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高铭暄 高铭暄刑法笔记 刑法的基本原则

2017-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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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刑法基本原则,刑法规范,基本精神,刑罚体系,刑法的基本原则学界动态高铭暄刑法笔记第一节 刑法基本原则概述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

刑法基本原则,刑法规范,基本精神,刑罚体系,刑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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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铭暄刑法笔记

第一节 刑法基本原则概述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其主要特征有三个:第一,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第二,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和基本精神。

刑法基本原则具有强大的威力,既有利于积极同犯罪作斗争,又有利于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既有利于推进法治化进程,又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公正性;既有利于实现刑法的目的,又有利于达到刑罚的最佳效果。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和要求

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都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概括起来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1)法定化,即犯罪与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2)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法律规定。(3)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

第三节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一、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确立的社会主义法治的一般原则。所有法律的适用都应体现这一原则的精神。基于刑法的适用直接关系到公民一定自由的剥夺甚至关系到个人的生杀予夺,宪法的这一原则能否在刑法适用的领域内得到彻底贯彻,就更为引人注目。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同样情节的犯罪人,在定罪处罚时应当平等;任何人受到犯罪的侵害,都应当依法受到保护,而且被害人同样的权益应当受到刑法同样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不得因犯罪人或者受害人的特殊身份、地位、或者不同出身、民族、宗教信仰等而对犯罪和犯罪人予以不同的刑罚适用。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辨证性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在形式上并非绝对的平等,对于某些具有特定身份的人,由于这种身份对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存在的影响,因而会对某些人在罪与非罪的界限及量刑的轻重上区别对待。这种立法规定是形式上的不平等体现实质上的平等,是平等的应有之义。

第四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由此可见,刑罚的轻重不是单纯地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而且也与犯罪分子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也即在犯罪与刑罚之间通过刑事责任这个中介来进行调节。

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

我国刑法除明文规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外,在其他立法内容上也始终贯穿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精神。这一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表现是:

第一,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

第二,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

第三,设立了轻重不同的量刑幅度。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

司法机关在贯彻这一原则时,应当着重解决以下问题:

1、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2、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

3、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