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征荣丰控股 荣丰控股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诉讼代理征集

2017-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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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2015年12月1日晚,荣丰控股(000668,股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码:000668,简称:荣丰控股)发布关于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告知书主要内容如下,荣丰控股涉嫌信息披露违法案已由证监会调查完毕,证监会依法拟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经查明,荣丰控股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如下: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以及在2012.2013两个年度的相关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达)是荣丰控股的控股股东,时任荣丰控股董事盛

2015年12月1日晚,荣丰控股(000668,股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码:000668,简称:荣丰控股)发布关于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告知书主要内容如下,荣丰控股涉嫌信息披露违法案已由证监会调查完毕,证监会依法拟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经查明,荣丰控股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以及在2012、2013两个年度的相关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达)是荣丰控股的控股股东,时任荣丰控股董事盛小宁担任盛世达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时任荣丰控股董事栾振国担任盛世达副总经理;上海宫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5月17日更名上海宫保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宫保)是盛世达和上海汉冶萍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冶萍)的控股股东,持有盛世达80%股权,持有汉冶萍100%股份;荣丰控股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王征担任汉冶萍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因此,根据《公司法》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盛世达、上海宫保、汉冶萍均构成荣丰控股的关联法人。

2012年1月至2月,荣丰控股及其控股子公司北京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荣丰)以履行合同为名,将公司的151,500,000元资金经百汇行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及昌黎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划转给盛世达及上海宫保使用。2013年6月,盛世达经合同对手方账户向荣丰控股归还上述资金。

2013年6月,荣丰控股、北京荣丰的全资子公司长春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荣丰)以履行合同为名,将长春荣丰的175,000,000元资金经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闵行分公司等合同对手方划转给盛世达使用。2014年1月,盛世达经合同对手方账户向长春荣丰归还上述资金。

2013年6月,荣丰控股全资子公司荣控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履行合同为名,将公司的142,000,000元资金通过汉冶萍账户划转给盛世达、上海宫保使用。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盛世达通过汉冶萍账户向荣控实业归还上述资金。

据调查,本案涉及的前述相关合同均未实际履行,相关业务往来系盛世达、上海宫保等关联方向荣丰控股借用资金而进行的合同安排,同时相关资金使用方已经向荣丰控股支付资金使用利息。另据调查,荣丰控股2011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740,217,831.98元,2012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743,379,403.26元,荣丰控股前述未披露的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均已超过发生时上一个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0.5%,且金额大于300万元。

按照上述事实,荣丰控股在交易发生时相应各时点均应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但一直未予履行,同时,荣丰控股在2012、2013年两个年度的相关定期报告中,仅对相关资金往来涉及的合同形式进行披露,未相应披露公司和相关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造成了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荣丰控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未依法披露与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

2013年11月11日,自然人董艳兰和荣丰控股时任副总经理计鹰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并依据合同履行了房屋过户手续。2013年12月2日,自然人朱玉生和荣丰控股总经理王焕新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并依据合同履行了房屋过户手续。2013年11月8日和12月2日,长春荣丰分别与荣丰控股时任副总经理计鹰和董事、总经理王焕新签订了《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对两人依据前述《房屋转让合同》取得的房屋进行了拆迁补偿,金额分别为3,045,200元及2,894,200元。据调查,上述合同系长春荣丰在长春相关房地产项目所在地块部分住户拆迁过程中采取的相关协议安排。长春荣丰与计鹰、王焕新之间发生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且金额达到规定的披露标准,而荣丰控股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荣丰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荣丰控股时任董事、总经理王焕新为该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副总经理计鹰为该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拟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荣丰控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王征、王焕新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盛小宁、栾振国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四、对步秀霞等19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荣丰控股”(代码:000668)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宋一欣律师指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 荣丰控股信披违法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在证监会作出正式行政处罚后,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荣丰控股索赔损失(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利息及印花税损失)。

厉健律师表示,根据处罚事先告知书,荣丰控股被处罚基本上“板上钉钉”。即将到来的行政处罚不足以有效惩戒其违法行为,相比之下,权益受损投资者依法起诉索赔才是硬道理。本案将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

在2013年4月24日到2014年7月3日期间买入荣丰控股股票(代码:000668),并且在2014年7月4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

两位律师还提醒,拟起诉索赔的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首次买入“荣丰控股”打印到现在)、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诉讼的投资者,进一步提供相关诉讼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