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田文昌 田文昌:吴英案的法治代价

2017-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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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财新网(微博)](记者 王和岩)2月14日,对舆论高度关注的吴英案,最高法院首度表态将审慎处理该案.1月18日,"浙江东阳富姐"吴英集资诈骗案,被浙江高级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死刑判决.31岁的吴英,被再度推上生死边缘.浙江高院的终审裁定,公众争议激烈,对吴英案二审保命一度持乐观态度的法律界更是错愕不已.吴英的生死再次成为舆情焦点.生于1981年的吴英,浙江东阳人.案发前系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曾是浙江著名的"亿万富姐".2007年3月16日,

【财新网(微博)】(记者 王和岩)2月14日,对舆论高度关注的吴英案,最高法院首度表态将审慎处理该案。

1月18日,“浙江东阳富姐”吴英集资诈骗案,被浙江高级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死刑判决。31岁的吴英,被再度推上生死边缘。

浙江高院的终审裁定,公众争议激烈,对吴英案二审保命一度持乐观态度的法律界更是错愕不已。吴英的生死再次成为舆情焦点。

生于1981年的吴英,浙江东阳人。案发前系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曾是浙江著名的“亿万富姐”。

2007年3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吴英被东阳县公安局逮捕,两年后的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法院一审认定吴英非法集资7.7亿余元,实际集资诈骗3.8亿余元,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宣判后,吴英不服,提起上诉。

2011年4月7日,吴英案在浙江省高级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时隔8个月后,距离龙年春节前三天,吴英接到了那份生死裁定。

财新记者获悉,一二审期间,围绕着吴英罪与非罪,控辩双方分歧明显,至今,吴英及其辩护律师仍坚持其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舆论对吴英案亦争议颇多,莫衷一是。

日前,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田文昌接受了财新记者的采访,详述了他对吴英案的观点。吴英的辩护律师即来自京都律师事务所。

财新记者:对吴英案的二审死刑裁定,你意外吗?

田文昌:我很意外。无论从任何角度我都认为吴英不能判死刑,这种结果实在太离谱!

财新记者:你对吴英案怎么看?

田文昌:我们的律师杨照东做的是无罪辩护,这个观点我们是研究过的。法院认定吴英犯有集资诈骗罪,但是集资诈骗罪的前提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方面,只有有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个前提,才会有后边的集资诈骗罪。但是,另一方面,即使有这个前提也不一定必然构成集资诈骗。

首先,我认为吴英案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要件,必须是向社会上不特定多数人非法集资。而吴英只是向特定的11个人借款,而这11个集资对象中,有两名还是她的合作伙伴。人数、对象都完全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规定的特征。

有一种观点认为,借钱给吴英的人很多是非法集资。这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也是一个认识误区。假定那些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不等于吴英就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层面,不能混同。就像我们向银行贷款,银行的钱是来自储户还是怎么来的,那是银行的问题,与我们没关系。因此,吴英的借款人即使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也不能算到吴英头上。

第二,吴英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法律规定,构成非法集资诈骗罪,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控方的观点是,吴英吸收了7.7个多亿元存款,挥霍400多万元,请客600多万元。我们算一笔账:假定控方的指控和数字没有问题,挥霍和请客的加起来的也就是1000多万,占整个集资总数的1%多。其他将近4亿元是经营亏损。如果扣除600多万元实际上作为经营活动的请客费,所谓挥霍的400多万元则仅占0.5%。

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是集资款的主要部分用于挥霍。何谓主要部分?至少应该是50%以上吧,而0.5%或者是1%多显然不构成主要部分。

吴英的投资项目、铺面我看过,确实存在。可以说吴英胆大妄为,不负责任乱投资,但她没有把钱骗来逃到境外,也没有主要用于挥霍。所以,从第二个层面讲,即使吴英构成非法集资罪,她也不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

财新记者:有媒体报道吴英在一审判决前,曾揭发过一些受贿官员。但一二审的判决书中没有提及,也没有认定吴英有立功情节。

田文昌:的确,吴英揭发了多名涉嫌受贿的官员,其中有三个已经被判刑。这不是证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的行为吗?这些是不是构成立功从轻处罚的情节?吴英有无从轻处罚的情节?

有观点认为,吴英揭发他人受贿其自己也是行贿。所以只能算是坦白,不能算是立功。但是应当明确,行贿与受贿并不是必要共犯,即受贿当然有罪,而行贿未必有罪,事实上,在已定罪的几人受贿罪中也没有追究吴英的行贿罪。所以,否定吴英立功理由也未必充分。

财新记者:吴英案一二审结果,社会舆论普遍认为过重。您怎么看?

田文昌:从社会效果上看,对吴英有无必要非杀不可?吴英的行为实际上属于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的困境已引起全社会普遍关注。吴英被判极刑,很多民营企业家反映很强烈,有兔死狐悲的感受。那么法律的功能是什么?对民营经济是保护?还是扼杀?

从政治层面上,这个案件就更值得关注。是不是杀掉吴英,民间资本就不再外流了?吴英案本身就有很多问号,这样把人杀掉会使很多问题越发说不清楚。这样做究竟能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值得深思。吴英案现在的判决,法律效果,社会效果都非常消极。在我看来不杀吴英,更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更符合法治文明的大环境,更有利于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

记者点评:

田文昌与吴英的辩护律师来自同一个律师事务所,不必讳言,他的看法更多代表辩方观点。对田文昌的一些观点,如“吴英无罪”,法律界一直有不同声音。在2月6日召开的“吴英案法律研讨会”上,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中国社科院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均表示异议。但,吴英“罪不至死”却是法律界人士乃至普通民众的一致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