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张钊 临海市国土局自陷尴尬

2017-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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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不久前,有媒体曝出一则"浙江临海市国土局身陷伪证门"的新闻,引发社会关注.据报道,因5000万元债务久拖不还,上海康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不久前,有媒体曝出一则“浙江临海市国土局身陷伪证门”的新闻,引发社会关注。

据报道,因5000万元债务久拖不还,上海康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都公司)被浙江省临海市彪马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彪马集团)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作为证据材料之一,原告彪马集团向法庭提交了一份临海市国土局与第三人临海市天和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康都公司的关联子公司,以下简称天和置业)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

蹊跷的是,天和置业也向法庭出示了一份其与临海市国土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

彪马集团经比对发现,天和置业出示的协议第二条第二款约定没有“乙方(即天和置业)委托彪马集团销售的房屋,对已销售的住户房屋产权事项将由市政府指定第三方开发商承接解决。”这句陈述。还有一处,两份协议的乙方天和置业所盖的公章也明显不同。

那么,为何会出现两份版本不同的协议?这份协议与本案有何关联和影响?孰真孰假,法治周末记者专程赶赴临海,试图揭开这份“阴阳合同”的幕后真相。

偿还债务绑定条件引发诉讼

以汽业产业为主业的彪马集团,曾是浙江省台州市所辖临海市的重点骨干企业,一度名列临海市十强企业,先后被评为“台州市五十强企业”等,连续多年被授予“全国民营企业500强”桂冠。

不过,很少人知道彪马集团在当地开发过彪马人才公寓项目。据官方资料显示,2007年,临海市政府通过招商引资,某央企投资建设一拖(临海)彪马汽车基地项目落户临海。临海市政府允许该汽车基地利用临海市东方大道293号和大洋路与张洋路转角两宗彪马集团自用土地,参照经济适用房政策,建设人才公寓,用于解决企业高级管理人才住房问题。

2009年,临海市政府将上述两地块的人才公寓用地划拨给彪马集团以项目法人身份公开招标,确定由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天和置业来开发。彪马集团委托天和置业代建,以天和置业的名义,按经济适用房政策办了相关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土地划拨供应等审批手续。项目取名“彪马人才公寓”。

同年3月,彪马集团与天和置业签订了委托开发协议,协议明确约定天和置业收取150万元管理费,在开发过程中其不参与管理及负责销售、出租等具体事项。具体决策和实际管理工作全部由彪马集团负责。

上述两地块,其中大洋路与张洋路转角地块2010年1月动工,2011年基本完工。东方大道293号因政府不允许开发,而至今未动工。

此项目身后,因天和置业的母公司康都公司拖欠了彪马集团5000万元债务。康都公司以规避子公司代建存在的潜在风险为由,提出还款必须绑定了一个条件:即彪马集团要办理完彪马人才公寓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手续后才能支付。2014年7月7日,两公司对此达成了还款协议。

据彪马集团负责人沈邱建介绍,早年前,康都公司欠彪马集团巨额资金久拖不还。迫于讨款无奈,彪马集团才同意康都公司具体还款进度分三期,其中第三期即剩余未付款本金5000万元绑定这一附加条件。

此后,康都公司在2015年度履行了前两期的全部还款义务。但对第三期这笔5000万元债务,康都公司以彪马集团未办妥人才公寓经济适用房相关手续为由拒绝支付。由此双方对簿公堂。

2016年5月13日,彪马集团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康都公司归还借款5000万元本金及利息并支付财产保全等费用。上海市一中院受理了这起债务纠纷案,并于2016年7月追加天和置业作为本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临海市国土局身陷“伪证门”

康都公司何以提出还款要绑定这一条件,以增加彪马集团的义务?原来,临海市政府参照经济适用房政策给企业划拨土地本身就不合法,而彪马集团对彪马人才公寓开发也存在擅自违规出售的事实。

2014年,国家审计署对临海市土地出让和耕地保护情况展开审计,发现了临海市划拨彪马集团建设人才公寓存在的问题。同年10月,临海市国土局向彪马集团下发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要求依法收回尚未开发的东方大道293号地块土地使用权。

紧接着,临海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处理彪马集团遗留问题。该次会议纪要[2016]3号明确提出:(一)由市国土局依法强制收回东方大道293地块;(二)对大洋路与张洋路转角地块,由市国土局根据已签订的《土地使有权收回协议》依法收回土地;(三)对大洋路与张洋路转角地块的建筑及配套设施,根据审计核查报告,对其投入成本和收益进行结算后,由国资部门接管交由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处置;(四)原购房户按相关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按划拨转出出让手续。

5000万元还款条件是否成就?双方产生争议的焦点就在于对彪马人才公寓经济适用房相关手续是否办理完结的理解。

康都公司认为,上述政府四项处置方案彪马集团没有实施到位,天和置业作为代建单位的潜在行政和民事风险就没有解除,所以还款条件尚未成就。

康都公司向法庭递交了2016年6月12日,临海市国土局书面回复天和置业《关于彪马汽车经济适用房遗留问题处置进展情况的回复》予以证明:截至该日,上述四项处置方案彪马集团还没实施完毕。

而彪马集团一审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落款日期为2014年11月19日《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复印件作为证据,认为依据这份协议第二条第二款约定,天和置业为彪马集团代建经济适用房工程的法律风险已经解除,被告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条件已经成就。

但天和置业也向法庭出示了2014年11月19日签订的一份《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该协议的第二条第二款约定却没有“乙方(即天和置业)委托彪马集团销售的房屋,对已销售的住户房屋产权事项将由市政府指定第三方开发商承接解决”这句陈述。天和置业公司指责彪马集团提供的协议该条款为擅自添加。

因彪马集团庭审时没有及时找到协议原件,一审法官当庭宣布其三日内要拿出证据核实。

庭审后,据彪马集团到临海市公安局查实,天和置业出示的这份协议,该公司公章是在2015年3月11日重刻。并是在2016年6月康都公司被诉期间与临海市国土局补签的。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彪马集团的诉讼请求,对“阴阳协议”没有作出相应的认证意见。2016年12月2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康都公司依约付款的条件尚未成就,据此驳回彪马集团的诉讼请求。彪马集团不服,上诉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还原“签订过程”说法不一

那么,这两份内容不一致的协议是如何签订的呢?

在沈邱建记忆中,协议签订过程是这样的:2014年11月19日,彪马集团出面代表天和置业在临海市政府5楼会议室与市政府分管领导及临海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蒋小斌等人就上述相关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收回事宜协商谈妥后,马上到国土资源局签约。

具体流程是先由国土资源局起草打印《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并盖章,再拿到天和置业盖章,然后将其中的三份交到国土资源局(注: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因为彪马集团是项目业主、实际投资主体、土地实际使用权人,天和置业只是代建单位,因此,另外三份协议由彪马集团持有、保管。

3月31日,法治周末记者前往临海市国土局采访核实。作为协议的签约代表,临海市国土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李一波却有另一番说辞。李一波称,由于2014年11月9日会议当天分管的林王峰副局长不在,时任土地利用科科长黄朝旭(两人现均已调离)把协议送到他办公室签订,市国土局盖章后交局办送给了临海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组织项目代建单位天和置业签字盖章。

天和置业签字盖章后协议原件就没有交回临海国土局,之后该局经办人员不同场合看到了该协议的复印件,发现内容格式与该局定稿存档有很大差异,该局多次到天和置业和彪马集团索要无果。

“我们与天和置业补签订的协议内容与国土局电脑存档定稿内容是一致的,签约双方当事方没有任何异议。”李一波解释称,因考虑延续性,所以落款时间还是写2014年11月19日,并继续由他签字。

李一波表示,市国土局也希望彪马集团交出协议原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鉴定调查,并称他们已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

然而,法治周末记者检索网上信息却发现,此前,临海市国土局在接受其他媒体采访时,该局局长蒋小斌指派现任土地利用科科长蔡军来接受采访。蔡军来则表示,上述两份内容不一致的协议在局里都有存档。记者要求查阅,蔡军来请示了局领导后又回复说,彪马集团向法院提交的协议,局里找不到。

对此,天和置业在网上发帖表示,该公司将申请公安机关对其提交的协议进行司法鉴定,同时要求有部门对彪马集团提供的协议也进行司法鉴定,以此查明谁的协议真实有效。

项目认定违规后的土地拉锯战

记者注意到,一审败诉后,彪马集团对彪马人才公寓经济适用房相关手续加速了办理进程。

3月29日,此案二审在上海市高院开庭。彪马集团向法庭递交了新的证据,包括临海市国土局与天和置业签订的协议原件;临海市政府依据(临政办发[2016]169号文件)指定由临海市大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接管彪马人才公寓,该公司出具盖章确认的移交备忘录;2017年1月24日,彪马集团按临海市审计局2016年9月3日作出的审计结论,将彪马人才公寓开发的18477629.89元结余款全额汇至临海市财政局等材料。

移交备忘录上有说明:截至2017年2月15日,彪马集团与临海市大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按照审计报告内容已全部移交完毕。

对此,天和置业当庭辩称,因找不到原件,其与临海市国土局补签的协议合法,且协议内容是根据国土局电脑里保存的重新打印出来的,与原件一致,不能说是伪造。同时天和置业认为,协议有没有删减或添加上述该句陈述,其实并没有多大的区别。

而对彪马公司提供的这份备忘录等相关移交证据,因没有临海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盖章确认,康都公司表示也不予认可。康都公司向法庭还提出,随着时间的推进,彪马集团对上述四项处理方案是个动态过程,二审主要是对一审判决的事实作出认定。康都公司当庭表示,当前彪马集团与临海市政府的关系很差,这一点也令他们担心存在相关风险。

李一波接受记者采访时也坦承,因要强制无偿回收彪马集团的土地,市国土局与彪马集团已是“对立关系”。

记者了解到,彪马人才公寓经济适用房项目被审计查实违规后,围绕东方大道293号这块土地的收回,双方经历着一场持久的拉踞战。

因对土地回收价格无法达成一致,继2014年后,2016年3月17临海市国土局再次向彪马集团下发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2016年6月6日,临海市国土局向彪马集团下达了闲置土地认定书。7月8日,临海市国土局向彪马集团下达了土地听证权利告知书,该局称依照有关规定,决定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彪马集团对闲置土地的认定提出异议。2016年8月23日,临海市国土局又向彪马集团发出通知书,称彪马集团对东方大道293号宗地国有建设使用权不具备划拨使用权利(与划拨决定书载明的使用权人主体不相符),声明此前发给彪马集团的相关上述文书不具法律效力。同年12月1日,临海市国土局改向天和置业下发了国有建设用土地使用权收回决定书。

随后,彪马集团向临海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17年3月15日,临海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临海市国土局这份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综合本案相关证据,彪马集团是该项目的业主,也是实际投资主体,与第三人天和置业属委托开发关系,是涉案东方大道293号土地的直接利害人,国土局作出收回决定,应依法保障彪马集团的陈述、申辩和听证及救济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