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英生冤案公安局长 蚌埠“杀妻案”或遭诬陷 公安局拒绝公开案情

2017-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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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新华社电日前,在17年前因涉嫌杀妻被判无期的蚌埠男子于英生,被安徽高院宣判无罪.据悉,此案复核依据的刑法第243条内容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但蚌埠市公安局和安徽高院均拒绝透露此案详情.于英生1962年出生,原任蚌埠市东市区(现龙子湖区)区长助理.1996年12月2日上午,于英生之妻韩某被发现在位于蚌埠市蚌山区南山路的家中遇害,于英生被锁定为犯罪嫌疑人.此案经蚌埠市公安机关侦查.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蚌埠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于英生无期徒刑,安徽省高院二审

新华社电日前,在17年前因涉嫌杀妻被判无期的蚌埠男子于英生,被安徽高院宣判无罪。据悉,此案复核依据的刑法第243条内容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但蚌埠市公安局和安徽高院均拒绝透露此案详情。

于英生1962年出生,原任蚌埠市东市区(现龙子湖区)区长助理。1996年12月2日上午,于英生之妻韩某被发现在位于蚌埠市蚌山区南山路的家中遇害,于英生被锁定为犯罪嫌疑人。此案经蚌埠市公安机关侦查、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蚌埠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于英生无期徒刑,安徽省高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终审裁定生效后,于英生及其父亲相继申诉。于英生的父亲为该案曾上诉多年,如今已经去世,没能看到儿子重获自由的一天。

今年5月31日,安徽省高院根据刑法第243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该案立案复查;8月13日,安徽省高院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判决宣告于英生无罪。

记者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发现,第243条第一款内容中涉及“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马怀德推测,可能发现了当时在侦破和审判于英生一案的过程中,有人诬告陷害于英生的证据,但是具体情况如何,尚需要安徽省高院公开相关信息。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表示,他并不能理解,也无法猜测这一立案复查的根据,如果信息一直不能公开,那么公众也只能继续“猜测”。

>>观点

不公开案情有逃避责任嫌疑

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了首个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要求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要终身负责,并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中央政法委还将专门研究部署,确保意见落实到司法执法的每一个环节。

法学专家指出,中央政法委关于“终身追责”政策的出台对案件承办人员将起到警示作用。然而,对于已经公开改判的案件,这一政策也会让当事人面临压力,因为公开的越多,暴露问题也会越多。问题越多,被追责、被舆论聚焦批评的可能性也就越大,选择不公开,有逃避舆论监督和责任的嫌疑。

田文昌表示,在新的刑诉法未出台前,受到过去司法理念不完善的限制,出现冤假错案有几种可能,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有命案办结时限的压力,侦查人员要承担责任,有可能存在刑讯逼供;检察机关过去在批捕和提起公诉的过程中存在“重口供、轻证据”的现象;法官的审判过程中,抱着有罪推定来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