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陈竺部长关于乡村医生待遇等相关问题回复

2018-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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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乡村医生是在农村最基层为广大农民群众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一支非常重要的力量.目前我们国家乡村医生已经近一百万人,近几年通过多种形式的培养培训,已经有近十万名乡村医生取得了执业助理医师的资格.下一步改革当中,一是要通过有效的各种培训机制,不断提高这支队伍的能力和水平.医改方案规定,未来三年内将对乡村医生进行总量达137万人次的培训.二是要采取一些政策,稳定乡村医生这支队伍.比如医改方案提出政府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要给予合理补助.据了解,现在全国已经有23个省市制定了对乡村医生补助的

乡村医生是在农村最基层为广大农民群众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一支非常重要的力量。目前我们国家乡村医生已经近一百万人,近几年通过多种形式的培养培训,已经有近十万名乡村医生取得了执业助理医师的资格。下一步改革当中,一是要通过有效的各种培训机制,不断提高这支队伍的能力和水平。医改方案规定,未来三年内将对乡村医生进行总量达137万人次的培训。二是要采取一些政策,稳定乡村医生这支队伍。比如医改方案提出政府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要给予合理补助。据了解,现在全国已经有23个省市制定了对乡村医生补助的具体政策和标准,下一步在改革当中,各个地方政府也会根据改革方案的要求,落实好对乡村医生的补助政策,包括对他们开展的公共卫生等服务给予补助,也要妥善研究解决好他们关心的一些待遇问题。

二、医疗卫生服务城乡发展高度不平衡,农村医疗是卫生工作最薄弱的环节,新医改方案对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是如何规划的?

我们国家是一个典型的城乡两元经济的国家,地区之间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比较大,在卫生领域表现得比较突出。人民群众感受到的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我想在农村更加突出一些。前几年有些农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也屡有发生。这次医改方案在解决农村卫生发展方面应该说出台了很多重要的政策措施,这些措施包括:

一是加强农村基层卫生服务体系的建设,通过建设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提高他的服务能力,让老百姓能够就近得到有效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是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这个制度在未来的三年内,要稳定参保的覆盖面,使所有需要的农民都能够被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所覆盖,这样农民在得了病以后,有一个制度为他分担疾病给他带来的经济风险。同时,国家还要不断地提高新农合的筹资水平,比如新医改方案规定,明年各级政府对新农合的资金补助将由现在的八十块钱提高到一百二十块钱。筹资水平提高也就意味着农民群众享受合作医疗的保障水平或者报销标准相应提高,这就会给农民带来更多的实际利益。

三是国家还要大力加强农村基层的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既要解决现有的卫生队伍的培养、培训水平提高的问题,也要探索一些新的机制,为农村培养高水平的卫生技术人才。

四是要通过改革增加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投入,完善补偿政策,使农村基层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能够按照公益性的原则来向农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服务。这方面,新的医改方案也有一些明确的政策。比如明确基层农村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公共卫生业务经费,由政府给予安排。那么这将有利于基层卫生服务组织转换运行机制,降低人民群众的医药费用负担。

此外,国家还要通过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降低农民群众的用药的费用,减轻大家的医药费负担。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于2003年7月30日***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中对乡村医生的从业资格作如下规定:

第十条 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第十一条 对具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有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并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内容、***范围进行***。

前款所指的乡村医生经培训并***合格的,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经培训但***不合格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再次培训和***。不参加再次培训或者再次***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本条所指的培训、***,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6个月内完成。

第十二条 本条例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四、乡村医生必须具备医师资格吗?

《2001-2010年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中就乡村医生的文化素质和学历水平作如下规定: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乡村医生准入制度,新进入乡村医生队伍的人员必须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建立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制度,明确规定培训的合格标准,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注销其执业资格。

充分发挥高、中等医学院校的作用,拓宽办学渠道,提高乡村医生的学历层次。乡村医生大专层次教育应由高等院校承担,正规化中等医学教育由普通中等卫生学校承担;乡村医生在岗培训由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

针对农村卫生工作和在岗乡村医生特点,采取多种教育形式,促使在岗乡村医生提高学历层次和业务水平。

各地应根据具体情况,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国家执业医师资格***,使其逐步纳入《执业医师法》的管理轨道。

其中,1970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的乡村医生必须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自《大陆乡村医生将退出历史舞台?》博文发表后,受到广大医务人员特别是乡村医生的强烈关注。但有相当多的人对有些问题不理解,纷纷来电咨询,特作如下解释:

1、为什么到2011年有约80万乡医拿不到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解释:我国有乡村医生约一百万人,目前仅有不到十万人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还有《2001-2010年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中的规定。

(1)对于已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但同时又是农民身份,他们的待遇问题。(2)对于55或60岁以上乡村医生,同时也是农民身份,是退休由医生转为农民种地还是继续行医问题,这部分乡村医生的待遇问题。(3)介于上述两者之间的乡村医生的待遇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