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泉县公安局原副局长李文达当庭作证受到刑讯逼供

2017-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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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临泉县公安局原副局长李文达当庭作证受到刑讯逼供                  -----杨华杰受贿.行贿案证据展示之一     2011

临泉县公安局原副局长李文达当庭作证受到刑讯逼供

                  -----杨华杰受贿、行贿案证据展示之一

     2011年9月15日下午,临泉县公安局原副局长李文达在阜阳市中级法院出庭作证: 2009年8月26日,李文达在阜阳兰园宾馆202房间接受纪委办案人员调查期间因为受到刑讯逼供而作了向杨华杰行贿5万元的虚假证言。

    以下是李文达 2011年9月15日呈送法庭的《申诉》材料。

             申    诉

尊敬的大法官

    我叫李文达,男。 1968年10月31日出生,,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临泉县公安局副局长( 2010年4月30日免去副局长职务)。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阜刑初字第0023号刑事判决书中称我向杨华杰送五万元,这完全不是事实,现将本人涉及杨华杰案件的真实情况作如下证明。

    2009年8月26日上午8时30分,我按照临泉县公安局任亚民局长通知准时到阜阳兰园宾馆202房间接受纪委同志核实我与杨华杰之间的经济往来。既然是组织找我,我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积极配合。但事情远非我想像的那么简单,我实事求是的陈述他们不予认可,纪委个别办案同志讲我态度不老实,甚至说出一些侮辱人格的语言,把我从二楼带到一楼所谓的“双规室,”让我好好思考问题。

     在一楼双规室,首先是体罚:脱鞋、抽皮带、搜身、站立在空调下,

     其次是威逼:讲到此次办案采取“222”规定,要办倒监泉县公安局二名党组成员、二名中层干部、二名一般民警,让我老实点,不要成为被整的对象。

    再次就是指供:对杨华杰的供述绝对采信,暗示我就一笔五万。我仍然坚持事实的东西,办案人员就讲我不识相,甚至要动拳脚,让我早讲早回去,不影响工作,最后直接指明杨华杰交待我曾向其送过五万元,时间是在零八年春节期间,讲清楚就走人,在这种情况下,加之外界舆论也盛传,只要杨华杰交待过的情况,当事人必须认账,否则就不让出去,因急于摆脱那个环境,把负面的影响降到最低,加之舆论的误导(从杨华杰双规到通知我去谈话,中间有两个月的时间,其间被谈话的同志再三提醒纪委让怎么讲就怎么讲,免得遭罪),我违心承认了向杨华杰送过五万元钱。

    四是诱供:纪委办案同志又提出钱的来源不讲清楚仍然不能走,在他们的授意下,安排我与家人互通手机信息(可以核实手机信息),对口供落实资金来源,并通知我堂哥李文强(去阜阳的头天晚上,我打电话让我堂哥到我家商量过这件事情)到纪委进行核实。就这样一个莫须有的东西便成了“事实”,形成了所谓的“证据锁链”。其间一名办案人员也持怀疑态度,问我,你都当上副局长半年多了,怎么还给杨华杰送那么多钱?我讲确实没有这回事,这位同志就讲没有办法,杨华杰怎么讲你就得怎么讲,我当时很震惊,难道纪委办案件就是这样“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的吗”?后来在写情况说明时,我仍坚持:即使逼我承认送了五万元也是以求今后得到杨华杰工作上的支持,并没有其他用意,一个办案人员看着我写,不满意就撕掉,反反复复写了十几份仍不能过关(我留有当时写的底稿)。最后,在纪委办案同志口头指导下,就形成了送五万元是因为当上副局长对杨华杰表示感谢的情况说明。

    后来我又被纪委办案人员从一楼带到二楼一房间内由市检察院的办案同志做笔录固定证据。市检察院办案人员按照我被纪委办案人员授意形成的情况说明加工成问话笔录(整个材料只问了我基本情况,其余的没问就形成了),在签字按印时,我向市检察院的同志讲我是冤枉的,我从没给可以杨华杰送过五万元钱,应该尊重事实,实事求是。市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就讲,“咋,不服气吗?你还到一楼去吧,你要明白我们是办理杨华杰的案件,又不是处理你,你只是证人”,就在这种情况下,迫使自己也违心签字。这一过程所取的证据材料不是我真实意思的表达,是经过纪委个别办案人员施加压力逼取,再经过市检察院办案人员照搬照抄形成笔录获得的。任何一个人的精神承受压力的能力是有限度的,当时的环境、气氛使我无法控制自己的思想,不允许我表述真实情况。

    在从纪委回来的当天,我即向任亚民民局长、王民强政委汇报了真实情况,自己绝没有因为想当副局长而向杨华杰行贿过。 2009年8月27日,本人又以书面的形式将真实情况及过程向市纪委的主要领导反映并要求进一步核查事实,市纪委领导高度重视,电话安排专案组负责人按照“不放过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的原则对此事进一步核实。9月底,经电话联系办案人员高春雷证实:经核实,杨华杰确认我没向其行贿,案件即将移交司法机关。当被问及是否要重新形成材料时,办案人员言称:因为杨华杰已经确认没有此事实,只要将原来形成的材料抽掉即可。后来当听说起诉意见书上仍有我向杨华杰行贿的情况后,我又及时向办案人员反映,他回答说纪委绝对已核否,可能是与检察院的工作沟通中有疏忽,并言明他负责于检察院联系,最后结果不得而知。

    尊敬的各位领导,以上所讲,句句是实,认定我向杨华杰行贿五万元是没有事实依据的,也绝非事实。我愿对我所说我话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我愿用党性、人格担保。同时也本着对自己、对家庭、对组织负责,恳请认真对待予以核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还事实本来面目,维护法律尊严,彰显司法公正!

                                                李文达

                                           2011年9月15日

附:1、情况说明底稿二份(复印)

2、李文强(我堂哥)的情况说明一份(复印)

3、 2009年8月27日向纪委反映的书面材料一份。

    杨金柱在案卷中还看到李文达没有向杨华杰行贿5万元以及受到刑讯逼供的下列证据材料:

    1、李文达 2009年8月27日(李文达受到刑讯逼供的第二天)送交阜阳市纪委领导的《关于我与杨华杰经济往来的情况说明》;

    2、李文达未署名日期的《我未送杨华杰五万元的证明》;

    3、李文达 7月27日的《申诉》;

    4、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11年8月1日对李文达的询问笔录。

    为了让网友们了解杨华杰的为人,现将李文达 2009年8月27日(李文达受到刑讯逼供的第二天)送交阜阳市纪委领导的《关于我与杨华杰经济往来的情况说明》附录如下:

关于我与杨华杰经济往来的情况说明

尊敬的纪委领导:

       我叫李文达,男,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现任临泉县公安局副局长。

       2009年8月26日上午8时30分,我接临泉县公安局任亚民局长通知到阜阳兰园宾馆202房间接受纪委同志核实我与杨华杰之间的经济往来。即然是组织找到我,我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积极配合,主动谈到:我在姜寨派出所工作期间,由于爱人也在乡镇工作,工作较为繁忙,孩子年龄小,加之我父亲04年就患多发性脑梗塞,生活不能生理,要求回县城工作。曾于2006年10月在杨华杰办公室内送给他10000元现金,请求给予照顾调回局直机关工作。几天后,我到杨华杰办办公室汇报工作时,杨华杰把一张银行存单(壹万元)退还给我,并要求我安心基层工作,组织会考虑我的实际困难。当时我也没有好意思追问存单密码,目前,这张存单一直还在我处保存。

    然而,从纪检同志的谈话中,我感到震惊,杨华杰居然讲在08年春节我一次性的送他50000元表示感谢。我想我的每一个进步是组织培养的,是组织给予的,我要感谢的是组织,更何况班子成员任命是按照程序由县委决定的,我是07年8月份任副局长的绝不可能在任职后的半年再去送巨款感谢他。

     从阜阳回来,我一直在思考这个问题,很痛苦、很无奈,此时此刻我想到了组织,恳请组织进一步核清事实真相。以上所讲,句句是实,如有虚假,我愿用党性、人格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