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红伟投资 融勤国际孙红伟:产业投资基金发展大思路

2018-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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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自从年初渤海产业基金被国务院批准开始,产业投资与产业基金便成为资本市场中讨论最多的话题,产业基金可以用于促进地区经济的发展,可用于推进行业的进步,甚至还可以被用

自从年初渤海产业基金被国务院批准开始,产业投资与产业基金便成为资本市场中讨论最多的话题,产业基金可以用于促进地区经济的发展,可用于推进行业的进步,甚至还可以被用于解决国企改造中的关键问题,一时间产业基金热已经在国内悄然兴起,并伴随着夏季的来临开始不断的升温。

但是业界对于究竟什么是产业投资,如何发展我们自己的产业投资基金,国外有哪些成功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等问题则众说纷纭看法不一。在日前举行的全球投资基金峰会上,融勤国际董事、融勤中国研究院院长孙红伟从国际资深投资银行家的角度,通过对国内产业投资环境的剖析,详细阐述了发展我国产业投资与产业基金应该采取的思路与策略。

孙红伟谈到,产业投资是指一种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投资方式。目前的产业投资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创业投资,也就是我们经常看到的风险投资,是一种以风险投资公司为代表的投资主体所关注的高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另一类是产业投资机构一直密切关注的传统产业投资,其目标是风险性较小、收益稳定的基础设施建设等投资。

而国内目前对于产业投资的认识则还存在着几个明显的误区,首先,便是学术化误区,将产业投资基金与投资公司和投资信托混为一谈;其次是分类误区,人们往往将产业投资基金完全等同于证券投资基金或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另外,对产业投资基金的范围缺乏理解,往往将其作以狭义的理解,认为产业投资基金仅仅适合产业投资公司或者企业,而事实上产业投资基金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

孙红伟认为,对于产业投资与产业基金的误解,往往会造成扩大外延、淡化风险等对产业投资基金发展不利的危害。

孙红伟介绍到,国外的创投行业在2000年左右达到顶峰,总量曾一度达到1000亿美元。在2001至2004年间每年维持在200亿美元左右,目前累计规模约700亿美元。而中国接触创投的时间还不长,在1980以前,我国还是一种只有少量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的封闭型经济体制。

而从1980开始,伴随着改革开放,中国也出现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主要体现在成为最大的世界工厂,同时积极地从发达国家引进中高级人才,国外强势投资也开始直接进入到国内的各个经济领域,体制改革及经济私有化。

未来中国经济的发展将侧重于提升价值链,构造世界级的服务品质,提升企业家的创新和管理能力,形成知识型经济等方面,并会取得长足的进步。国内的创投业在经过几年的发展之后,创投公司已经达到了400家左右,其中比较活跃的大约200家左右,创投基金的规模也达到了500亿人民币左右。

孙红伟认为,目前的中国整个创投业虽然在短时间内既取得了快速的发展,但是也存在着基金资金规模小、人数多、压力大、操作困难、运营效果两极分化严重等不足。而未来国内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形势亦可谓有喜有忧,喜的是可以凭借信息充分、资源丰富、成本低等本土化优势,形成充足的发展后劲;而忧的是在经济环境与制度等方面尚对产业基金的发展构成一定制约,而我们自己的产业投资基金也存在着专业化不足、缺乏市场化与国际化经验等先天性缺欠,需要通过改善外部环境与提高内部素质等手段共同加以解决。

孙红伟指出,针对制约国内产业投资发展的外部环境问题,国家已经开始从几个方面采取积极措施加以改善。在产业投资立法方面,《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5年9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并于2005年11月15日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联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创投企业的组织形式与投资方式,被称为创投业的公司法,对于国内的创投业发展起到了突破性的推动作用。

据最新消息,由发改委制订的《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管理办法》已起草完毕,各地方发改委征求意见阶段也已结束,目前正在征求中央各部委意见,并等待会签。

这是国内首个针对人民币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一旦出台,则意味着人民币私募股权投资将拉开序幕。另外,新《公司法》中降低公司注册门槛,注册金可分批到位,放宽了原定公司对外投资额不超过资本金50%的规定,修改技术、知识等无形资产入股不超过20%的规定与一人公司的设立都对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宽松的外部环境,并从间接意义上构成对产业投资发展的推动作用。

孙红伟同时指出,目前也存在着一些遗留问题有待于下一阶段尽快解决,其中最为典型的便是业界一直热切期待并将对创投业产生巨大影响的《合伙企业法》至今一直没有出台。

在产业投资基金后期的发展思路与措施方面,孙红伟指出,国外先进国家在发展产业基金方面已经形成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的成熟经验,

这些经验我们完全可以结合自身的情况加以借鉴,政府可以考虑从几个方面采取措施:首先,就是可以通过设立母基金、创新奖等政策性举措加以对其加以扶持;其次,通过出台《合伙企业法》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美国就是对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无限合伙人等合伙制加以了有效的利用;第三,提供税收等优惠政策,欧洲在这方面规定了对8年内的新企业,创新投入超过15%,政府承担并且减免税等有效减税政策;第四,通过设立二板市场使退出机制建立健全,以色列在发展创投方面便采取在有效进入与有效退出方面进行政府支持等政策,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