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长江提案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红十字会副会长郭长江提交提案受关注

2017-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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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    3月3日下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开幕.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红十字会副会长郭长江向大会提交了包括<关于制定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标准的建议><关于解决南丁格尔奖章获得者参照享受全国劳模待遇问题的建议><关于完善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政策的建议>和<关于将中国红十字会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家整体养老服务工作体系并予以支持的建议>等四个提案.其中,<关于制定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标准的建议>备受关注.会议期间,记者就该提案提出的背

    3月3日下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开幕。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红十字会副会长郭长江向大会提交了包括《关于制定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标准的建议》《关于解决南丁格尔奖章获得者参照享受全国劳模待遇问题的建议》《关于完善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政策的建议》和《关于将中国红十字会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家整体养老服务工作体系并予以支持的建议》等四个提案。

其中,《关于制定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标准的建议》备受关注。会议期间,记者就该提案提出的背景、意义等采访了郭长江。

制度缺失导致透明机制建设滞后

作为改革开放后逐步建立起来的中国公益慈善事业,其发展规模和水平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仍显不足。其中,除却国民经济发展程度等一些客观因素外,另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是,我国当前的公益慈善事业制度还很不健全。

2013年9月22日,民政部主管的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2013年度中国慈善透明报告》显示,2013年度我国慈善透明指数为43.11(总分为100),超过20%的公众对当年的信息披露工作“较为满意”,近半数受访者表示“不太满意”。这表明包括捐赠人和受益人在内的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问责意识增强,公益慈善组织透明机制建设滞后。

公开透明是所有公益慈善组织和机构共同面对的问题,也是社会公众的热切期待。中国红十字会长期以来,致力于推进公开透明机制的建立。2011年7月7日,中国红十字会向社会承诺:将严格执行“捐赠款物公开,财务管理透明,招标采购公开,分配使用透明”的“两公开两透明”自律规定,从制度建设上保证红十字会工作的公开透明,把廉政建设和公开透明工作提升到新高度,被外界公认为是中国红十字会走出信息公开的重要一步。

“透明是公益慈善事业的基本要求,也是公益慈善事业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郭长江说,“公众希望全面了解公益慈善组织捐款使用整个过程,包括钱从哪里来、到哪里去,分配是否合理。”

现实是,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法规,涉及捐助信息公开透明的多属于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地方性法规等。“而且,这些粗线条的、较低层次的法规、规章,已明显落后于时代发展和社会公众对于信息公开的急迫要求。”郭长江说。

例如,2005年民政部颁布的《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相关内容明显滞后于当今现实;2012年7月,民政部印发的《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虽然对信息公开进行了规定,但只适用于基金会。

出台“标准”是大势所趋

郭长江表示,法律法规的缺位,使公益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工作面临着如何公开透明、公开哪些内容、公开到何种程度等具体问题,“没有清晰的、可操作的公开标准,常常使公益慈善组织处于无所适从的尴尬境地”。

2011年12月16日,民政部正式向社会发布《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旨在为各类公益慈善组织和机构公开信息提供规范性指导,为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提供参考性文本。

“然而,“指引”只是一个指导性文件,既缺乏监督机制,也缺乏问责机制。”郭长江说,“指引”中,社会公众及捐助人可以用什么方式来监督;民政部、主管机关怎么监督;如何保障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及时性、有效性;发生争议后,能否到法院提起诉讼等一系列基本法律要素,都没有相应规定。

“无论从回应公众关切,加强社会组织问责,还是从保障我国公益慈善行业良性发展来看,都亟待通过立法,出台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标准,进行明确具体的刚性规定。”郭长江说。

“标准”应具法律约束力

郭长江向民政部提出六点建议,希望尽早制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全国性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标准。

一是广泛征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加强调研,尽快制定《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管理办法》;二是信息公开标准应当适用于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社会组织,在全国各个层面都具有适用性;三是在公开主体、内容、时间、方式和途径上进行刚性规范,将捐助人、受助人、服务供应商等各利益相关方纳入信息披露机制,形成完整的信息链,督促公益慈善组织完善项目监督管理机制,加强与公众的互动;四是清晰界定公开透明的边界,平衡好捐助信息公开与隐私保护、机构内部信息保护之间的关系。

建议进一步制定更具操作性的捐助信息公开表单,列明信息公开的内容;五是公开标准要兼顾公开透明的需要和社会成本、效率;六是在适当时候,提升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的立法层次和法律效力,可通过国务院行政法规,乃至全国人大立法的形式加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