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长张国秋 通辽市原副市长张国秋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开庭

2018-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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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起诉书显示,被告人张国秋自2004年3月29日起担任通辽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先后负责工业经济.财税和安全生产等工作,具体分管通辽市经济委员会.财政局.安全生产局.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职能部门,2012年12月12日改任通辽市人民政府副巡视员,2014年4月19日被免去通辽市政府副巡视员职务.公诉机关包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国秋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其任职期间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666602元.美元10000元,应当依法以受贿罪追究其

起诉书显示,被告人张国秋自2004年3月29日起担任通辽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先后负责工业经济、财税和安全生产等工作,具体分管通辽市经济委员会、财政局、安全生产局、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职能部门,2012年12月12日改任通辽市人民政府副巡视员,2014年4月19日被免去通辽市政府副巡视员职务。

公诉机关包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国秋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其任职期间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666602元、美元10000元,应当依法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国秋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有差额人民币9819450.29元、港币179020元、美元3800元的财产不能说明真实来源,差额特别巨大,应当依法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国秋之弟、原通辽市科尔沁区委组织部主任科员张国辉与被告人张国秋通谋,利用张国秋的职务便利要求他人将三处公有商业用房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给张国辉,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国辉明知张国秋安排其保管的200万元系受贿款项,仍予保管,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兄弟通谋索贿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至2014年,张国秋利用担任通辽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内蒙古某水泥有限公司左某某、通辽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何某等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443.5万元、美元10000元。

2010年末,张国辉得知通辽市房地产管理局拟出售部分国有资产房屋,便将此事告知张国秋,并让张国秋利用其担任副市长的职务便利向时任通辽市房地产管理局局长杨敬谦(另案处理)"打招呼",张国秋表示同意。

2011年初,张国秋向杨敬谦提出为张国辉购买房屋提供帮助,杨敬谦表示同意。同年3月24日,杨敬谦安排时任通辽市房地产管理局公管科科长于长所(另案处理)将该局所有的位于通辽市科尔沁区永清办事处芙蓉小区10幢5号、6号、7号三处商业用房以2007年该局买入该房屋时每平方米8800元的原价出售给张国辉,张国辉支付购房款人民币2298648元,并以张国辉女儿的名义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经内蒙古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证实,上述房屋在张国辉购买时的市场价格为每平方米2.5万元,总价累计人民币6530250元。张国秋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张国辉以低于市场价人民币4231602元的价格购买了上述公有房屋。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公诉机关经审查发现,除张国秋的受贿犯罪所得和张国秋家庭的收入外,张国秋对价值9819450.29元、港币179020元、美元3800元的家庭财产不能说明来源。而张国辉则被控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事实。

起诉书指控,2012年5月,张国辉按照张国秋的安排,从通辽市某公司董事长董某处取回人民币100万元。2012年9月,张国辉按照张国秋的安排,从通辽市某酒业公司董事长白某处取回人民币100万元。张国辉明知上述人民币200万元是张国秋的受贿犯罪所得,仍为其保管并将之用于贷款赢利。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国秋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价值人民币8666602元、美元10000元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张国秋、张国辉相互通谋,利用张国秋的职务便利要求杨敬谦将三处公有商业用房以明显低于市场价4231602元的价格出售给张国辉的行为系索贿,应从重处罚。

张国秋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有差额人民币9819450.29元、港币179020元、美元3800元的财产不能说明真实来源,差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张国辉明知张国秋安排其取回保管的人民币200万元系张国秋的受贿犯罪所得,仍将其用于放贷赢利,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