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筱赟诉毕节市政府、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七案 中院一审判决驳回

2017-05-19
字体:
浏览:
文章简介:周筱赟诉毕节市政府.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七案贵阳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周筱赟的诉讼请求据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法院了解,2016年6月30日,该院对原告周筱赟不服被告

周筱赟诉毕节市政府、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七案

贵阳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周筱赟的诉讼请求

据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法院了解,2016年6月30日,该院对原告周筱赟不服被告毕节市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及被告贵州省政府行政复议行为七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周筱赟的诉讼请求。

2015年7月22日,周筱赟通过邮递向毕节市政府提出八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涉及毕节市留守儿童关爱专项救助资金的来源、项目数量等情况的政府信息。周筱赟对毕节市政府2015年8月12日作出的公开答复及贵州省政府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认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遂于2016年1月12日向贵阳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毕节市政府作出的七份公开答复,撤销贵州省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判令毕节市政府对原告申请公开的事项予以公开。

贵阳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毕节市政府、贵州省政府是本案适格被告。毕节市政府向原告周筱赟提供的政府信息应是现有而不需要毕节市政府为其收集、汇总、加工或者重新制作。毕节市政府在其所掌握的政府信息范围内答复原告,能够满足原告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载明的“想知道”政府信息的申请需要;毕节市政府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中均明确告知原告“如有疑问,可到我市实地了解”,并告知联系方式,尽到了必要的告知义务,且被告毕节市政府在本案诉讼中又向周筱赟送达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充答复书》,进一步详细告知其涉及留守儿童关爱资金的项目具体名称、具体实施单位和联系电话,使原告对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公开程度保证了原告的知情权。

周筱赟在法庭上也认可签收了该补充答复书。综上,被告毕节市政府作出的七项信息公开答复,无论在答复范围,还是程度及方式上均已满足原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需要,行政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被告贵州省政府经审查后作出的维持毕节市政府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七项复议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