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长春被判处无期徒刑 原“作家局长”刘长春 被判有期徒刑12年

2017-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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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        备受社会关注的原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刘长春涉嫌受贿案,今天下午在杭州宣判,刘长春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刘长春,原台州市国

        备受社会关注的原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刘长春涉嫌受贿案,今天下午在杭州宣判,刘长春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刘长春,原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党委书记、局长。中国作家协会会员,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发表文学作品150余万字。出版《旅途》、《山水境界》、《大地笔记》、《刘长春书法集》等多部著作。作品《白鹤翔集的记忆》成为2004年浙江省高考语文卷阅读范文,分值达到18分。刘长春事发后,引起了社会了高度关注。

公诉人指控称,刘长春在担任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为5家房地产公司在房地产项目开发过程中,在办理农转用报批、建设用地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同时非法收受这些老板现金、房产、书画等财物合计128万余元人民币和15000元美金。

法院经过二天的庭审,并经大量的调查取证,最后认定,刘长春在担任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5万余元、美金1万元。其中,收受富尔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孙某送给的现金人民币20万元;时间房地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送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副董事长梁某送的美金5 000元,梁某替刘长春支付的以刘父亲名义购买名都锦绣花园商品房一套,房款共计人民币37万余元,还有梁某送的曾宓的画一幅,经价格鉴定,这幅画价值人民币2万元;台州市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送的美金5 000元;刘长春以儿子名义以低于市场价格,向刚泰集团购买的位于上海市南汇区周浦镇的泰苑文馨园的商品房一套,其中差价6.

4万元人民币也认定为受贿。

同时,法院按照无罪推定的原则,对检察机关指控的刘长春的四笔受贿部分事实不予认定。最后,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刘长春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38万元,美金1万元。据了解,本案判决书有36页,长达18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