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国华与黄春辉 白国华与刘玉聪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2018-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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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案例标题]白国华与刘玉聪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发文文号](2010)靖民初字第173号 [审判法院]靖边县人民法院 [审判日期]2010-3

【案例标题】白国华与刘玉聪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发文文号】(2010)靖民初字第173号 【审判法院】靖边县人民法院 【审判日期】2010-3-22【同时按下"Ctrl"和"F"键可以在判决书全文中检索关键词】  

靖边县人民法院 (2010)靖民初字第173号

原告白国华,×民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刘玉聪,×民族,×年×月×日出生,住×××,身份证号×××。 本院于 2010年 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白国华诉被告刘玉聪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杜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请求,由被告刘玉聪偿还担保借款5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宋书田于2008年3月17日向原告借款170000元,被告刘玉聪于2008年9月14日向原告出具担保书一份,上述借款经原告索要,被告刘玉聪偿还了115000元,下余55000元涉诉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刘玉聪于2010年4月20日前偿原告白国华借款46000元。

二、原告白国华的其它诉讼请求自愿放弃。 案件受理费1370元,减半收取685元,由被告刘玉聪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杜 虎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继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