以上.在处理离婚案件过程中,无过错方往往掌握不了过错方的确凿证据,但又不甘心就此罢手,因此,往往耗尽心机去调查另一方有过错的证据,甚至不惜血本,请人或请"侦探公司"出面调查,而忽视了对共同财产的调查取证及证据保全工作. 因此,我们认为,如果过错方不存在<婚姻法>46条规定的情况,不存在重婚.同居行为,当事人花过多的精力和金钱去调查另一方的婚外情是大可不必的.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另一方存在婚外情行

在离婚案件中,由于第三者原因导致离婚的案件,在我们代理的案件中的比例占到了1/2以上。在处理离婚案件过程中,无过错方往往掌握不了过错方的确凿证据,但又不甘心就此罢手,因此,往往耗尽心机去调查另一方有过错的证据,甚至不惜血本,请人或请“侦探公司”出面调查,而忽视了对共同财产的调查取证及证据保全工作。

因此,我们认为,如果过错方不存在《婚姻法》46条规定的情况,不存在重婚、同居行为,当事人花过多的精力和金钱去调查另一方的婚外情是大可不必的。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另一方存在婚外情行为的直接证据是非常难以取得的,而间接证据再多,法院一般也不会轻易认定。因此,往往做了大量工作而不能起作用。其次,即使当事人收集到了另一方有婚外性行为的证据,但只能作为申请“无过错方多分财产”的一个理由,而根据《婚姻法》46条提起损害赔偿依据不足。而无过错方多分,一般在法院判决书中只是一个“量”的平衡的问题,在财产分割上,不会引起“质”的差别。

问题

甲乙结婚6年,婚后不久甲就有了外遇。一次乙在家碰到甲和一女人裸体睡在一起。请问:这能否作为婚外情的证据?乙取证时应注意什么?乙可否请求获得赔偿?

解答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的种类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乙想证明甲存在婚外情的情况,可以收集以上证据种类的证据来证明,如书信、照片、录音资料,证人证言等。但需要注意的是,证据的取得方式必须合法,不得侵犯他人权益,否则取得的证据无效。另外,根据《婚姻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甲乙离婚时乙作为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赔偿数额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来确定,也可以根据甲的经济情况酌定赔偿数额。

一、离婚确立子女抚养权的原则

"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确立的子女抚养的具体办法

1、 哺乳期内的子女的抚养。

离婚后,哺乳期内子女的抚养,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2、 两周岁以下子女的抚养。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随父亲生活:

1) 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 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亲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品行不端(如有赌博、吸毒、乱搞两性关系等恶习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

3、 两周岁以上子女的抚养。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先由双方协商,若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或裁定。法院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双方具体情况:双方的经济能力、个人素质(文化层次)家庭环境、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

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

1) 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不利的;

3)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司法实践中,一方离婚后再婚困难的,可以作为优先因素加以考虑。

4、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子女随谁生活发生争议的,应当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5、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若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优先条件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