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东韩涛 旅游购物也侵权?广东发布十大涉外知识产权案例 小青车论坛临朐韩涛

2017-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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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南方网讯(全媒体记者/杜玮淦 通讯员/刘红艳)4月25日,在第17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广东十大涉外知识产权案例"由华南国际知识产权研

南方网讯(全媒体记者/杜玮淦 通讯员/刘红艳)4月25日,在第17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广东十大涉外知识产权案例”由华南国际知识产权研究院、广东省法学会涉外法律研究服务中心、广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联合发布。本次评选旨在发挥典型案例的借鉴示范作用,以应对日趋复杂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

广东省历来是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大省。伴随“一带一路”重大战略的推进,广东对外投资和国际贸易的速度进一步加快,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数量也显著增长。据统计,2016年广东省各级人民法院审结涉外(含涉港澳台)知识产权一审案件980件,涉外案件同比增长37.

1%,涉港澳台案件同比增长269.9%。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丰富性和复杂性,对案件的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为深入挖掘案例的学术研究价值,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借鉴示范作用提供了可能性。

据介绍,本次评选是在广东省甚至是全国范围内首次关于涉外知识产权案例的评选,案件当事人涉及丹麦、法国、美国、德国、英国、奥地利等多个国家,涉及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制止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核心领域。

广东十大涉外知识产权案例的评选注重案件的社会影响力,重点考察案件是否涉及新的法律问题,或者在法律适用上有新的思考,并且符合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政策导向,具有较强的典型示范意义。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太平分析,就整体而言,涉外知识产权案例中外方作为原告的占了绝大多数,侧面说明了整个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还有待提高。

以下是南方 授权发布广东十大涉外知识产权案例:

【1】丹麦国立血清研究所诉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立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点评:本案是广东法院受理的首例生物工程领域涉及DNA序列的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本案所涉技术领域尖端、疑难,且本案专利权利要求经过了修改、无效审查程序,在诉讼中因为鉴定问题费尽周折,在被诉侵权试剂已经失去生物活性的情况下,鉴定机构最终依据药品的注册资料作出了鉴定意见,案情复杂。

本案的关键是鉴定意见的采信问题。二审法院紧抓被诉侵权物的特殊性,通过完善鉴定人出庭程序、专家辅助人制度,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对专利侵权纠纷中鉴定制度的应用和完善、鉴定意见的采信规则等进行了积极深入探索,开创了成功审理该类案件的先例。

【2】汤克里斯提鲁布托(法国)申请广州问叹贸易有限公司等诉前停止侵害专利权案

点评:本案作为三家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以来的首宗专利诉前禁令,特别是涉外诉前禁令,受到广泛的关注。诉前禁令是保障当事人利益的重要措施,目前,对诉前禁令应审查的内容具体应包括哪些并未明确。本案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开创性地提出对专利诉前禁令申请的审查应包括以下6项内容:1.

涉案专利是否稳定有效;2.被申请人正在实施的行为是否具有侵权的可能性;3.不颁发禁令是否会给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4.

颁发禁令给被申请人带来的损失是否小于或相当于不颁发禁令给申请人带来的损失;5.颁发禁令是否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6.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是否有效、适当。上述每个方面均详细地论述了为什么要审查该项内容,并对如何审查该内容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对各类诉前禁令案件均有很强的参考作用。

【3】广州市一插得管业实业有限公司诉黎莲威、蔡素琴、安业环球有限公司返还专利权纠纷案

点评:虚假证据“发现难、审查难、处罚难”长期困扰着民事司法审判。因为伪证行为一旦被认定,伪证当事人将面临罚款甚至承担刑责等严厉制裁,故认定是否属于虚假证据的证明标准,要远高于普通民事证据的证明标准,甚至需要对其作公法上的评价,这便对虚假证据的认定提出很高的要求。

本案是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广东高院对不诚信个人作出的首起顶格罚款案件。本案充分运用证据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等程序法和实体法,结合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虚假证据的甄别和判定提供有效的分析思路和裁判方法,并敢于向伪证当事人开出最高额罚单,惩前毖后。

这严正表明了人民法院对虚假证据的司法态度,昭示人民法院打击虚假证据的决心,体现了司法自信,对推动公民守法,弘扬诚信诉讼,并对维护司法秩序,守护司法公信,树立司法权威发挥了积极作用。

【4】美国莫列斯公司与乔讯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点评:司法实践中,涉及专利间接侵权特别是教唆侵权的案例并不多见。本案判决指出,长生不老,虽然被诉产品缺少相关技术特征未落入美国莫列斯公司专利权保护范围,乔讯电子(东莞)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该产品不构成直接侵权,但他人根据产品规格书指示的方式使用该产品必将侵犯莫列斯公司的专利权。

乔讯电子(东莞)有限公司对此是明知的,且未举证证明被诉连接器产品具有其他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故乔讯电子(东莞)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教唆侵权。本案为法院办理专利教唆侵权案件积累了审判经验,对日后类似案件具有一定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