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奎舆论 李昌奎案的免死“金牌”惹官民舆论战

2018-01-29
字体:
浏览:
文章简介:实际上,近年来,各地高院都有一些针对一些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命案,作出过死缓判决.比如子杀母.夫杀妻.弟弟杀哥哥等等,但和本案的情况不一样.上述死缓案件案中,被告人通常只涉及一条人命案.江西赣州检察院检察官杨涛撰文称:"如果这么严重的杀害了两条生命的罪犯不判处死刑,那么,法院许多死刑判决都可以改判,特别是药家鑫更是要在黄泉路上申冤了."甚至有人怀疑云南省高院在此案中徇私舞弊.不过,连受害者家属王家崇也向南方周末记者表示:"李昌奎家没这个本事去搞关系,所以我们更感到蹊跷.&quo

实际上,近年来,各地高院都有一些针对一些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命案,作出过死缓判决。比如子杀母、夫杀妻、弟弟杀哥哥等等,但和本案的情况不一样。上述死缓案件案中,被告人通常只涉及一条人命案。

江西赣州检察院检察官杨涛撰文称:“如果这么严重的杀害了两条生命的罪犯不判处死刑,那么,法院许多死刑判决都可以改判,特别是药家鑫更是要在黄泉路上申冤了。”

甚至有人怀疑云南省高院在此案中徇私舞弊。不过,连受害者家属王家崇也向南方周末记者表示:“李昌奎家没这个本事去搞关系,所以我们更感到蹊跷。”

云南省高院新闻中心一位负责人向南方周末记者感叹:“你去他们家看过了,土房子都快倒了,把全部家当卖了都凑不够1万块钱。徇私舞弊,怎么可能?”

“改造冤冤相报的 传统”

2011年7月6日,云南省高院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副院长赵建生与副院长兼新闻发言人田成有详细介绍了为何作出“免死判决”。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引领、改造冤冤相报、杀人偿命的传统观念,不杀头不是放纵”。

该院举出两种杀人案的事例。一种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故意杀人,社会危害性大。另一种是由于民间矛盾、婚姻家庭或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针对特定对象,社会危害性相对小。李昌奎案就属于后一种。“法律不是苛刻到1 1=2,否则就成了概念法学了。”田成有说。

赵建生称,同样是死刑,社会危害不同,就要区别对待。最高法院要求,对因民间矛盾、婚姻家庭矛盾或邻里纠纷引发的案件,适用死刑要十分慎重。这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

一个人如果有悔罪之心,能自首、如实交代,就可以得到宽容。“整个社会应该更理性、宽容一些。”田成有说。

然而,新闻发布会的“澄清”和“释疑”并未收到太大效果,舆论的叫骂声甚至使云南省高院不敢再接受媒体采访。

南方周末记者追问,杀人案中判决被告人死缓,是否应该考察被告人品行,以确定他将来释放回来后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本案中,法院有没有劝说李昌奎真诚悔罪,积极赔偿?下判时是否考虑到这件事可能引发受害人一方上访?

“这些问题我都想回答你,但现在不得不谨慎了。”云南省高院副院长田成有说。

事实上,云南省高院在李昌奎“免死”判决中,几乎是孤军奋战。

7月7日,云南省高院两位法官来到巧家县法院,与王家三十多位家属座谈,4个多小时的谈话,“法官不好表态”。王家飞五伯王廷清回忆。第二天,法官给王廷礼打电话称,法院可以启动司法救助,请受害人一方谅解犯人。王廷礼一口回绝。

而李家的表现,也颇令人尴尬。李家兄弟姐妹4个,李昌奎最小,文化程度大多在小学和初中水平,李昌奎父母则是文盲。“没得钱,没法赔偿”、“中院判了之后,(赔偿这件事)想都没想过了”。李昌贵称。直到记者来采访,他才真诚地说了一句:“即使他枪毙了,我们也应该向人家道歉的。”

“我们也在做被告人家属的工作,希望他们拿出钱来赔偿受害人家属。”田成有告诉南方周末记者。

改判,还是不改?云南省高院进退两难。“无论怎样选择,都应有充分的理由,改,也要把后遗症向公众交代清楚。”田成有说。

“也许云南省高院是 意识超前了一点”

云南省高院的判决和回应无疑都摁着了公众对于死刑观念的痛点。2011年,药家鑫案和夏俊峰案相继进入死刑复核阶段。对被告人杀还是不杀?是否该废除死刑?从何时开始废除死刑?每一个案件都会引发持久的讨论。

李昌奎案也不例外。一些学者反对杀药家鑫和李昌奎的理由在于反对制度杀人,对每次争议中的“杀声一片”深为痛心。

近几年中国的刑事司法政策导向也越来越倾向于慎杀、少杀。在新近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更是通过调高死缓、无期徒刑实际执行的最高刑期的做法,以此作为替代性措施,来限制死刑,甚至逐步替代死刑。

“其实云南高院的判决,就是针对这样一个政策的变动来考虑的。所以,按过去的标准,此案判决确实明显不公平。但是,从司法政策的变动来看,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它还是有一定的道理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称。

事实上,有部分学者和律师对云南省高院的做法持赞同意见,认为死刑废除可从任何一个个案做起。

不过,阮同时认为,即便有政策背景的变化,云南高院能不能变化那么快,是值得讨论的。

“法院的任务不是回答主观的价值和理念的问题,而是要解决客观的事实与法律问题。废除死刑,少杀、慎杀,这是良法的理念,要由国家层面来决定,不能通过法院的判决来决定。”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刑法室副主任邓子滨认为。他也是废除死刑的支持者,但他不同意云南省高院的做法。他称,就算是执行一种少杀、慎杀的理念而选择一个案件,也不能选这样一个案件。

“你想引领公众,你也应该选择一个能够说服公众的,能让公众同情的案件。现在的这个案件却是公众极为反感的。”邓说。

贺卫方是中国赞成立即无条件废除死刑的少数学者之一。他不仅认为立即废除死刑是一个立法行为,而且也可以通过司法机关来启动。比如最高法院对死刑复核的案件一律不核准,这样就达到了废除死刑的目的。

“死刑废除可以从药家鑫案开始,也可从李昌奎案开始,但这个权力必须由最高法院行使,由最高法院昭示天下。”贺卫方认为,若最高院对李昌奎免死,那么意味着今后杀人犯基本不判死刑了。但如果由省一级法院来开启,“这个逻辑有点怪”,统一的司法标准就会打破,叫其他法院怎么判案?

“也许云南省高院的行为是鲁莽了一点,意识超前了一点。”贺卫方如此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