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被判死刑

2018-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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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东方网9月12日消息:昨天上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四川省交通厅原厅长兼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原董事长刘中山贪污受贿一案作出

东方网9月12日消息:昨天上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四川省交通厅原厅长兼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原董事长刘中山贪污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刘中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与刘中山共同贪污公款的北海国际招商股份***原副董事长兼总经理王进和四川中辰律师事务所原主任刘西荣同时分别被法院惩处。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王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刘西荣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初,四川省交通厅管理的、由被告人刘中山担任董事长的国有独资企业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下简称川高公司),为解决四川道路建设经费不足的问题,欲出资收购一家上市公司,实现“买壳上市”的目的。

此想法得到当时正面临被其他公司收购并控股的北海国际招商股份***(下简称北海招商)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王进的赞同。同年3月和4月,川高公司和北海招商领导层就川高公司收购北海招商法人股权事宜进行了商谈。

其间,刘中山、王进及分别同时担任川高公司和北海招商法律顾问的刘西荣产生了趁川高公司收购北海招商法人股权的机会,采取虚增收购成本的手段,骗取川高公司公款由三被告人按4:3:3的比例分配占有的犯意,并共谋以三被告的儿子、秘书、助手的名义注册成都和众投资管理***,分别代表三被告实际控制该公司,具体管理和运用这笔资金进行炒股,使其增值。

同年4月到6月,川高公司为收购北海招商24.17%的法人股权实际支付人民币9778万余元,而实际收购成本为8713万余元,实际支付的款项与实际收购成本之间的价差为1064万多元。

被告人刘中山、王进、刘西荣实际占有了1000万元,并由王进将此款转入证券公司用于炒股。今年案发时这笔赃款已增值到1300余万元,已被全部追回。

另经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3月,刘中山在中央党校学习期间,省交通厅参股成立的锦官城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人为感谢刘中山对该公司成立和土地作价方面给予的支持,办理了一个存有5万元人民币的长城卡送给刘中山。刘中山同年4次用该卡支付私人费用8000余元。

原省交通厅副厅长郑道访受贿案案发后,刘中山于今年5月初将该卡退给了锦官城房地产开发公司。1997年底,经刘中山决定,川高公司下属的高路房地产开发公司与香港富港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了成都双楠广场房地产***(下简称合资公司),合伙开发双楠广场项目。

随后,刘中山决定由川高公司向合资公司预付1亿多元的购房定金,并为该合资公司提供担保贷款4500万元。1999年初,合资公司港方董事赵某为了感谢刘中山,送给其1万元。同年春节后,被告人刘中山交给四川省交通厅纪检组6000元。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中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四川省交通厅厅长兼川高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之便,在川高公司收购北海招商法人股权过程中,与被告人王进、刘西荣共谋采取虚增购入成本的手段,骗取川高公司1000万元占为己有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且数额特别巨大。

在共同犯罪中,刘中山、王进均为主犯,但王进具备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刘西荣为从犯,依法减轻处罚。此外,刘中山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54000元,为请托人谋利的行为,还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据此,法院对三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