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海龙希望工程图片 希望工程大眼睛照片被药房侵权 被告称没用于赢利

2017-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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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大眼睛"女孩曾经空前激发了中国人的公益慈善热情.资料图正义网北京8月30日电(记者 刘博)提起希望工程的"大眼睛"照片,人们都不会陌生.最近,有摄影爱好者发现,包括"大眼睛"在内的两幅希望工程摄影作品被印制成大幅宣传画,放置在北京市京隆堂医药有限公司崇文门店内明显位置.拥有该作品的复制权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近日将该店及北京市京隆堂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称京隆堂公司)告上法庭.今天下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著作权纠纷案.原告:复制权被侵犯要

“大眼睛”女孩曾经空前激发了中国人的公益慈善热情。资料图

正义网北京8月30日电(记者 刘博)提起希望工程的“大眼睛”照片,人们都不会陌生。最近,有摄影爱好者发现,包括“大眼睛”在内的两幅希望工程摄影作品被印制成大幅宣传画,放置在北京市京隆堂医药有限公司崇文门店内明显位置。拥有该作品的复制权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近日将该店及北京市京隆堂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称京隆堂公司)告上法庭。今天下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著作权纠纷案。

原告:复制权被侵犯要求赔偿20余万

原告方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是由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中国摄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开展对其会员作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

原告方诉称,解海龙系原告会员,担任原告总干事、法定代表人,由其拍摄的“大眼睛”等希望工程系列摄影作品在国内外享有极高的声誉,极大地推动了中国贫困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该幅作品曾在2006年11月23日的北京华辰秋季拍卖会上以30.8万元人民币的价格成交,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目前,该作品的复制权已经交由原告管理。

2010年,原告发现,二被告未经允许将解海龙拍摄并交由原告管理的两幅摄影作品(包括“大眼睛”在内的两幅希望工程摄影作品)印制成大幅宣传画,放置在其店堂内明显位置,从事营利活动。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合法权利,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支出2500元。

被告:举办公益捐款 并不知海报侵权

在今天的法庭上,二被告方提供了几份证据:《吉祥中国?共建和谐社会》大型公益捐助活动的文件,被告代理人指出,该证据证明为了宣传国家兴边富民、扶贫助教政策,促进边疆地区经济文化事业快速发展,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北京晚报、首都文明工程基金会北京晚报公益基金管理委员会、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发展促进协会及中国扶贫开发协会联合发起吉祥中国发展兴边助教工程?共建和谐社会大型公益捐助活动,并为此组建组委会。

同时被告代理人出示证据,组委会授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联系人,京隆堂公司接受《吉祥中国?共建和谐社会》大型公益捐助活动组委会的委托,积极组织开展慈善义卖活动,并将义卖所得全部用于兴边助教工程。

“我们只在公司旗下旗舰店(崇文门店)张贴海报进行宣传。”被告代理人称,“海报是我们委托广告公司进行设计,并不知道该照片已经侵权。”

原告代理人认为,被告方打着公益的旗号,以赢利为目的,进行药品促销,无论该活动是否是公益活动,被告应当承担侵权相应的责任并进行赔偿。

而被告代理人称,医药销售的全部利润都捐赠给公益活动,并未因该宣传海报取得利润。因此不同意支付赔偿金额20万元,并同意停止使用该系列照片进行宣传。

然而,双方代理人对于崇文门店内是否仍旧悬挂该宣传海报并不清楚。

本案并未当庭宣判。

新闻资料:

“大眼睛”希望工程照片

1991年初,为了用照相机把那些贫困地区的农家孩子因生活困难而不能入学受教育的情况记录下来,时任北京崇文区文化馆工作人员的解海龙买了地图,东拼西凑,找了一些经费,开始对边远地区进行采访。

解海龙用一两个月的时间跑遍了大别山老区,拍摄了一批感人至深的照片,诸如“大眼睛”小姑娘,“小光头”,流着鼻涕喊“我要上学”的贫困失学孩子的照片,还有姐姐把得到的救助款让给妹妹上学,妹妹哭了的照片,甚至于还有为攒学费而背砖的小女孩的照片等等。1992年4月份他返回北京,终于拿出了整套的东西交给了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1992年10月,解海龙以《希望工程摄影纪实》为题的图片展同时在北京、台湾两地展出。当时北京的展览是中国摄影艺术节中的一部分,国内外名家荟萃。而当时名不见经传的解海龙的照片却引发了强烈反响,10天之间,数万人蜂拥而来,挤在展板前,流连忘返。展览过后,人们纷纷将捐款寄到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不到八个月时间收到善款上亿元。许多人在汇款单上写道:“请把钱转给‘大眼睛的小姑娘’”。

法律链接:

复制权:《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