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汉犯了什么罪 刘汉案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2017-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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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5月23日,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刘汉.刘维等36人涉黑案进行公开宣判,分别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

5月23日,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刘汉、刘维等36人涉黑案进行公开宣判,分别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等罪名判处刘汉、刘维等5人死刑、5人死缓、4人无期徒刑、22人有期徒刑;对被告单位汉龙集团以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亿元。

上述一审判决总体上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遵循了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主客观相统一等刑罚的一般原则,同时遵循了刑法所规定的共犯人的处罚原则和数罪并罚的具体原则。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应当切实予以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发布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对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总体要求、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依法从"严"、依法从"宽"、宽严"相济"的政策要求以及完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工作机制等问题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在刑事司法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当以依法定罪量刑为前提,同时根据犯罪和犯罪人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

在刘汉等人涉黑案的审理中,首先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认定和处罚问题。我国1997年修订刑法时,增加了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规定,由此,一般共同犯罪、集团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的三种不同形态,黑社会性质组织除具备一般共同犯罪、集团犯罪的组织特征外,还有其自身的特点。

2002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指出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等四方面的特征。

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了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加大了对于涉黑犯罪的打击力度,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的最高刑罚从10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5年有期徒刑,并且增加了财产刑。

在该案中,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刘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属于从严处罚。一审判决指出,刘汉等人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四川广汉、绵阳、什邡等地存续近20年,成员多达30余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数十起。刘汉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首要分子,应当对该组织所实施的全部罪行负责。

一审法院认定刘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也属于从严处罚。我国奉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死刑仅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在该案中,刘汉指使、纵容、认可其组织成员实施故意杀人犯罪5起,被认为主观恶性极深,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因此依法予以严惩。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旨在震慑犯罪分子和社会不稳定分子,从而达到有效遏制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

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需要在全面考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基础上,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治安状况等因素,综合作出分析判断,总体从严,或者总体从宽。从该案的量刑来看,呈现出总体从严的态势,36名被告人中有14人被判处了无期徒刑以上刑罚,这主要是因为该案所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故意杀人等犯罪均属应当依法严惩的重点。

刑法修正案(八)提高了涉黑组织"保护伞"的刑罚,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刑罚第一档最高刑由原来的3年有期徒刑提高到5年有期徒刑,第二档最高刑由原来的10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5年有期徒刑。

在该案中,被告人刘学军、刘忠伟、吕斌一审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13年、11年,体现了总体从严的处罚原则。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提供保护,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得以实施或者实施后得不到惩处的主要根源所在,因此应当予以严厉打击。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宽",主要是指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也要依法从宽处理。

此外,对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被告人,一般也应当依法从宽处罚。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在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不同,根据事实和证据分清主从犯,准确确定各被告人的罪责,不能以分不清主次为由,简单地一律判处重刑。

正是基于上述考虑,一审判决对孙华君等19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了20年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并处了一定数额罚金或没收个人部分财产。

总体而言,在对刘汉、刘维等36人涉黑案的一审判决中,法院综合运用了严和宽两种手段,对于不同的犯罪和犯罪分子予以区别对待,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达到刑事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