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王怀忠 原安庆市重点局常务副局长 王怀忠因受贿一审被判刑八年

2017-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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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原标题:原市重点局常务副局长王怀忠因受贿一审被判刑八年原安庆市重点工程建设局常务副局长(副县级)王怀忠(男1971年生)涉嫌受贿案,市人民检

原标题:原市重点局常务副局长王怀忠因受贿一审被判刑八年

原安庆市重点工程建设局常务副局长(副县级)王怀忠(男1971年生)涉嫌受贿案,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6月15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市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一审公开审理此案。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金山、张晶晶出庭为被告人辩护。

9月14日,该案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怀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王怀忠违法所得人民币158.7372万元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至2014年10月,被告人王怀忠利用其担任安庆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处主任、安庆市重点工程建设局常务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安庆市天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徽通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28家单位及个人的请托,为上述单位或个人在建筑企业资质申报、工程承接、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单位法定代表人朱某某、刘某某、储某某等人(均另案查处)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23.

8万元、购物卡8.4万元、1万英镑(折合人民币10.1982万元)、金条550克(价值人民币16.339万元),以上共计价值人民币158.737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怀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收受他人人民币123.8万元、购物卡8.4万元、1万英镑(折合人民币10.1982万元)、金条550克(价值人民币16.

339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58.7372万元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怀忠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退清全部赃款、当庭自愿认罪、且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据此,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