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法家张宗海 回想当年:赵长青辩解及张宗海判定书全文

2017-06-19
字体:
浏览:
文章简介:公诉机关天津市公民检察院榜首分院.被告人张宗海,男,1950年3月17日出世,汉族,重庆市江津市人,研讨生文明,原系中共重庆市委常委.宣传部

公诉机关天津市公民检察院榜首分院。

被告人张宗海,男,1950年3月17日出世,汉族,重庆市江津市人,研讨生文明,原系中共重庆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曾任中共重庆市黔江区域地委书记、黔江开发区作业委员会书记、黔江区区委书记,住重庆市江北区锦红花园10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中区大溪沟所四段静园8号26—3户)。2004年8月6日因涉嫌犯纳贿罪被依法逮捕。现拘押于公安部秦城监狱。

辩解人赵长青,重庆金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解人赵里,重庆金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公民检察院榜首分院以津检一院刑诉字(2004)第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宗海犯纳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据最高公民法院指定统辖抉择,于200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3月22日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公民检察院榜首分院指使副检察长韩桐辰、检察员韩鲁红、田静、署理检察员刘博法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张宗海及其辩解人赵长青、赵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完结。

公诉机关指控,1997年,重庆乌江电力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乌电集团公司)酝酿上市。重庆市缙云水泥厂法定代表人雷世明(另案处理),找到时任中共黔江地委书记的张宗海,恳求将缙云水泥厂与乌电集团公司绑缚上市,表明他能够帮忙从国家证监会恳求上市目标,并承诺事成后给张宗海优点费。

张宗海遂将雷世明介绍给乌电集团公司参加争夺上市目标事宜。经国家证监会赞同,2000年6月,以乌电集团公司为主建立的重庆乌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江电力公司)正式上市,股市名称为“乌江电力”。

因国家证监会未赞同缙云水泥厂一同上市,乌江电力公司以公民币7100万元的报价收买了缙云水泥厂所属的广汉星荣水泥厂,并配售给雷世明“乌江电力”股市660万股。

同年10月,因乌电集团公司运营艰难,重庆市黔江区公民政府拟转让其具有的乌电集团公司有些股权。雷世明闻讯后即找到时任中共黔江区委书记的张宗海,称自个和重庆水利电力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水电集团公司)都持有“乌江电力”股市,假如将乌电集团公司的有些股权转让给水电集团公司,就能够坚持股价安稳,对其有利,请张宗海促进此事,并再次承诺给予优点费。

张宗海遂找黔江区公民政府、乌电集团公司有关领导说话,恳求区政府举行会议进行研讨,并于同年11月亲身掌管举行区委常委会,抉择将股权转让给水电集团公司,终究使股权转让得以完成。

尔后,张宗海屡次敦促雷世明付出优点费。2002年9月,按照事前与张宗海的约好,雷世明将一张金额为公民币300万元的转帐支票交给重庆市天豪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吴汉春(张宗海的堂妹夫)。

张宗海以吴汉春的名义将该款用于其自个出资房地产,获取不合法收益公民币122.9方元。案发后,被告人张宗海所获上述赃物及不合法收益已依法收缴。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现实,当庭对被告人张宗海进行了讯问,并出示了证人雷世明、秦源、朱宪生、刘毅、吴汉春、吴先红等人的证言和有关书证及被告人张宗海的供述等依据。公诉机关以为,被告人张宗海的做法触犯了《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榜首款第(一)项之规则,已构成纳贿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办。

一同,公诉机关还向法庭提出,被告人张宗海能够率直自个的违法做法,活跃检举揭露,认罪、悔罪,主张法庭作出罚当其罪的判定。

庭审中,被告人张宗海供认公诉机关指控其纳贿违法是脚踏实地的。但辩称,收买雷世明的水泥厂不是其提出的,其也没有恳求有关人员在此事上为雷世明投机。辩解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宗海犯纳贿罪不表贰言,但提出如下辩解定见:(1)被告人张宗海在检查时期自动照实告知违法现实,主张以自首论。

(2)被告人张宗海帮忙追回悉数赃物及可得利息,挽回损失。(3)被告人张宗海贪赃未枉法,未滥用职权,违法情节较轻。(4)被告人张宗海体现一向杰出,片面恶性较小,活跃检举别人违法。

(5)被告人张宗海认罪态度较好,并有悔罪体现,契合最高公民法院、最高公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一般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子”的若干定见(试行)》规则的从轻处分景象。恳求法庭对被告人张宗海酌情从轻或减轻处分。

经审理查明,1997年下半年,重庆市缙云水泥厂法定代表人雷世明(另案处理),得知黔江区域运作乌电集团公司上市,向时任黔江地委书记的被告人张宗海,表明能够帮忙获得上市目标,但恳求将水泥厂与乌电集团公司绑缚上市,并承诺事成后给被告人张宗海优点费美元100万元或公民币1000万元。

为此,被告人张宗海组织区域行署副专员朱宪生和乌电集团公司董事长秦源与雷世明商谈详细事宜。2000年4月,国家证监会赞同了由乌电集团公司控股建立的乌江电力公司上市,股市名称为“乌江电力”,但未赞同水泥厂一同上市。

经洽谈,乌江电力公司以公民币7113万余元收买了雷世明的广汉星荣水泥厂。同年10月,雷世明得知黔江区政府欲转让乌电集团公司持有的乌江电力公司有些股权后,即找到时任中共黔江区委书记的被告人张宗海,提出自个和水电集团公司都持有“乌江电力”股市,如水电集团公司收买,则对股市保值、增值有利,恳求被告人张宗海促进此事,并再次承诺给其优点费。

被告人张宗海承受雷世明请托后,别离找时任黔江区区长的刘学普、副区长朱宪生、乌电集团公司董事长秦源等人说话,表明了由水电集团公司收买的目的,并让朱宪生掌管举行了区长办公会构成抉择报区委。

同年11月8日,被告人张宗海掌管举行了区委常委会,抉择将乌电集团公司持有的乌江电力公司有些股权转让给水电集团公司,完成了雷世明的请托。2002年9月,雷世明按照与被告人张宗海的约好,将一张金额为公民币300万元的转账支票,交给了被告人张宗海的堂妹夫吴汉春,后由吴汉春按照被告人张宗海的组织,将该款以吴汉春的名义用于被告人张宗海自个出资房地产,不合法收益公民币122.

9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张宗海所获赃物公民币300万元及不合法收益款公民币122.9万元,已依法收缴。

上述现实,有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承认的下列依据证实:

1.证人雷世明证言证实,张宗海到黔江区域以后为运作乌电集团公司上市,派朱宪生和乌电集团公司总司理秦源与其商谈协作,终究议定两边联合上市。其向张宗海表明假如联合上市成功,承诺给张宗海美元100万元或公民币1000万元。

经其运作,国家证监会赞同了乌江电力公司上市,股市名称为“乌江电力”。后经洽谈,乌江电力公司以公民币7100多万元收买了广汉星荣水泥厂。不久又传闻重庆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市电公司)、水电集团公司都预备收买“乌江电力”股权,为使其持有的660万股“乌江电力”股市保值、增值,又恳求张宗海帮忙,争夺由水电集团公司收买。

张宗海表明赞同后,其再次承诺给张宗海美元100万元或公民币1000万元。在张宗海的尽力下,水电集团公司收买了“乌江电力”股权。

2002年9例假吴汉春给张宗海公民币300万元的转账支票一张。且有证人刘生荣等证言及核准发行股市的通知、发审委会议纪要、乌江电力公司以公民币71132438.10元收买广汉星荣水泥厂的合同、雷世明采购股市的协议等书证证实。

2.证人秦源证言证实,1997年下半年一天,在重庆雾都宾馆,经张宗海介绍,其与朱宪生认识了雷世明。张宗海说,雷世明能够帮忙拿到上市目标,但雷世明的条件是他的水泥厂一同绑缚上市。经雷世明运作,乌江电力公司上市成功,后乌江电力公司以公民币7000多万元收买了雷世明运营的广汉星荣水泥厂。

为使乌电集团公司走出窘境,2000年9月至10月,张宗海掌管举行两次区委常委会;研讨“乌江电力”股权转让疑问。在前次常委会上张宗海主张转让给市电公司,在后一次常委会上张宗海又提出在与市电公司谈的一同与水电集团公司也要谈。

同年11月8日举行区委常委会之前,张宗海约其与刘学普在重庆公民宾馆见前,商谈“乌江电力”股权转让疑问,张宗海倾向由水电集团公司收买,刘学普表明赞同,其表明遵守。且有证人刘学普证言证实。

3.证人朱宪生证言证实,1997年张宗海任黔江地委书记后,也提出要将“乌电集团”运作上市。时期,经张宗海介绍其与秦源认识了雷世明。雷世明表明能够帮忙运作上市,但提出他的两个水泥厂作为发起人一起上市。2000年4月,国家证监会核准了乌江电力公司上市,股市名称为“乌江电力”,后乌江电力公司以公民币7000余万元收买了雷世明运营的广汉星荣水泥厂。

同年11月初,张宗海和刘学普区长交换了定见,抉择将乌电集团有些股权转让给水电集团公司,让其举行区长办公会,构成抉择报区委。

在会上,其通报了张宗海及刘学普的定见,与会人员都赞同。同年11月8日,张宗海掌管举行了区委常委会,会议赞同区政府党组的定见。经呈报,市政府赞同了黔江区委的定见。且有证人王鸿举、吴家农、包叙定的证言和中共黔江区委常委会会议记录、纪要及向重庆市政府上报的《关于转让重庆市乌江电力集团公司有些股权的陈述》等书证证实。

4.证人刘毅证言证实,2000年11月7日举行黔江区区长碰头会,会议的议题是通报乌电集团公司与水电集团公司协作的状况。在会上,朱宪生传达了张宗海书记的主张,由水电集团公司收买乌电集团公司股权。朱宪生通报状况以后,与会人员赞同张宗海书记的主张,并构成抉择上报区委批阅。且有黔江区政府《关于转让重庆市乌江电力集团公司有些股权的陈述》等书证证实。

5.证人吴汉春证言证实,2001年9月、10月,张宗海说,出资三四百万元到吴先红的公司项目上,并且回报率高,雷世明容许给别公民币300万元。其表明赞同帮忙张宗海办这件事。过后,其将借给张宗海的公民币100万元连同唐洁借给的公民币90万元,作为张宗海榜首期出资,转入吴先红在西安的公司。

2002年9月的一天,雷世明打电话让其去替大哥(指张宗海)拿钱。张宗海也打电话让其到雷世明那儿替他拿钱,并让其与雷世明签个“告贷”协议。

转天,在大丰房地产公司的单位,雷世明给其一张转账支票,金额为公民币300万元。收到款后,张宗海让其从中偿还唐洁公民币90万元,下余公民币210万元汇给了吴先红在北京的公司。2003年下半年,其急需用钱,吴先红退给其公民币100万元,但未付利息。

2004年头,榜首笔出资款公民币190万元到期后,吴先红连本带息打给其运营的天豪房地产公司公民币276万元。款到账后,其通知了张宗海,张宗海让其放在账上,直至案发。且有罗丽、唐洁等人证言及有关书证证实。

6.证人呆先红证言证实,2001年上半年,张宗海自意向其提出他妹吴汉春近期有搁置资金,情愿参加其开发的项目。2001年末,张宗海打来电话又一次提起他妹夫出资的工作,张宗海容许能够确保出资两年,出资款额度是公民币400万元。

吴汉春如期将榜首笔出资款公民币190万元汇往西安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2年10月,吴汉春将第二笔出资款公民币210万元汇往北京一起愿景出资办理有限公司。不久,吴汉春提出急用公民币100万元,后经其部属重庆宏声前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司理袁军交给吴汉春公民币100万元。

榜首笔出资款到期后,其于2004年3月9日经重庆宏声前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返还给吴汉春公民币276万元(含利息公民币86万元)。

第二笔出资款剩下的公民币110万元应在2004年10月21日到期。张宗海出过后,其按照事前约好的回报率折算,将本息合计公民币146.9万元汇入有关机关指定账户。且有证人徐彦平、袁军的证言予以证实。

7.银行来往收据、凭据、财政账目以及收缴单据等书证证实,被告人张宗海将收受雷世明的贿金公民币300万元用于自个出资,不合法收益公民币122.9万元。案发后悉数赃物及不合法收益款已收缴。

8.被告人张宗海供述,1997年下半年,雷世明表明能够帮忙运作乌电集团公司上市,一同恳求两边联合绑缚上市,并承诺在事成后给其优点。“乌江电力”股市上市不久,作为控股公司的乌电集团公司呈现艰难要转让有些股权,雷世明得知后,又提出让其帮忙运作由水电集团公司收买,并再次承诺给其优点。

经其运作,终究由水电集团公司收买了乌电集团公司的有些股权。后雷世明给其优点费公民币300万元,其让吴汉春经办,将该款出资到吴先红的公司。

综上,确定被告人张宗海使用职务便当,为别人获取利益,纳贿公民币300万元的现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

关于被告人张宗海所提收买广汉星荣水泥厂不是其提出的,未在此事上为雷世明投机的辩解,经查根本现实。但此情节与确定其承受请托,使用职权,运作由水电集团公司收买股权,收受世明贿赂的违法做法无关。

关于辩解人提出被告人张宗海在被检查时期,自动照实告知违法现实,主张以自首论的辩解定见,经查,被告人张宗海在承受检查前,有关机关已把握了其收受雷世明公民币300万元的现实,其照实告知违法现实的情节,不属法律规则的自首,辩解人的辩解定见不能建立,本院不予采用。

关于辩解人提出被告人张宗海在承受请托为别人投机过程中,未滥用职权,贪赃未枉法,违法情节较轻的辩解定见,经查,被告人张宗海使用职务便当,为别人获取利益,收纳贿赂,严峻危害国家机关名誉,且纳贿数额格外无穷,应属违法情节严峻。辩解人所提上述辩解定见不能建立,本院不予采用。

关于辩解人提出被告人张宗海体现一向杰出,片面恶性较小,恳求对其从轻处分的辩解定见,经查,被告人张宗海纳贿数额格外无穷,不能阐明其片面恶性较小,其违法前的体现亦不能作为对其从轻处分的理由,该辩解定见不能建立,本院不予采用。

关于辩解人提出被告人张宗海帮忙追回悉数赃物及可得利息,挽回损失,认罪态度较好,活跃检举别人,恳求对被告人张宗海酌情从轻处分的辩解定见,经查根本现实,本院予以采用。

本院以为,被告人张宗海身为国家作业人员,使用职务便当,承受请托,为别人获取利益,不合法收受巨额钱款,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办理活动和国家作业人员职务做法的廉洁性,其做法已构成纳贿罪,应依法予以处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宗海犯纳贿罪的现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罪名建立,应予承认。

鉴于被告人张宗海到案后能照实供述纳贿违法现实,帮忙追回悉数赃物和不合法收益款,认罪态度好,并活跃检举别人,能够裁夺从轻处分。按照《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榜首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榜首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则,判定如下:

一、被告人张宗海犯纳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刑期自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8月6日起至2019年8月5日止)。

二、依法扣押的被告人张宗海纳贿所得公民币300万元、不合法收益款公民币122.9万元,悉数没收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直接向天津市高级公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