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中星粗布 東莞中院:冀中星事件發生後組織法官周末加班

2019-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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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原標題:東莞對冀中星案重新全面核查南方日報訊      東莞市委.市政府昨日正式對外回應了首都機場爆炸案當事人冀中星上訪等具體情況,發布<關於冀中星反映被治安隊員毆打致傷問題的情況通報>.通報稱,冀中星曾3次上訪,是否被毆打致殘成爲爭議焦點.爆炸案發生後,東莞市已成立專案組,對冀中星反映的情況重新全面核查.目前,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已經組織多名法官啟動案件複查程序,一旦複查有相關具體結論,將第一時間通過媒體向社會公眾公布.公安部門:無證據證明治安隊員毆打冀中星通報稱,在7月20日傍晚北京首都機場

原標題:東莞對冀中星案重新全面核查

南方日報訊      東莞市委、市政府昨日正式對外回應了首都機場爆炸案當事人冀中星上訪等具體情況,發布《關於冀中星反映被治安隊員毆打致傷問題的情況通報》。

通報稱,冀中星曾3次上訪,是否被毆打致殘成爲爭議焦點。爆炸案發生後,東莞市已成立專案組,對冀中星反映的情況重新全面核查。目前,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已經組織多名法官啟動案件複查程序,一旦複查有相關具體結論,將第一時間通過媒體向社會公眾公布。

公安部門:無證據證明治安隊員毆打冀中星

通報稱,在7月20日傍晚北京首都機場爆炸案後,網傳當事人冀中星於“2005年在東莞市被治安隊員毆打致殘、投訴無門”,東莞市委、市政府連夜成立專案組,對冀中星反映情況重新全面核查。

冀中星是山東省菏澤市鄄城縣富春鄉人,案發時沒有辦理東莞居住證。2005年7月8日,冀中星的家屬到厚街公安分局上訪,稱冀中星被新塘村治安隊員毆打致傷,要求處理。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6月28日凌晨2時至3時,冀中星在厚街從事摩托車載客(當時載着乘客龔濤)行駛至厚街新塘村治安隊門口附近,與在路上巡邏的治安隊員陳漢華、陳梅莊發生碰撞,陳梅莊因跳上花槽避免了受傷,陳漢華被摩托車撞上,與冀中星及乘客龔濤三人倒地,並相繼受傷。

根據厚街公安分局解釋,因整個案件過程沒有其他路人及群眾圍觀,至今仍沒有證據證明治安隊員毆打冀中星、龔濤的情況,故該案仍在調查中,如若查實,將依法處置。

盡管案發後厚街交警中隊積極介入處理,冀中星仍認爲其受傷是毆打所致:2005年6月28日至7月24日,冀中星在厚街醫院住院治療期間,厚街公安分局安排工作人員到醫院探望,冀中星及乘客龔濤均認爲該案是受傷事故而不是交通事故。

冀中星:3次上訪堅持受傷不是交通事故

由於堅持受傷不是交通事故,冀中星開始了漫長的投訴上訪。通報稱,冀中星共有三個階段的投訴記錄,分别到厚街公安分局、中央政法委、國家信訪局等不同部門反映了問題。

第一階段是冀中星家屬到厚街公安分局上訪。2005年7月8日,冀中星家屬向厚街公安分局反映,冀中星6月28日被厚街鎮新塘村治安隊員毆打致殘,要求處理。厚街鎮公安分局接待了冀中星家屬,並向他們解釋,正對該事件進行調查,但沒有證據證明治安隊員毆打冀中星,若有證據證明毆打冀中星,將依法對有關人員進行處理。

同年7月28日,冀中星委托廣東南天星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向厚街鎮公安分局遞交行政賠償申請書,要求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並賠償其334782.49元。

2007年1月31日,冀中星向東莞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厚街鎮新塘村委會賠償其人身損害賠償金人民幣338266.99元。2007年7月26日,經東莞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爲冀中星的擧證不足,判決駁回冀中星的訴訟請求。冀中星不服,提起上訴,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年1月31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第二階段是冀中星向中央政法委信訪:2009年9月,中央政法委將冀中星的信訪訴求轉交東莞市政法委辦理,市委政法委將該案轉市公安局調處。考慮到冀中星家庭困難,經市公安局協調,市公安局工作組聯合山東當地公安機關及村委會工作人員到冀中星的家中進行走訪,並出於人道主義給予冀中星救助金10萬元人民幣。冀中星在收取救助金後,對東莞市的救助表示感謝。

第三階段是冀中星通過國家信訪局投訴網站反映問題:經查全國信訪信息系統,冀中星2013年通過國家信訪局投訴網站重複反映同一問題,國家信訪局分别於2013年7月1日、7月11日將該案轉送省信訪局,省信訪局分别於同年7月5日、7月12日將該案轉送東莞市信訪部門,均要求2013年9月29日前將結果複省信訪局。

東莞市初步了解和研究案情後,於2013年7月17日交厚街鎮人民政府查處,並要求其25個工作日内將情況複市信訪部門。

通報稱,除以上三個階段的信訪投訴外,冀中星及其家屬至今一直沒有到厚街公安分局、東莞市其他部門和省、國家信訪部門反映訴求。而冀中星本人2005年7月14日離開東莞後,也一直沒有來莞。

東莞中院:周末組織法官啟動案件複查程序

通報稱,2007年1月31日,冀中星向東莞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厚街鎮新塘村村委會賠償其人身損害人民幣338266.99元。2007年7月26日,經東莞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爲冀中星的擧證不足,判決駁回冀中星的訴訟請求。冀中星不服,提起上訴,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年1月31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事件發生後,我們已留意到這一信息,並第一時間組織法官對案件進行複查,這個周末大家都在加班。”昨日下午,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名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經初步調查確認,2007年至2008年間,原東莞市人民法院(後經重新調整撤並不複存在)與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確實先後審理過冀中星與厚街鎮新塘村村委會之間的民事訴訟。

上述負責人透露,冀中星在首都機場引爆自制爆炸裝置後,引起該院領導的高度重視,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第一時間組織多名法官在周末返回法院,啟動案件複查程序。截至昨日下午,有關上述兩宗案件的卷宗已找到,目前多名法官正在結合卷宗等材料對案件審理情況進行詳細複查。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表示,一旦複查有相關具體結論,將第一時間通過媒體向社會公眾公布。(作者:歐雅琴 黄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