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子鞋城偷税案等三起经济大案侦破纪实

2017-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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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备受关注的"王子鞋城"偷税案在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湖北王子鞋业有限公司因偷税罪,被判处罚金1000万元:董事长邹宏被判处有期徒刑3

备受关注的“王子鞋城”偷税案在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湖北王子鞋业有限公司因偷税罪,被判处罚金1000万元;董事长邹宏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300万元;已追缴税款12309846元,由荆州市公安局依法上交国库。


  2001年2月28日,湖北王子鞋业有限公司在湖北宜昌市登记注册,经营范围为鞋类、皮革制品等。该公司先后在宜昌小溪塔、襄樊、十堰、荆门、沙市、仙桃等地设立分公司,按“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交纳税款。


  2002年8月1日至2006年2月28日,该公司及公司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邹宏,为少交应纳税款,指使、授意小溪塔分公司、仙桃分公司,采取隐匿、擅自销毁原始发票、销售清单、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偷税(增值税)12309846元。案发后,邹宏主动退清全部偷税款,并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


  法院认为,邹宏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清偷税款,且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

经济犯罪被称作高智商犯罪。但再狡猾的狐狸,也逃不出猎人犀利的眼睛。日前,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公布了警方去年成功侦破的十大经济犯罪案。侦查人员向本报记者披露了其中三起大案的精彩侦破过程。

400本案卷“复原”特大偷税案

王子鞋城偷税案,是继刘晓庆偷税案后又一全国关注的焦点案件。

2006年2月,王子鞋城岳阳店店长自曝偷税内幕,该案浮出水面。由于王子鞋城总部在宜昌,在我省多个城市有连锁店,此事引起了我省国税局和公安厅的高度重视。

3月18日,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和省国税局稽查局统一部署,要求荆州、宜昌、襄樊、十堰、荆门、仙桃经侦支(大)队,配合当地国税稽查局统一行动,对王子鞋业、王子鞋城总部及荆州、宜昌、襄樊、十堰、荆门、仙桃分公司进行突查。但警方和税务稽查人员到达现场时,王子鞋城总部及各地连锁店负责人突然“蒸发”,留下的只有烧为灰烬的账簿。

次日,荆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经过周密布控,在宜昌将沙市王子鞋城店长芮某控制。20日,专班民警到达宜昌后,宜昌国税局以查账为由,将王子鞋城老板邹宏请到国税局。专案组连夜组织6辆警车,将其抓获押回荆州。邹宏公司的员工得知邹宏被抓后,派人驱车一直跟踪到沙市。但由于不知道邹宏在哪一辆车上,他们没敢轻举妄动。

邹宏的落网,使本案有了关键性的突破。6月23日,省公安厅将该案一并交由荆州警方办理,有关各市全力配合。

侦查发现,邹宏为对付税务稽查,曾以公司名义行文,要求各分店定期销毁售货凭证、进货凭证。2006年3月9日,邹宏在得知东窗事发后,又指使各店店长突击销毁各种会计凭证。在办案过程中,办案民警在王子鞋城总部发现了3台碎纸机和20多袋碎纸屑,从没有完全粉碎的纸屑,依稀可辨是销售清单等。

由于证据大都被销毁,如何确定销售额是摆在办案人员面前的一个大难题。王子鞋城的各分店每天都有好几十万元的营业额,但各店长都说是邹宏每天派专车将货款运走了。专案组通过分析否定了这个说法。专班民警随后查银行资金流向,但是只查到邹宏的账号,且资金量较小,显然不是全部销售收入。

他有没有办理其他账号呢?侦查人员将王子鞋城的职工花名册弄到手,经过筛查,一下子查到了450多张银行卡。经相关人员指认,再结合相关物证,书证,最后认定了这些卡上流出流进的资金为各分店的销售收入。

经过调查,专案组终于确定犯罪嫌疑人涉嫌以下犯罪事实:一是假借个体之名,让他人代缴税款,达到偷税目的。二是编造虚假柜台出租合同,以个体柜台的名义经营鞋城,用个体柜台的税额来顶替整个鞋城应缴的税额。三是有意销毁售货凭证,隐匿真实的销售收入。四是伪造、编造会计凭证以应付税务检查。五是盗用职工身份证设立银行账号,以逃避税务机关的监管。六是隐匿会计账簿和凭证,让税务机关无账可查。

由于该案涉及多家连锁分店,接受调查人员多达600余人,案卷多达400本,仅打页码就用了5天的时间。

挖出高速公路下的猫腻

2005年8月,审计部门对湖北宏达路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承接的汉宜高速公路改建工程进行审计,发现里面有诸多问题。在审计了8个月之后,去年4月4日,此案移交至省公安厅。4月29日,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指定荆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侦办该案。

荆州警方一接触到这个案子,就敏锐地发现,要查找该案证据难度很大:由于此前犯罪嫌疑人已经接受了8个月的审计,他们会不会在这段时间销毁证据或制作假证呢?另外,工程所有原材料都已隐藏于沥青路面之下,犯罪嫌疑人究竟用了多少原材料,虚报了多少?不可能打开路面去验证。同时,据不完全统计,这个工程的施工队有十多家,原材料供应商多达上百家,且多为个体户,调查之初均称无账可查。

立案后,专班民警首先发现工程的《监理日志》有改动嫌疑。他们于是将《监理日志》送往西南政法大学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结果发现其中有90%的内容被改动。以此为突破口,专班民警查明,施工方在承接工程后,以重金买通了工程监理人员,所谓的《监理日志》,大多为施工人员草拟后,由监理人员照抄的。

2006年5月17日,专班民警请仙桃审计局召集宏达公司总经理姚德祥、副总经理杜先祥、项目经理杜三华等人一起开会,趁机将嫌疑人全部控制住。

初步调查发现,中标单位、工程监管及业主现场代表互有利益关系,通过审讯直接从他们身上突破的可能性不大。专班民警只得采取外围突破,首先从供应商身上开缺口。专班民警发现,供应商最真实有效的凭证就是结算资金。专班民警按双方的交易时间,逐一核查资金去向,去伪存真,再然后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推算出钢材、水泥的实际购进量。

专班民警花了大量的精力,对钢材等供应商的渠道进行了调查:购买了多少钢材?在哪里购买的?卖出去多少?卖给哪些单位了?在一一落实后,最终得出卖给宏达公司的真实数量。随后,专班民警还拿到了施工队的原始施工记录。这样,现场用了多少钢材、浇注了多少断板、用了多少水泥等就逐渐明朗。专班民警随后又根据水泥的用量,按比例推算出沙石的数量。

一条高速公路改建,钢材、水泥、沙石的用量无疑是天文数字,要逐一核对谈何容易。本案卷宗有40余册、6000余页,另有决算资料、监理日志,以及鉴定书、施工原始记录等证据资料170余本。

办案人员一方面对资金流向穷追不舍,一方面深入细致地给供应商做工作,让他们主动揭发犯罪嫌疑人的伎俩。迫于法律的威慑力,一位供应商不仅如实交代其多次给犯罪嫌疑人多开发票的事实,还检举姚德祥等人在“修路”的同时,分别给公司总部和下属4个分公司修建了厂房和办公楼。

经查,2004年1月至2005年6月,宏达公司以虚假的投标文件中标,承接了楚天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7个合同段的路面综合处理及养护工程。工程开工后,宏达公司总经理姚德祥等多次策划骗取国家建设资金的方法。按照预定计划,他们行贿买通了监理工程师陈某、刘某、邱某和业主方现场代表詹某等人,采取虚增工程计量、虚报断板量和硬路肩等工程材料数量及偷工减料等手段,违反合同约定,涉嫌骗取国家建设资金共1520万元。

另涉嫌诈骗286万元(未得逞)。通过深挖,发现以上犯罪嫌疑人还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行贿(受贿)罪及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罪。

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有关负责人介绍,该案被称为湖北省高速公路第一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4名,追回赃款1200余万元,并在全国同类案件中,将犯罪嫌疑人首次以合同诈骗罪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

“跳槽”引发知识产权大案

2005年3月21日,中石化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江钻股份公司)向江汉油田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称天津市立林机械集团钻头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立林钻头公司)及其员工幸某、林某侵犯其商业秘密。

调查发现,江钻股份公司是我国乃至亚洲油用牙轮钻头的最大生产制造企业,其主导产品油用牙轮钻头制造技术(包括金属密封技术),是支付3725万美元技术转让费,从美国德克萨斯州休斯顿工具公司(简称休斯公司)引进的。在国内,江钻股份公司独家拥有这种当今世界先进的牙轮钻头制造技术,还投入钻头研究开发经费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从未对外转让该项技术。

此后,办案人员秘密获取了立林钻头公司销售涉嫌侵权的81/2’LHJ517、81/2’LHJ517G钻头各一只。2005年4月20日,办案单位聘请北京紫图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技术鉴定。当年9月29日,鉴定结论作出:天津立林钻头公司产品中含有江钻股份公司相同和等同的技术内容,不能通过观察产品本身即可获得;天津立林钻头公司生产的钻头中含有江钻股份公司钻头产品制造技术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

根据线索,办案人员又秘密调取了立林钻头公司销往新疆油田、胜利油田,涉嫌侵权的两种钻头销售记录,发现立林钻头公司仅2004年、2005年就销售119只,金额210.9795万元。经评估鉴定,确定立林钻头公司及其员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一案,给江钻股份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为人民币60.99191万元。

2006年1月下旬,警方先后将该案“主角”林某、幸某秘密逮捕。经查,幸某、林某曾是江钻股份公司的技术骨干,并且担任过行政、技术职务。二人均接触过大量的牙轮钻头制造技术的图纸和技术标准、工艺工装等资料。2001年7月,江钻股份公司机构改革,培训处面临撤并,担任培训中心经理的幸某萌生离职想法。

同年8月,幸某向天津市立林集团自荐成功并签订劳动合同,幸某负责制订立林钻头公司相关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及新产品技术开发和技术人员的培训等事项。

9月,幸某向江钻股份公司辞职,举家迁往天津,并将在江钻工作期间获取的各种型号含休斯公司技术的钻头的图纸、技术标准、检验规程、操作规范、热处理工艺等技术资料全部拷贝到移动硬盘,带往天津的新“东家”。

2003年7月,林某也萌生了跳槽的想法,并与幸某取得联系,不久辞职。之前,林某借阅大量牙轮钻头制造技术资料,并将资料违规刻录成光盘2张,部分拷贝到移动硬盘上,以备跳槽时使用。同年9月8日,林某与立林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到该公司主持产品的工艺工作,每年根据市场需要独立开发五种新产品或三个大型工装的设计或制订10个技术标准等事宜。

令人啼笑皆非的是,幸某、林某因参与了立林钻头公司牙轮钻头的研制及产品设计,2004年9月得到了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成果鉴定会的肯定,获得天津市技术创新优秀项目三等奖。

目前,幸某、林某涉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有关负责人介绍,这起案件是我省侦办的第一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件。

小资料

2006年度全省经侦十大案件

1.武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十堰陈仲双特大贷款诈骗案;

3.襄樊宋成东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4.湖北王子鞋业有限责任公司偷税案;

5.汉宜高速公路姚德祥等合同诈骗案;

6.鄂州陈汉明等违法发放贷款案;

7.黄冈顾刘杰信用卡诈骗案;

8.孝感李德林等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