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容国生病 生病拒下车指责运营方有失公正

2017-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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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不能因为火车票一票难求就对其提出更高的要求,用道德诉求去绑架法律行为,如此做既有失理性,也对铁路运营方不公正,更无助于消除偏见与误会唐伟1月

不能因为火车票一票难求就对其提出更高的要求,用道德诉求去绑架法律行为,如此做既有失理性,也对铁路运营方不公正,更无助于消除偏见与误会

唐伟

1月16日,由福州开出前往重庆北的K1628次列车在往返途中先后两次接到怀抱婴儿旅客和一次带着4岁孩子旅客的求助,列车长和乘警想要对方下车进行救助,而这三对家长却因春运买票难要坚持留在车上(1月20日《东南快报》)。

孩子发烧属于一种急症,家长因为害怕难买票而拒绝下车,列车员束手无策而无法实行救助,很容易因此成为众矢之的。为此有人指责列车为何不配备基本的医疗服务,并以此定性为列车服务存在短板,缺少人性化的成色。虽然不能说此次铁路部门属于“躺着中枪”,但列车上应当配备医生并处理急救,这样的要求是否过于苛刻确实有待商榷。

铁路营运首先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最基本的契约便是营运方要按照约定将旅客平安、准时地送达目的地,基本前提是不出现主观上的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都对乘客伤亡的主体责任进行了明确。

从法律来看,乘客在列车上发病,运营方确实没有相应的法定责任而只有道德义务。孩子发烧家长不下车,首先应追究的不是铁路运营方的责任,而应是乘客的选择不当,离开了这个基本前提的指责就有失公正。

同时,火车上是否配备医生不仅是个法律责任问题,也是一个技术性问题。首先,医生从业具有一定的资质和资格,列车上是否具有配备的条件和资质,需要卫生部门进行明确与界定;其次,列车上配备医生的成本由谁承担,是附加在所有车票上,还是由被治救方个别承担,需要有相应的细则;再次,救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如何解决,比如医疗事故如何界定,相应的矛盾如何调解;最后,若真是急性病症的话,列车上配备的医生能发挥多大作用,是否具有配备的必要性。

其实,假若将范围扩大进行考虑的话,会发现长途营运不配备医生并非铁路独有,长途汽运、飞机和轮船同样如此。再从世界其他国家的情况来看,“未配备医生”也基本属于惯例。你不能因为有人生病了,就怪列车不配医生,也不能因为有人没钱了,就怪铁路方不实行免费。

列车营运方不是政府公共责任主体,本质上是一种市场供需关系,服务的内容也不能无限扩大,更不能因为火车票一票难求就对其提出更高的要求。用道德诉求去绑架法律行为,如此做既有失理性,也对铁路运营方不公正,更无助于消除偏见与误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