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可可论文 【名师风采】金可可:论“狗头金”、野生植物及陨石之所有权归属

2017-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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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非属陨石之"狗头金",若与古生物化石.陨石具备类似之重大科研价值,则亦得类推适用上述规则收归国有.如亦有观点认为,非属陨石之"狗头金"属于"

非属陨石之“狗头金”,若与古生物化石、陨石具备类似之重大科研价值,则亦得类推适用上述规则收归国有。如亦有观点认为,非属陨石之“狗头金”属于“再生金”,其成因之研究,“对解决金在表生条件下,伴机械迁移、沉积与溶液状态迁移、沉淀过程,有重要认识价值”。

惟笔者认为,因重大科研价值而将之收归国有,实质系因公共利益而限制公民基本权利,须考量限制是否正当,其主要者即比例原则之审查,就此应考量如下因素:①目的之合法性,即是否出于公共利益之需要。

于此,即要求收归国有之目的,系为科学认识之公共利益,所注重的系其科研、认识价值,而非其稀有性或商业价值等其他因素。然现有之“狗头金”,似多用于收藏、展览,未见有用于科学研究者,其观赏、商业价值似远大于其研究价值。

故将之收归国有,在目的之合法性上即成疑问。②适合性,即其是否适于实现上述目的。即此而言,将之完全收归国有,确可充分实现其研究目的,故适合性上并无问题。③必要性,即是否非如此不可,有无采取其他限制更小的措施之可能。

于此,上称“金在表生条件下,伴机械迁移、沉积与溶液状态迁移、沉淀过程”,通过其他可再生砂金矿之研究,似亦能解决,其研究有其他合理方法可资代替。且“狗头金”纵尚有不可替代之其他研究价值,其目的之实现,是否有将全部“狗头金”收归国有之必要,值得怀疑;为实现科学研究之目的,并兼顾公民基本权利之保护,亦得考虑由国家及有关科研机构通过市场搜购而取得所有权。

④相当性,即所追求之利益与限制之程度是否相当。“狗头金”因其稀有性,确有某种研究认识价值(公共利益),但以之所作研究本身,对人类、国家具有何种至关重要之意义,是否重大至足以限制公民财产权之程度,仍值考量;否则,稀有之物大多具有某种研究、认识价值,若仅据此即均得收归国有,难谓妥适。

但如上所述,“狗头金”似以商业、收藏价值为重,其科研价值是否足以构成此种重大之公共利益,颇值怀疑,似不符相当性之要求。综上所述,以科研价值为由将“狗头金”收归国有,难谓为必要、合理之手段,似不合于比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