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一工地上电动车被偷 保安扣工资赔偿

2018-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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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4日上午,在西园路一建筑工地当保安的关先生接到保安公司通知,决定扣除他一个月的工资,原因是12月1日晚,关先生值夜班时,工地项目部里丢了一辆

4日上午,在西园路一建筑工地当保安的关先生接到保安公司通知,决定扣除他一个月的工资,原因是12月1日晚,关先生值夜班时,工地项目部里丢了一辆电动车。关先生觉得委屈:“我的职责是看守工地的建材,而不是保管电动车。”

“不赔,说什么我也不赔。保安公司的处罚没有任何依据。”下午,关先生在工地保安室内情绪激动,说着自己遭受的不公。关先生今年50岁,在工地工作每月收入1800元。他说,扣掉一个月的工资,他们家就将减少一半的收入,更重要的是公司做法不合情理!

关先生说,按与保安公司的合同约定,他只负责看守工地的进出车辆及堆放的建材,每班仅1人值守。“施工方在昆明有多个工地,每晚都有货车来拉建材,我们既要保证建材的安全,又要管理进出车辆,连上厕所的时间都没有。”

关先生说,按工地与保安公司的合同,西园路上东、西两个工地须配25名保安,之前,每个班都有两名保安。从11月14日开始,两个工地保安加起来仅12人,西区每班仅有1名保安人员,安保力量不足,工地财物失窃不能全归咎于保安。

施工方:曾要求保安盘查可疑人员

车主小方称,他是施工方的财务人员,12月1日晚7点,他将电动车停放至项目部门前,可不到20分钟车就不见了。小方说,他的车价值1800元。“按施工方的规定,保安应赔偿。”

施工方分管安全的经理说,不久前,东区工地两辆电动车被盗,随后,他通知保安公司,要求保安对进出工地的可疑人员进行盘查,“发现电动车没插钥匙驶出,理应上前询问。关先生值班时未尽到职责,应赔偿小方的损失。”

保安公司罗队长认为,电动车丢失是关先生没有尽职,应当赔偿。对于保安力量不足一说,罗队长称,这属于工地和保安公司间的协议。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张晓山律师说,关先生是否应赔偿车主,首先应看保安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过错,存在过错,应根据过错责任承担相应赔偿,作为用人单位也不能无端克扣劳动者工资,否则将视为涉嫌违反《劳动法》规定。(都市时报记者赵得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