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琼超限入刑 全国人大代表张琼:严重超限入刑十分必要

2017-08-04
字体:
浏览:
文章简介:全国人大代表张琼:严重超限入刑十分必要聚焦议案提案在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呼吁和推动下,2015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道路

全国人大代表张琼:严重超限入刑十分必要

聚焦议案提案

在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呼吁和推动下,2015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道路运输“三超”中的严重超员和严重超速均纳入刑法追究责任。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厅长张琼认为,货车严重超限行为与客车超员、超速相比,社会危害性有过之而无不及,入刑十分必要。

“货车严重超限行为不仅极大危害公共交通安全,也对公路桥梁和公路运输市场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张琼说,超限屡禁不止,究其原因,主要是受利益驱使和法律威慑力不足。当前公路货运行业供大于求,大量从业者选择通过超限降低成本来增加竞争力,从而形成了超限率越高其运价越低,运价越低又进一步抬高超限率的恶性循环。此外,超限行政治理手段很难全面管控,经济治理手段总体效果有限,造成了“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现象。

张琼向记者列出一组数字。研究表明,行驶时速为50公里的货车,超限率达到100%时,制动距离和危险系数增加80%;车辆超限30%时,公路养护费用要增加200%;承运人超限运输每获利1元,公路建设养护要多付出100元的代价。

“我国的货车严重超限行为入刑后,将会对超限运输形成有力威慑,提高违法运输成本,使超限运输行为明显减少,由超限运输引起的交通事故也大幅减少,最终像醉驾入刑一样达到长效治理目的。”张琼建议,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增加第五项:“从事货物运输,车货总质量严重超限且未取得相应超限运输许可的。

”同时,将第二款修改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