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正式撤销城市管理执法局

2018-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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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公告称,各镇(街道.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设立城市综合管理分局,作为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的派出机构.撤销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及各镇(街道.松山

公告称,各镇(街道、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设立城市综合管理分局,作为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的派出机构。撤销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及各镇(街道、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分局,其原行使的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行为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责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其他职责划入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公告明确,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的具体职责包括,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各类违章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乱摆卖、乱张贴、悬挂广告和占道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行使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音污染和建筑噪音污染、对在公共场所焚烧杂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上述行政执法职责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相对集中行使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

公告还明确,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各镇(街道、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城市综合管理分局的执法人员必须持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上岗执法,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城市综合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东莞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