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爱爱未按约还款 替人担保借钱对方却未按约定还款 海口一男子将其告上法庭

2017-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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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邝清晶 通讯员 李娇萍)海口一男子王鑫(化名)替人做担保,谁知对方借钱后却未按约定还款,作为担保人的王鑫不得已多次替人连本带利还上,日前,王鑫将借款人吴林(化名)告上法庭.2014年7月某日,王鑫.吴林及案外人麦源(化名)三人共同签订<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吴林向麦源借款40万元整,还款方式为每月15日连本带息还款27137元,王鑫作为保证人,对吴林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借款合同后,麦源借给吴林40万元人民币.然而,吴林从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款.王鑫作为担保人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邝清晶 通讯员 李娇萍)海口一男子王鑫(化名)替人做担保,谁知对方借钱后却未按约定还款,作为担保人的王鑫不得已多次替人连本带利还上,日前,王鑫将借款人吴林(化名)告上法庭。

2014年7月某日,王鑫、吴林及案外人麦源(化名)三人共同签订《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吴林向麦源借款40万元整,还款方式为每月15日连本带息还款27137元,王鑫作为保证人,对吴林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借款合同后,麦源借给吴林40万元人民币。然而,吴林从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款。

王鑫作为担保人,分多次向麦源连本带息偿还上述欠款,合计偿还人民币60万元。2016年5月某日,被告人吴林向原告王鑫出具《欠条》,确认原告王鑫为其还款60万元,并承诺于2016年7月某日前还清欠款。此后经原告王鑫多次催告,被告吴林仍分文未还。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王鑫作为保证合同的保证人,其代被告偿借款本息共计60万元后有权向被告主张偿还。被告吴林在《欠条》中承诺将原告代为偿还的60万元借款支付给原告,但其一直没有履行承诺,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原告要被告支付欠款60万元,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吴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王鑫支付欠款6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已收受理费4900元、诉讼保全费1430元,由被告吴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