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志刚事件案例分析 孙志刚案的法律分析 投稿:龚揵揶

2017-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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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一. 中文摘要:孙志刚案的出现说明收容制度的违宪性.青年人,象孙志刚一样初出大学的大学生,在没有经济的地位情况下,政治地位也得不到保证.社会

一、 中文摘要:孙志刚案的出现说明收容制度的违宪性。青年人,象孙志刚一样初出大学的大学生,在没有经济的地位情况下,政治地位也得不到保证。社会的进步需要的并不仅是科技的发展,更重要的是人的权益得到切实的维护。

二、 关键字:孙志刚案,违宪,《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三、 正文:

案件再现:孙志刚,男,1976年生,湖北黄冈人,2001年武汉科技学院(原武汉纺织工学院)艺术系艺术设计专业毕业,2003年春节后来到广州,案前任职于广州市达奇服装公司。

3月17日:孙志刚因无暂住证在广州街头被带至广州天河区黄村街派出所。 3月18日:孙志刚被黄村街派出所送往广州收容遣送中转站。 3月18日:孙志刚称有心脏病被收容站送往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 3月19-20日:孙志刚在救治站遭遇无情轮番毒打。

4月18日:尸检结果表明,孙志刚死前72小时曾遭毒打。后来广州市公安局(2003)穗公刑法字4号刑事科学技术法医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孙志刚系因背部遭受钝性暴力反复打击,造成背部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4月25日:南方都市报刊登《一大学毕业生因无暂住证被收容并遭毒打致死》一文。

5月14日: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俞江与腾彪、许志永两位法学博士以中国公民的名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书,建议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上书”指出人身自由是由《宪法》所固定的根本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5月23日:我国著名法学专家贺卫方、盛洪、沈岿、萧瀚、何海波联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依照《宪法》启动特别调查程序。

6月5-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乔燕琴等12人伤害(致死)孙志刚一案。

6月6日: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开庭进行补充情况的调查。由于提出了一些新的情况,法庭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核实,故该案将改日公布审判结果。

6月7日: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定于9号下午15时宣布判决结果 。 6月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穗中法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就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做出一审判决:主犯乔燕琴被判处死刑;第二主犯李海婴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其余十名罪犯胡金艳、乔志军、李文星、何家红、韦延良、李龙生、吕二朋、张明君、周利伟、钟辽国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无期徒刑。

6月9日:孙志刚案涉及的原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李耀辉,原广州市脑科医院江村住院部副主任张耀辉,原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负责人彭红军,医生任浩强,护士邹丽萍、曾伟林等6人,以玩忽职守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和白云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3年。

6月10日: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中涉及的其他23名违反党纪政纪的有关责任人员,经广州市委、市政府同意,已由广州市纪委、市监察局和有关单位给予党纪、政纪严肃处分。

6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381号令,公布施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

6月22日:新华社受权播发《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全文。

6月27日:孙志刚案件终审裁定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布,(2003)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8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孙志刚案维持原判。

7月21日:国务院民政部门发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2003年第24号),本实施细则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8月1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及其《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即日起正式实施。

四、 案件问题:

(一)孙志刚案说明收容制度存在的哪些缺陷?

首先中国的收容制度有两种类型:一是上访收容,二是“三无”人员

第一,收容办法中三无人员的认定程序有着极大的缺陷,在旧的《城

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中三无人员的认定仅凭你有没有带身份证,从法律上说这是毫无根据的,在毫无证据的条件下认定某人有罪,孙志刚便是这残缺法律的牺牲者。

第二,在人大常委省查旧法时提出的最重要的问题是违宪性,首先《城

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违反了宪法以及《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人身自由是由《宪法》规定,神圣而不可侵犯的。在孙志刚案中由于旧法对公安机关权利的赋予过宽,使得它在自审过程中出现了这种法律的空白地带,在“法律”的影响下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

第一. 在我国社会结构完善的初期,很多社会问题得不到切实的解

决和重视,在孙志刚案中最值得关注的是他的社会影响,几个月的时间,全国皆知。有了这种关注度才为后来的一系列政策的变动大下了基础。此案是我国关于流浪人口管理措施进一步完善的开端,它直接导致了我国流浪人员管理上的政策变化,从而促进了法制的完善。

第二. 在孙志刚案中,网络的参与在法制的完善中起到重要作用。

在《南方都市报》率先披露后,才使得此事出现在总人面前,而稿件刊出的当天,新浪网的报道使得这篇新闻从地方性升级成为了全国性的新闻。更多人的关注使得,市级,省级,以致国家级的关注。此时,网络作为一个督促因素,促进了案子的更好的解决,使得案子的结束更加公正和及时。

第三. 孙志刚案作为一个典型案例显示了,我国在收容遣送制度中

的盲点。社会在进步,有些陈旧的法律条例早已不可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但这种盲点往往被人忽略。而孙志刚案恰恰揭露了这个盲区,尽管付出的是血的代价,但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收益大的是以后千千万万的人。

孙志刚案中最令人吃惊的在于黄村街派出所。本身它是广州天河分局

的派出机构,本不具有任何实施行政管理的权利,但它通过“治安人员”和警察对受害人实施收容,违反了《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再者,孙志刚死于暴力之下,即说明或是派出所,或是收容所有殴受害人的嫌疑,进一步说明了私刑的存在,收容的本身是对弱者的一种应急救助,但如今这样的救助成了一场闹剧,本身不需要救助的人被“收容至死”;孙志刚案的出现仅仅是冰山一角,为什么屡见不鲜,久禁不止?如果任意有这种情况发展下去,任何一个正常人都可能有一天被收容,而且被送至精神病院,叫天不应,叫地不灵。

那时不能保障的就是一个正常公民最基本的生存权了。在这样的阴影笼罩的天空下,我们又应该如何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当一个国家的法律不能保护普通公民时,国家最终也会不复存在。

所谓违宪审查,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审查和处理。这一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裁定并处罚违宪行为,尤其是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违宪的法律和法律性文件的行为,以制约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

世界各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英国。二是普通法院通过受理公民的诉讼来行使违宪审查权,这种模式也称为司法审查,典型代表是美国。但这种模式下,法院即使宣布该项法律、法规违宪,效力也仅及于本案,并不等于宣布该法无效。三是由专门的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和德、俄等国的宪法法院。

违宪审查制度是监督宪法实施的重要制度之一。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宪法既需要有完善的规定,更需要有效的保障实施的措施。违宪审查制度就是监督宪法实施的有力措施之一。

现代国家通过两种方式对法律及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一是事先审查,即在法律、法律性文件颁布生效之前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一旦被确认违宪,该项法律、法律性文件便不得颁布实施。二是事后审查,即法律、法律性文件颁布实施之后,在执行和适用过程中进行的合宪性审查,这种审查或由公民以诉讼方式提起,或由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有权机关主动进行。中国的法规备案审查制度就是事后审查的一种方式。

中国也有违宪审查机制,但还不完善。中国的违宪审查从模式上说,是由立法机关进行审查;从审查方式上说,是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兼而有之。中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并监督宪法的实施,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立法法》中也有相应的更加具体的规定,这就明确了违宪审查的主体。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问题在于:一是还不完善,比如没有规定审查的期限和审查后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二是在实践中,本来非常重要的事后审查权未被真正行使过。

无论如何,“孙志刚事件”与三博士上书事件引发的讨论,充分反映了全社会对依法保障人权、依法治官治权和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的高度关注,充分反映了中国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充分反映了中国依法治国的不断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