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浩田的孙子 我的老爸 迟浩田将军的战友

2017-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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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我的老爸刘法田,1928年8月24日出生在山东省招远县玉甲乡(现为齐山镇)路屯村一个贫困农民家庭,1946年10月未满18岁的他和耍伴路玉敖

我的老爸刘法田,1928年8月24日出生在山东省招远县玉甲乡(现为齐山镇)路屯村一个贫困农民家庭,1946年10月未满18岁的他和耍伴路玉敖瞒着家人在邻村立家疃村报名参了军,因为年龄小,俩人成了华东野战军9纵25师73团(后来的济南第一团)3营8连连部通讯员,后来成为共和国国防部长的迟浩田将军(招远县南院乡迟家村)时任该连连部文书。

1948年4月解放军发起了潍县战役,部队在夜间第一次攻城受挫后,纵队首长决定由主力部队73团组建突击部队白天强行登城。

8连是一个机枪连,只有突击部队的尖刀连突破敌人防线,机枪连随后跟进压制敌人的火力,掩护登城部队向纵深发展,所以8连又是突击部队中的二梯队。突击部队在运动、集结过程中,全在蜿蜒的战壕里完成。

战前老爸奉命前去距城墙仅二三百米处一个地鳖子(掩体}守候,任务是及时了解和传达前方尖刀连准备情况。 前方有一名战士突然跃出战壕,由地面径直向老爸所在的地鳖子跑来,那个战士本是想把尖刀连准备情况简单一说即返回,其实敌人的炮兵早就注意到他,战士刚到老爸所在地鳖子旁蹲下,话还没来得及说上一句,一发炮弹呼啸而来,随着一声剧烈爆炸,那个战士当时就飞向空中,地鳖子随即坍塌把老爸掩埋,几乎与其同时,强行攻城的战斗已经打响,73团仅用了五六分钟就突破敌人防线,攻入城区。

由于炮弹爆炸前老爸是趴在地鳖子边沿向外瞭望的,所以炮弹爆炸后他是站着被掩埋的,只有半张脸露出地面。战斗结束后老爸被战友们发现救出抬往野战军医院。

老爸在野战军医院三天三夜才醒了过来,由于身体受挤压时间过长,活动受限,伤势严重,野战军医院特地为他配了专职护理。 半年以后野战医院要随部队南下,医院把轻、中伤病员做了复员和归队处理,老爸是重伤员,医院安排他去荣军疗养院遭到坚决拒绝,医院只好为他做出复员处理。

老爸复员时被野战军医院评为特等残废,他由部队人员护送担架抬着交由地方政府的。 建国之初,由于地方政府违规操作,老爸的特等残废先后两次被降为一等和二等甲级,制造了这起长达六十余年的冤案。

老爸返乡后,和他一起参军的耍伴路玉敖和家人失去联系,老爸和路玉敖的家人多次去招远县民政局查询,均无结果。他觉得自己很对不起路玉敖的家人,他想和部队联系,也不知部队转战到那个省份。

他曾骑着毛驴,一路上由牵驴之人发上发下休息多次去二十里外迟浩田老家迟家村打听迟浩田本人及部队情况,村里人告诉老爸,迟浩田在朝鲜,已是一位团长,地址谁也说不清。

直到1955年,一个偶然的机会,同是迟家村也是73团复员的一个战友告诉老爸,迟浩田已回国,部队在杭州。老爸马上讨来迟的通信地址,给他去了一封信,询问路玉敖的情况。迟很快复信,信中说路玉敖同志已在济南战役中牺牲。

不久招远市民政局和路玉敖家人都收到由部队签发的路玉敖在济南战役牺牲的通知书。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老爸受伤的双腿肌肉严重萎缩,疼痛异常,后来失去知觉,两腿硬化的像两根弯曲的木棍,他已瘫痪在床。

这期间他很想念自己的老连长高云龙,想念那些共同浴血奋战的战友,他给自己的战友时任军委副总参谋长的迟浩田去了一封信。迟副总长很快复信,这封信给了老爸很大的鼓舞和战胜伤病的勇气,更加坚定他跟共产党走的革命信念。

1990年招远市民政局给刘法田第23次换《残废证》,体检医生孙书刚医师(后任招远市中医院副院长,副主任医师,现已退休)对于瘫痪在床的老爸严重伤势和二等甲残废不相符很吃惊,建议老爸换证后立即申请上调残废等级。

新证下发后,老爸的《残废证》上《伤残情形》一栏这样记载刘法田伤情:“双下肢挤压伤,肌肉萎缩,尚能勉强动作。”就是说,老爸两条腿不仅不能行走,就连躺在床上稍微动作一下就非常吃力,这应当是特等残废。

我们据此要求招远市民政局提高老爸的残废等级遭到拒绝。 我们把这种情况反映给山东省民政厅,省民政厅答复须有招远市民政局介绍信到省荣军疗养院体检后方可决定是否提高其残废等级。

我们又多次去招远市民政局要求提供我父亲去省荣军疗养院体检介绍信,却一再遭到招远市民政局拒绝。躺在炕上的老爸获知后对孩子们气愤的说:“你们弟兄们把我抬去民政局放下就走,看他们还不出介绍信!”但我们没有那样做,他已大小便都在炕上了,伤势太重了,太痛苦了,不能再折腾他了。

1998年秋,老爸蒙冤含恨离开了这个世界。 2007年11月29日,本人在与招远市民政部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上访国家民政部,申诉要求恢复老爸的特等残废等级。

其原由1、我父亲刘法田1948复员时是特等残废,建国后曾先后两次被降残废等级,两次被降残废等级既无科学依据也无医学鉴定,是招远市民政局违规操作制造的冤案;2、我父亲刘法田《残废证》伤情记录的是“双下肢挤压伤,肌肉萎缩,尚能勉强动作”也同样证明刘法田应是特等残废而不是二等甲级残废。

民政部接访官员解释说:1、两次被降残废等级不可能,战争年代各野战军医院评残标准不一样,建国后中央只有一次发文在地方实行统一标准的评残,没有二次;2、至于《残废证》上记录的伤情和残废等级不相符我们发函叫招远市民政局给你书面答复意见。

中央只有一次发文在地方评残,就是说老爸第一次被降残废等级是国家有明文规定的一次评残,是国家行为;而第二次由一等被降为二等甲级残废国家是没有明文规定的,是招远县民政部门违规操作酿成的冤案。

为此本儿要求招远市民政局依据我父亲刘法田1948年10月复员时的原始档案资料“确认父亲刘法田48年复员时特等残废等级;认定其二次被降残废等级是一冤案” 2009年7月23日,招远市民政局在《上访答复意见》中写道:“1、经查阅市人武部、档案局等有关部门档案资料,均无刘法田特等或一等伤残军人的档案资料,民政局1955年12月登记的招远市《农村复员建设军人登记表》(表五),1990年4月登记的招远市《革命伤残人员换证登记表》(表23)均记载为因战二等甲级;”我父亲刘法田明明是48年10月复员,要确认其复员时残废等级只能是他48年复员时的原始档案证明,除此而外其他任何年份档案资料都不足为证,这个是三年级小学生都懂得的道理招远市民政局怎么就不懂呢?!

招远市民政局1955年登记的《农村复员建设军人登记表》(表五)和1990年4月登记的招远市《革命伤残人员换证登记表》《表》(23)档案资料证明不了我父亲刘法田48年复员时的残废等级;况且这个55年的《表》(五)档案正是我老爸两次被降残废等级后的产物;而被招远市民政局藏匿的老爸48年复员时的原始档案 和55年以前的《表》(一)《表》(二)《表》(三)《表》(四)档案资料则是记录和见证了老爸两次被降残废等级的全过程。

2009年9月23日本案在复查无果的情况下我向山东省民政厅申请复核,要求“1、确认申请人父亲刘发田1949年(应是1948年,系笔误)退伍时的特等残废等级。

” 2009年12月25日山东省民政厅信访处在缺失老爸48年复员时的档案复印件情况下做出了《山东省民政厅信访事项复核答复书》鲁民信访复(2010)4号答复,称:“本机关认为1、刘法田残疾档案复印件中残疾等级记载均为二等甲级,事实清楚;2、残疾军人刘发田已于1998年去世,无法对其实际残情进行鉴定;3、申诉人刘军山对其父刘法田是国家有关伤残抚恤办法所规定的‘特等残疾军人’并无举证依据。

”当我接到这份匪夷所思《复核答复书》时,简直不敢相信这份《复核答复书》竟出自省厅大员之手。

1、本案是一个证据缺失的复核。 案件审理需要证据,只有证据才能还原事实,明辨是非,没有证据的案子是不成立的。法律同时规定,案件审理机关所采信的证据必须要真实、准确、可靠,要注明出处和日期。

“均为二等甲级”作为本案的唯一证据它既不是法律条款,也不是档案记录,更没有出处和日期,是一句唬人的空话,它怎么能够证明我父亲刘法田48年复员时残废等级呢?!;本案唯一能够证明我父亲刘法田48年复员时的残废等级只能是他本人48年复员时的原始档案,而不是“均为二等甲级”;既然“均为二等甲级”不能作为证据出现在本案中,那么本案的复核就是一个没有证据的复核,一个证据缺失的复核就是一个假案、错案、冤案!

一个冤、假、错案还说什么“事实清楚”不是胡说八道吗!我老爸48年复员时的原始档案复印件不到位这个案子永远不清楚。 招远市民政局和复核机关山东省民政厅对本案负有不可推卸的举证责任《复核书》称:“申诉人刘军山对其父刘法田是国家有关伤残抚恤办法所规定的‘特等残疾军人’并无举证依据。

”这句话似乎是说申诉人在本案中未尽到举证责任。稍有点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谁主张谁举证只能适用一般民事案件审理,并不适用本案。

本案是行政申诉,行政申诉法律规定是举证倒置,依据这一规定申诉人在本案并无举证责任,被申请人招远市民政局和复核机关在本案中负有不可推卸的举证责任。申请人父亲所有档案资料都在招远市民政局,要“确认申请人父亲刘法田1948退伍时的特等残废等级”并不难,复核机关山东省民政厅依据举证倒置的法律规定,责令被申请人招远市民政局出具刘法田1948年退伍时的原始档案复印件不是一清二楚吗!

要认定刘法田是否有过两次被降残废等级也很容易,复核机关山东省民政厅责令被申请人招远市民政局出具刘法田55年以前的另外四份换证档案资料复印件不是明明白白吗!

被申请人招远市民政局既然不肯提供申诉人父亲刘法田48年退伍时的原始档案复印件及55年以前的另外四份换证档案资料复印件,复核机就应当认定被申请人招远市民政局在本案中证据缺失,举证失败;就应当确认申诉人主张的自己父亲刘法田48年退伍时的特等残废等级;认定刘法田两次被降残废等级是一冤案。

然而复核机关山东省民政厅信访处在本案中居然违反行政申诉举证倒置的法律规定,按照一般民事案件要求申诉人举证,这不是荒唐透顶吗? ! 3、《残废证》记载的伤情可不可以鉴定。 在被申请人招远市民政局拒绝提供申请人父亲55那以前所有的档案资料情况下,本人提出两个和解方案1、依据国家明文规定那次评残恢复申请人父亲一等残废等级;2、依据申请人父亲现有《残废证》记载的伤情去山东省民政厅属下的荣军疗养院进行残疾等级鉴定,鉴定任何结果都可接受,鉴定残废等级可从执证之日90年算起。

然而就是这样两个合情合理、有法有据的建议竟遭到山东省民政厅的拒绝。 得知案子输了,妈妈既失望又气愤的说:“你爸太冤了,国家亏对他呀!

共产党是推完磨杀驴吃阿。”本人只好安慰妈妈,这个案子没完,权大大不过法,手大捂不住天,相信我们的党是正确的,我们的国家是公正的。话虽这么说,可我去那里讨公平,我去那里找正义呢? 自2009年算起,本人曾十余上访国家信访局,收效甚微。

2012年11月19日我再访国家信访局,要求查处山东省民政厅“不作为!”国家信访局接访官员听了案情介绍对申诉人说:查处民政厅不作为很难,效果也差,对你也没有什么好处,问题还是解决不了,你现在最好方式是以查促谈,和山东省民政厅协商解决问题,你现在还有一个权利没有使用,就是要求举行听证,我把这一诉求发给山东省民政厅,你去申请要求组织听证。

然而当我去复合机关申请组织听证时,竟遭到拒绝。

综观本案,暴露出国家地方行政部门公职人员有法不依、违规行政、不作为和国家公权的滥用。这种不作为和公权滥用,是对国家法律的漠视和践踏;是对国家公平正义的践踏;是对政府公信力的践踏,是对人民群众的极其不负责任。使得我们国家多年努力构建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和谐社会公平正义受到极大挑战。 60多年啦!我的老爸,迟浩田将军的战友—刘法田冤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