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院张少康的贪 广西检察院检察长建议偷逃公路通行费应入罪

2018-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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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本报北京3月9日电(见习记者唐姗姗) 高速公路网的不断扩大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的方便,而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下称"过路费")的行为也随之变得

本报北京3月9日电(见习记者唐姗姗) 高速公路网的不断扩大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的方便,而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下称“过路费”)的行为也随之变得越来越严重。这种现象引起了全国人大代表、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检察长张少康的高度关注。

“从今年几个比较典型的案例来看,单起案件中偷逃过路费的金额已经达到了三四百万元,数额高,影响大。而刑法对偷逃过路费的行为无明确处罚规定,有些地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将此定性为诈骗罪,也引起了社会上的质疑。”张少康对本报记者说。

张少康介绍,目前偷逃过路费的手段主要有载重车与空车间互换车头、载重车之间换车头和通行卡、载重车和空车之间换车牌和通行卡等。办案部门对案件的定性一般存在几种意见:一是定诈骗罪;二是定盗窃罪;三是定合同诈骗罪;四是不定罪。

“在法律适用上,如何恰当惩罚这种偷逃过路费的行为,我们首先想到的建议是由‘两高’联合出台司法解释。但是在刑法中,偷逃费用被定罪的只有偷税罪一个罪名,与偷逃过路费结合在一起有些牵强。而通常的诈骗罪、盗窃罪和合同诈骗罪是行为人分割他人财产,增加自己的利益,这和偷逃过路费减少支出的行为无法对应。不定罪又起不到震慑作用。”张少康说。

为此,张少康建议在刑法中增设一条“偷逃收费公路通行费罪”,并建议将2万元作为定罪的起点标准。

张少康解释道,由于刑法中偷逃费用被定罪的只有偷税罪,因此偷逃收费公路通行费罪可以参考偷税罪而设立。偷税危害了税收征管,而偷逃过路费妨害了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司、企业的经济利益,比偷税的社会危害性相应要小一些。“所以,偷税罪的定罪标准是1万元,偷逃过路费的定罪标准就应适当提高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