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车祸经过】张涛车祸”连环案背后的追问

2017-08-24
字体:
浏览:
文章简介:值班民警立即拿起电话,顿时变了脸色,一位热心的市民举报:5分钟前,205国道天长段原于洼乡境内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一辆绿色的POLO牌小轿车钻进大货车的车肚里,小轿车上四名乘客估计已经死亡.接到报案后,110指挥民警迅速指派天长市交警大队三中队赶赴现场处理.现场的惨状令每一名警察都感到触目惊心:一辆牌号为苏AY1234的绿色POLO牌轿车钻进了一辆车牌号为皖M41210重型卡车的车肚里,车头已被撞得稀烂,驾驶员位置上坐的是一名青年男子,其他二男一女躺在车上.经医护人员检查,四名乘客已经死亡.而

值班民警立即拿起电话,顿时变了脸色,一位热心的市民举报:5分钟前,205国道天长段原于洼乡境内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一辆绿色的POLO牌小轿车钻进大货车的车肚里,小轿车上四名乘客估计已经死亡。接到报案后,110指挥民警迅速指派天长市交警大队三中队赶赴现场处理。

现场的惨状令每一名警察都感到触目惊心:一辆牌号为苏AY1234的绿色POLO牌轿车钻进了一辆车牌号为皖M41210重型卡车的车肚里,车头已被撞得稀烂,驾驶员位置上坐的是一名青年男子,其他二男一女躺在车上。经医护人员检查,四名乘客已经死亡。而这横在路中的长达9.3米的东风牌重型大货车的驾驶室内却空无一人,驾驶员不见踪影。

据陆小东中队长案情分析介绍,8月10日晚20:25,在宁连公路67公里+545米处(安徽天长段),一辆墨绿色牌照为苏AY1234的POLO车由北向南行驶,当时车号为皖M41210的运沙大货车是从路西的一条支线路段开往路东,在路中间POLO车从左侧面与货车的中间部位发生猛烈相撞,两辆出事车紧紧地锁在了一起,POLO车严重变形,前排的驾驶和副驾驶座上的人,被挤压在车内无法拉出。

20:31交警大队接到了周围老百姓的报案20:43赶至现场,医疗急救车和事故救护车也在20:50也赶到了现场。当时,工作人员对出事轿车车内的3男1女进行了脉搏、心跳等方面的检查,当场确定4个人已经全部当场死亡,而货车司机则当场逃逸. 为了避免连锁事故的发生,事故清理部门只能用吊车和清障车先将两车强行分开,然后把POLO车拉往停车场,再将车内的人弄出。拉出车外的司机两腿已经全部折断。

天长三中队的交警从POLO车的驾驶座上,翻开了驾驶员随身携带的驾照和记者证,意外地得知:死者竟然是深受广大电视观众喜爱的江苏电视台《非常周末》和《情感之旅》的当红节目主持人张涛。另外三名死者的身份也很快分别得到了核实,坐在副驾驶座上的是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的张弛律师,而坐在后排的一男一女则为非主流服饰的副总聂世华和王建华女士,撞车后四个人都因颅骨严重受伤致死。

陆小东中队长说,他们初步查明,牌照为苏A—Y1234的墨绿色POLO车是属于张涛本人的。当晚由张涛本人开车,从安徽方向开往南京。江苏电视台非常周末原节目主持人张涛的车祸发生在2003年,但此事并没有随着其生命的消逝而停止,一系列的讼诉随后发生。

2004年4月5日,张涛的父母向合肥市包河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安徽省交通厅“行政不作为”。同年12月,同车遇难的3名乘客的家人分别委托律师向张涛家人、肇事司机王登友以及肇事车辆挂靠的天长市运输公司提起民事损害共计31万元的赔偿要求。

日决,天长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登友无证驾驶车辆与张涛饮酒后驾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认定被告王登友负主要责任,应承担原告方各项费用的70%;张涛负次要责任,承担原告方各项费用的20%(6.2万元人民币)。张涛已经死亡,其父母系张涛的法定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运输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一起典型的交通事故。死者已矣!留给我们的是无尽的警示。

标本一:向管理方追赔,“你的路不好走,走崴了我的脚脖子,你得赔我医药费!”听上去有些牵强附会的话语,从法律上讲却有一定的道理。因此遇难人的家属如果要将公路管理部门推上法庭是可行的。南京大学法学院张复友教授指出。

据事后调查,就在张涛车祸出事的天长路段,有着大量的平交路口,从而使得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出现判断失误,酿成车毁人亡的惨剧。应该说,道路管理部门应负一定的责任。另外,当地交警部门的一份统计资料就可以证明这一点,就在夺走张涛一行4人性命的同一路段30公里内,仅去年一年就发生了137起交通事故,近40人死亡,60余人受伤。

这就意味着平均每3天发生一起车祸,每3天就有1人因为交通事故而身亡。作为公路管理部门在收取道路养护费后,面对如此触目惊心的数据再说推诿的话,就怕法院不会同意。据张教授介绍,前几年,发生在南京禄口高速公路上,因为路上有渣土,一辆疾驰而来的车辆倒了霉,车翻人伤之后,车主一纸诉讼将高速管理部门告上了法庭,最后以高速管理部门赔钱认错而告终。

但也有法律人士指出,这种官司打起来,相当不易,胜诉的可能性并不大。不过,对强化道路管理部门的管理意识倒有促进作用。如果真是这样的话,张涛等4人的最后的价值将终得其所。

标本二:向张涛追赔,毫无疑问,张涛是这场车祸最直接的受害者,并为此付出年轻生命的代价。从情理上来讲,如果向张涛追赔显得过于残忍,但如南大法学院的一位法学教授所言,法律有时让人感觉很残酷。从法理上来讲,与张涛同车的其他几个遇难人的亲属可以追赔。法学教授认为,作为一个司机,从别人上车那一时刻起,就有义务在驾驶过程中保证他们的人身及财立安全。这就需要司机遵守交通规则,不酒后驾车,不违章行车。

如果出了交通事故,对车内人造成伤害。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俞承驰律师认为,主要要看司机有无过错。如果司机在驾驶过程中为了紧急避险,而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司机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或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但这样的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超限而造成的损害的,司机要还是要承担当民事责任。

假设这是一辆私家车的话,赔偿金应由私家车主出资。前不久,体育界闹得沸沸扬扬的“曲张官司”就属于这一类。联系要张涛车祸,根据责任认定张涛如有过错。从法理上来讲,就应该作出赔偿。其赔偿金额可从其遗产中扣除。当然从人情角度来看,这种诉讼让人听上去很不是滋味。

标本三:向肇事方追赔,江苏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徐世斌认为,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勘测后,确定损失额,然后再进行责任认定。根据刑法133条,如果是重大事故的,负全责或者是主要责任的一方还构成交通肇事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关于赔偿问题,也将根据责任的认定来划定。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车主与肇事司机的关系。一般来说,构成重大车祸,如果肇事司机和车主不是一个人时,肇事司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车主必须承担民事赔偿的。这里的赔偿金里包括受伤者的住院费用、医药费、误工费,构成伤残的还要赔偿伤残赔偿金,受抚养人的生活费。如果造成人员死亡的

还会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确定死亡赔偿金等等。然后按照责任比例对受损失者进行相应的补偿。车主在赔完之后,还可以再向肇事司机进行追赔。张涛事故追赔事件尚未尘埃落定,不少刚买了私家车的车主和将要购车的准车主的担忧却浮上心头。

警示一:熟人同乘我的车,我要担风险?一位在南京新街口某商场上班的李先生打算买车的计划才说出口,办公室的其他同事就极力怂恿其尽快“搞掂”。大伙之所以如此热心,无非是想多搭几次便车而已。

李先生为难的是自己领取驾证不久,新手上路难免要磕磕碰碰。如果不慎伤了那些搭便车的朋友,可怎么办?但如果对那帮同事们板起面孔说“NO”的话,自己在同事心中的形象会不会大打折扣呢?李先生坦言,他的两难思想就源于张涛车祸之后,鉴于此,他近期买车的计划已经搁浅。

那么李先生的担心是不是多虑呢?律师回答非也!据介绍,我国规范交通事故处理的法典尚未制定,目前仅有国务院颁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可资依循。李先生提出的问题,在立法上还是一个盲点,对此,可参照国外交通事故赔偿法的“好意同乘者”的规则处理。

所谓好意同乘者,系指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即搭便车的人。设立好意同乘者规则的目的是公平合理确定车主对好意同乘者的责任。其含义是,对于无偿的搭车人,在受到损害时,车主不能因为搭车人是无偿乘车而对其损害不予赔偿,因为好意同乘者搭乘他人车辆并不是意味着其甘愿承担风险。

但好意同乘者的损失又不能由车主全部赔偿,因为其搭车毕竟未支付乘车费。所以,对好意同乘者的损失,应是适当赔偿,一般可以在50%的上下确定。当然,如果事故是由于好意同乘者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可以考虑免除车主的赔偿责任。由此看来,让外人同乘你的爱车时,要三思而后“言”。

警示二:合伙买车如何划分风险?家住南京江宁的王女士有意与一位好友以股份的形式共同出资买辆车,这样压力就轻点,加上两人同住一个小区,也方便。但就怕万一出了事,扯不清反而伤了感情。汽车在车管所上牌或买保险时惯例多是一个车主,另一个车主是“隐藏”性质的,这意味着,“孩子”惹了祸,别人找上门只能找到登记在册的那位。这样隐性合伙人入了股,却可以不承担风险,显然有失公允。

但如果出了大事,第三方受害人知道肇事车还有另一个隐性车主,就可选择向任一车主索赔(一般谁有偿还能力向谁索要)。如果车祸并非这位隐性车主所为,对隐性车主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律师建议,在合伙买车之前,两人或多人先做一份协议,把可能会扯皮的问题写清楚。

律师特别提醒驾驶员朋友,要看护好自己的爱车,如果正在学习驾驶却未取得驾证的“技痒”者,提出“开一圈”的要求时,你要守好关,明确地对他(她)说“不行”。否则出了事,你就要承担责任。

警示三:挂靠单位能担多大风险?在现实生活中,还有常见的一种汽车挂靠关系。类似出租车行业,那么出了事,被挂靠的单位能脱得了干系吗?

律师认为这种挂靠要分两种情形。其一是非经营性挂靠,这是一种“有名无实”性挂靠,如员工将“爱车”拴在自己单位旗下,因为不是利益关系,一般而言出了事全由车主自己“兜着”,被挂靠单位无责任。当然,如果车主失踪或死亡,根据江苏省高院的一个参照性文件及对第三方受害人获赔原则,被挂靠方需给予一定的赔偿。

另一种情形则是经营性挂靠。因为车辆挂靠要收受一定的费用,那么被挂靠单位附有连带责任。不过有一种情形需要提出,如果双方在挂靠时有约在先,协议注明“车主出事责任自己承担”的话,问题就复杂起来。尽管签约时双方实力并不对等,但法院一般都会认为其协议的真实有效性。因此,车主在签约前必须慎重,能签则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