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涵离婚了 男子离婚了还“赖”在前妻家 法院判限期搬离

2017-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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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阿昌与阿梅原本是夫妻,然而,2014年两人诉讼离婚后,阿昌并没有搬出二人共同居住的房子.今年5月,阿梅以排除妨害为由要求阿昌搬离房屋,阿昌表示房屋装修自己也有付出,不同意搬离.8月22日,柳江县法院作出判决,阿昌要限期搬离涉案房屋.阿昌和阿梅在1999年登记结婚.2014年5月,因感情破裂,经柳南区法院判决,二人解除了婚姻关系.然而,离婚后,阿昌并没有搬离住处.这栋位于柳江县基隆开发区的楼房,在二人结婚前就存在;后在加层并更换房产证时,二人曾约定房屋归阿梅所有.今年3月,阿梅向柳江县法院提起诉讼

阿昌与阿梅原本是夫妻,然而,2014年两人诉讼离婚后,阿昌并没有搬出二人共同居住的房子。今年5月,阿梅以排除妨害为由要求阿昌搬离房屋,阿昌表示房屋装修自己也有付出,不同意搬离。8月22日,柳江县法院作出判决,阿昌要限期搬离涉案房屋。

阿昌和阿梅在1999年登记结婚。2014年5月,因感情破裂,经柳南区法院判决,二人解除了婚姻关系。然而,离婚后,阿昌并没有搬离住处。这栋位于柳江县基隆开发区的楼房,在二人结婚前就存在;后在加层并更换房产证时,二人曾约定房屋归阿梅所有。

今年3月,阿梅向柳江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阿昌搬离上述房屋。阿梅认为,涉案房屋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产权证也登记在自己名下。而阿昌在柳州市还有其他住房,因此无权继续居住在房子里。阿梅表示,更让她无法忍受的是,阿昌在离婚后对其进行语言威胁,严重妨害了她的正常生活,因此要求阿昌搬离。

阿昌在庭审中表示,虽然房产证是登记在阿梅名下,约定房子100%属于阿梅,但是当时是约定给孩子的,而且他也出钱装修房子,对该房屋有贡献,阿梅没有理由要求他搬出去。

法院审理认为,阿梅对涉案房屋具有完全所有权,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妨碍她行使房屋所有权的,有权请求排除妨碍。虽然阿昌对该房屋有一定贡献,但在房屋加层时,二人书面约定该房屋100%产权属于阿梅,属于其自行处分权利的行为,阿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庭审中,阿昌称是与阿梅协商把房子给小孩,没有书面证据,法院不认可。阿昌仍占据阿梅房屋的行为,妨害了阿梅对房屋的管理和使用,影响了阿梅的日常生活,已经侵犯阿梅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