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十大案件]之:李启铭交通肇事案领刑6年

2017-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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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2010年10月16日晚,李启铭在河北省保定市富海酒楼宴请朋友时大量饮酒,后驾驶迈腾轿车前往河北大学新校区接人.当车行至该校生活区易百超市门前时,将正在练习轮滑

2010年10月16日晚,李启铭在河北省保定市富海酒楼宴请朋友时大量饮酒,后驾驶迈腾轿车前往河北大学新校区接人。当车行至该校生活区易百超市门前时,将正在练习轮滑的陈晓凤撞到车前机盖上后落地,并将扶助陈晓凤练习轮滑的张晶晶撞倒在地。

肇事后,李启铭继续驾车行至该校馨清楼宿舍,接上其朋友后驾车返回,途经事发地点仍未停车,行至生活区南门时被校保安人员拦停,后被带至公安机关。陈晓凤因颅脑损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张晶晶左下肢受轻伤。

经鉴定,李启铭所驾轿车碰撞前的行驶速度为45-59公里/小时,李启铭案发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51毫克/100毫升,系醉酒超速驾驶。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启铭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李启铭交通肇事罪一案案发后,因被告人李启铭之父时任保定市公安局北市区分局副局长,有媒体报道称被告人在案发现场被人拦截时称“我爸是李刚,你们去告我吧”,引起了社会公众广泛关注和不满,各媒体争相报道。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李启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李启铭在校园内醉酒驾车、超速行驶,交通肇事后逃逸,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

案发后,李启铭近亲属积极代为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且其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对李启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酌情采纳。依照判决被告人李启铭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推荐理由:

此案从发生到判决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并在网络媒体上引起热议,此案给公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增强了人们的法制观念;而此案的公正判决树立了司法机关的权威,表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只要触犯了法律就会受到相应的惩罚。

专家点评:

刘兰玉

点评嘉宾:刘兰玉,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河北省律师协会民商专业委员会主任、河北省律师协会律师战略发展研究委员会副主任、河北省政法委案件评查专家人才库专家、河北省立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先后荣获河北省优秀律师、河北省十佳律师、全国优秀仲裁员等荣誉称号。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本案一方面因为有媒体报道称被告人在案发现场被人拦截时称“我爸是李刚,你们去告我吧”,而引起社会公众广泛关注和不满,此案的公正判决表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了司法机关的权威。

另一方面李启铭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法律界亦有不同认识。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他危险方法”是指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手段的社会危害性相当的危险方法。

区分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从犯罪的各个构成要件出发,正确的分析行为人的主观意志,是否故意危害公共安全,是否漠视不特定的公共人员的安全,还应该对行为人的技术水平、酒量大小、行为人的驾龄、行为人所采取的防范以及行为人发生事故后的态度等等因素综合分析判断。

李启铭的行为虽然客观方面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但其主观上并不具有侵害他人的故意,只是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故保定望都县人民法院的李启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判决是正确的。(燕赵都市报记者刘岚采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