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处逢生耳东水寿在线 执行陷入僵局?7招“追加”让你绝处逢生

2018-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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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导读:解决"执行难"备受社会关注,然而"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如果被执行人没有财产,那就是"执行不能"了,属于申请执行人应该承担的风险.然而,对于辛辛苦苦取得一纸生效判决的申请执行人,真的没有办法了么?--等一下!还可以"...绝处逢生耳东水寿在线 执行陷入僵局?7招"追加"让你绝处逢生解决"执行难"备受社会关注,然而"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如果被执行人没有财产,那就是"

导读:解决“执行难”备受社会关注,然而“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如果被执行人没有财产,那就是“执行不能”了,属于申请执行人应该承担的风险。然而,对于辛辛苦苦取得一纸生效判决的申请执行人,真的没有办法了么?……等一下!还可以“...

绝处逢生耳东水寿在线 执行陷入僵局?7招“追加”让你绝处逢生

解决“执行难”备受社会关注,然而“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如果被执行人没有财产,那就是“执行不能”了,属于申请执行人应该承担的风险。然而,对于辛辛苦苦取得一纸生效判决的申请执行人,真的没有办法了么?……等一下!还可以“追加被执行人”进入执行程序。今天,北京一中院法官就结合几个具体的案件,给申请执行人们“支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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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招:追加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被执行人

案例

保洁员任某系进京务工人员,经老乡介绍前往北京某保洁服务中心就业,但该服务中心拖欠任某工资,无奈之下任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该服务中心支付拖欠任某的工资款共计11000元。任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保洁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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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法院经调查,查明该保洁服务中心无财产可供执行,无能力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在工商局办理企业注销登记。任某的工资款眼看打了水漂,来京后还支出大量生活费,辛辛苦苦打工收入却无处讨要。正在任某绝望时,执行法官向任某释明,执行中查到该保洁服务中心系投资人张某出资5万元注册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

任某随后向法院申请追加张某为本案被执行人。执行裁决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某保洁服务中心为无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张某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业主,故裁定追加张某为本案被执行人。

法官释法

被执行人系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投资人以其财产清偿债务。如果被执行人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时,不必申请追加,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本案中,该保洁服务中心在无能力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情况下,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业主,张某应以其个人财产,对裁决书确定的北京某保洁服务中心所负义务承担责任,故裁定追加张某为本案被执行人,可执行张某个人的财产用以支付所欠任某的工资款。

第二招:追加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案例

朱某向北京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转入投资款300万元,到期后该投资管理中心未付利息亦未如约返还本金。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该投资管理中心返还朱某投资款300万元。执行中该投资管理中心早已人去楼空,无财产可供执行。

但该投资管理中心的工商档案显示,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商道公司,朱某遂向法院申请追加商道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执行裁决庭经审查,查明该投资管理中心企业性质为有限合伙企业,商道公司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故裁定追加商道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法官释法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债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该普通合伙人以其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商道公司系被执行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依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则商道公司系普通合伙人,应对朱某承担清偿责任。

第三招:被执行人是法人分支机构 可追加法人为被执行人

案例

某科技公司北京分公司欠付租金三十余万元,业主申请执行后,执行法官发现该北京分公司名下无任何财产,而且找不到任何人。业主向执行裁决庭申请追加该科技公司。执行裁决庭审查后裁定追加该科技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法官释法

被执行人系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但是法人作为被执行人的,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债务的,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本案中,查明该北京分公司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系某科技公司的分支机构,因该北京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相关债务,业主申请追加某科技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

第四招: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案例

某公司欠银行贷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复利、逾期利息,执行过程中发现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案件予以中止执行。银行向执行裁决庭申请追加该公司股东郑某为被执行人。执行裁决庭查明,该公司于1994年注册成立时其注册资金为300万元,其中郑某出资150万元,后该公司的注册资金增加至1500万元,郑某出资额增加至750万元,工商档案中并无上述注册资金实际到位的相关证据,后法院裁定追加郑某为被执行人。

法官释法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该公司注册资金为300万元,其中郑某出资150万元,后该公司的注册资金增加至1500万元,郑某出资额增加至750万元,但工商档案中并无上述注册资金实际到位的相关证据,郑某虽主张不存在注册资金不实的情形,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法院认定郑某的上述出资存在注册资金不实的情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在其投入注册资金不实的75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五招: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案例

某公司欠银行贷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复利、逾期利息,执行过程中发现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案件予以中止执行。银行向执行裁决庭申请追加该公司股东王某为被执行人。执行裁决庭查明该被执行人公司于1998年注册资金由1500万元增加至3800万元,其中王某的出资额由750万元增加至1900万元,王某等股东增资时投入的注册资金系由天津某公司账户转入该公司名下账户内,而同日该公司又将上述款项转回了上述天津公司账户。

故法院裁定追加王某为被执行人,在其抽逃注册资金的115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官释法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王某等股东增资时投入的注册资金系由天津某公司账户转入该公司名下账户内,而同日该公司又将上述款项转回了上述天津公司账户,符合抽逃注册资金的特征,故应认定王某于1998年对公司投入注册资金后,随即将该注册资金抽逃,应在其抽逃注册资金的115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六招:追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案例

赵某给某绿化公司供货鱼虾饵料已经长达三年,但该绿化公司一直拖欠货款,赵某无奈诉上法庭,法院判决绿化公司给付赵某鱼虾饵料款人民币815425元。执行中,没有查到绿化公司名下任何财产,而且已经在登记机关核准注销。

赵某向执行裁决庭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吴某为被执行人。法院经调查,该绿化公司企业性质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几经变更,现股东为吴某。法院审查中,吴某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法院裁定吴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法官释法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执行人绿化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已经注销,无财产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吴某系该绿化公司的股东,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

因此,赵某申请追加吴某为被执行人,对绿化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第七招:追加书面承诺代还款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案例

吴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判决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吴某借款本金四百万元及相应利息损失。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王某名下存款100300元,此外王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向执行裁决庭申请追加某房地产公司为被执行人,因该房地产公司出具承诺书,同意由该公司偿还王某应给付的执行款400万元。

法院审理后,裁定追加该房地产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在其承诺偿还的400万元内承担清偿责任。

法官释法

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该房地产公司出具的承诺书载明该房地产公司愿意偿还本案中王某应给付吴某的执行款400万元人民币,该承诺书有公司印章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确认。法院裁定追加该房地产公司为被执行人,在其承诺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执行中直接通过执行裁决庭追加被执行人,为解决部分被执行企业无财产案件找到法律解决途径。但需要注意的是,因为追加当事人属于在执行程序中审理涉及案外人第三人实体权利的案件,故实行严格法定原则,体现在以下两点:一是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追加被执行人,必须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民事诉讼的举证原则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二是法院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追加当事人,必须依据执行程序中的法律规定进行追加。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6〕21号

第十三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第十四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