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宝与林凌 小贪与大恶之间 三宗罪击垮原中行高管刘金宝

2017-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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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在一份长达45页的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中,对原中国银行副董事长,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刘金宝及其同案贪污罪的起

在一份长达45页的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中,对原中国银行副董事长,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刘金宝及其同案贪污罪的起诉,涉及24项事实指控,其中最后一项表述为:2000年4月至2003年5月间,该人将其本人及家庭用于交通、用餐、购买生活用品、家庭宠物治病等个人消费费用共计141多万港元,在中银香港的账外资金中报销。

判决书称,在法庭出示的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刘金宝其妻、女儿及佣人的机票等上述家庭消费支出在正规账目中不好报销,均在“账外资金”中报销。

据一位出席过庭审的人士透露,在141多万港元核销数额中,有出行纪录证实刘因公出行的时间、次数、地点的正常报销的差旅费排除在外,而其间刘个人频频由上海往返香港,与中银香港“出行纪录”多有不符。另一笔涉及家庭宠物治病的报销费用约3000多元,据称刘金宝本人考虑到实在难说得过去,“后将钱补上”。如此多的“不合适发票”,在刘金宝贪污罪的指控中占有141多万港元。

从1996年3月始,刘金宝曾任中行上海分行行长、上海浦东国际金融大厦董事长、中行港澳管理处(下称“港处”)主任等职,后升至中国银行和中银香港高位。从判决书中可见,刘的每一次职位变迁,都会自然发生一系列貌似平常、实则猖獗的职位犯罪行为:从向海外合作公司划转“考察费”与人私分及作刘个人交房款;到以给管理层发奖金、给员工发春节“利是”及银行礼券、“支持北京申奥活动费”、奖励演出接待人员等为由,单独或与他人侵吞公款;再到购买生活用品、餐费、交通的报销……这些细微处的点滴行为,构成一位金融高官贪污数百万的犯罪事实的累积样本。

而刘金宝为一位在上海影视界的女朋友调换住房所花差价和装修费约计百万元,由上海两家房地产公司买单,其自然因果关系则是这两家公司在刘金宝任上海分行行长期间或刘调离期间,相继拿到了数亿违规贷款。是项构成刘金宝受贿事实的认定。

与诸多金融贪官一样,刘金宝的财产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庭审认定刘对价值人民币1451.15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合法。

刘金宝如此三宗罪,将给一些放任私欲、不畏法规的金融高官以深刻警醒。

“账外资金”罪源

据新华社报道,2005年8月12日,吉林长春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判处刘金宝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同时,原中银香港副总裁朱赤、丁燕生,分别以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原中银香港总裁办总经理张德宝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知情人称,一审判决后,刘金宝已经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位于北京顺义的看守所关押了一段时间后,目前,刘金宝的羁押地是吉林省看守所。据知情人透露,刘金宝目前的状态还算平稳,比最初被羁押时他时而诉说“有些冤”的心态大有改变。给刘金宝及同案作辩护的八位律师中,有两位来自上海翟建、联合律师事务所的刑案诉讼律师,另有六位来自北京康达、友邦和柴傅(此前媒体报道“柴博”有误)律师事务所。这八位辩护人均表示“上诉期未过暂不接受采访”。

法庭一审认定,刘金宝贪污23起,折合人民币1428万元,其中刘金宝个人实得752万余元,刘金宝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与他人侵吞公款,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因此构成贪污罪。

对刘金宝贪污罪的指控,主要以刘在上海、香港任职分界为两个阶段:

刘任中行上海分行行长期间,给上海分行所属企业瑞金大厦辅楼工程多支付工程管理费10万美元给境外公司,用于刘金宝等人到香港的消费,刘本人分得港币6万元;刘将上海分行所属企业与港方合资成立的物业管理公司的利润所得港币14万元“账外资金”私分,刘得港币3万元;刘调任香港工作前,以给处级干部发奖金为名,叫相关人员从上海分行的“账外资金”中支取人民币45万元私分,刘得25万元(后在庭审质证中,刘提出本人只留了10万元,其余给处级以上干部发奖金了。

但法庭审定,经查没有证人证明得到该笔款项,故所提异议不能成立);在刘到香港赴任之前,刘再次收到以“欢送费“为名的5万元公款,出处同样是“账外资金”(据上海分行一人士指证,刘调离上海前曾让相关人员“把账外资金的原始账目和票据毁掉”);在刘任上海浦东国际金融大厦董事长期间,曾指使属下将15万美元“考察费”以工程款为名转入一家瑞士机构,其中7万美元用于核销刘等人的欧洲费用,刘另分得5000美元,后刘从余款8万美元中支取30万人民币为刘本人(以其妻子之名)交纳上海购房款(庭审时刘金宝提出,30万购房款已还,分得的5000美元应为出国补助,而法庭认定,经查没有证言、证据证明刘已归还房款,出国补助已按每人每天200美金发放);刘调到香港后提出上海分行增配住房,授意原下属编造其妻为其员工的虚假证明分得价值28.

9万元的一套公房。

对上述指控,判决书表明,刘金宝的辩护人提出:对贪污部分,除指控刘以零花钱名义分得港币6万元、利润奖励分得港币3万元构成犯罪外,其余均不构成犯罪。

在判决书中,检察院对刘金宝调任香港期间的贪污指控集中于2000年1月份至2002年2月,总共发生15起突击私分“账外资金”行为,名目繁多:刘金宝在银行公会等部门担任职务,港处为刘发放咨询服务费港币41.8万元;去日本考察时刘私分得3000美元;还有多次在给员工、部门总经理发奖金的余款,刘与时任中银香港副总裁朱赤、丁燕生,及总裁办总经理张德宝几人私分,并将奖金收条原件销毁。其中最多一次为2002年9月24日,刘等4人提取了346万港元,以发春节“利是”、银行礼券和5年的车补款为名,刘一日之内分得146万港元,朱与丁各得85万港元,张得30万港元。

在此,刘金宝组织“分钱”的资金来源值得关注:当时中行香港分行有“账外资金”,即俗称的“小金库”。在刘金宝调任港处之前,港处就已经形成了一个惯例——中国银行总行每年按照港澳分支机构产生的利润,按比例提成3%,作为港澳分支机构全体人员的奖金。当总行同意这部分利润提成发放奖金以后,这部分钱就从中银香港的财务账上划出。但实际上,这笔钱每年并没有全部发放完,由此便留存下来一个“小金库”。

2000年,中银香港为了筹备上市,聘请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发现历年奖金节余款已经达到1.07亿元。

如要进行上市,就不允许存在账外资金。于是,刘金宝开始布置“突击”发奖金。有知情人说,“那一年可以说是巧立名目,有个什么机会就发钱。”在类似于重组奖、退休奖金、主任特别奖、高级主管以上工作人员奖金、总经理特别奖等名目下,一年左右时间里,这1.07亿“小金库”就运作完了。

对此种“分钱”方法,刘金宝供述:未经中国银行批准我不能获得任何收入;我们四人分钱的次数、数额其他人不知道,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发奖金;有我提议的,也有他们三人提议我决定的,朱赤、丁燕生在张德宝填具的提款单上签字,张德宝负责具体操作和账目处理;我们四人一起研究销毁分钱的原始凭证。

中行驻外员工工资改革实施细则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发放规定以外的任何补贴、奖金。法庭认为,由于“刘金宝获正常分得奖金以后,再次私分”,因此,刘金宝这些所得应属贪污。

最后法庭认定,刘金宝在中银香港期间,贪污个人所得649万元,朱赤211万元,丁燕生211万,张德宝142万多。

不能举证的“巨额财产”

除了贪污之外,刘金宝还被指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法庭认为,刘金宝家庭现金、存款、房产、金玉制品,总计折合人民币4089万元,加上刘金宝家庭生活消费支出及其他支出折合人民币1292万元,刘金宝家庭共计拥有5382万元财产。

而刘金宝家庭成员的合法收入、刘金宝在工作期间以奖金名义分得的款项,以及贪污、受贿所得的款项,有明确来源的财产共计折合人民币3930万元。两相对照,刘金宝有1451万元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法庭认定,从1978年1月至2003年10月,刘金宝家庭成员的工资奖金等收入折合人民币1422万元,同时,刘金宝还分得奖金1055万元。法庭认为,这两项合计近2500万元,是可以说明来源的财产。另外,还有一些刘金宝和家庭成员进行投资等其他零星收入。

刘金宝辩称,有很多收入是可以说明来源的。据香港媒体报道,刘在香港任职期间,非常热衷于赛马。刘金宝一位旧友曾说,花一万块买马,赢十万块的事情很多,加上一些商界人士为给刘捧场,邀其参加多场赛马,几年下来,赢数可能是几百万。

由于香港廉政公署规定,只有单场赛马赢资超过50万元,才会进行登记。而刘金宝辩称“没有一场赛马赢钱超过50万元,不能出示登记纪录”,因此,法院对刘金宝“赛马”等有收入来源的意见不予认定。

另外,刘金宝还提出自己曾通过朋友炒卖外汇,赚了不少钱。刘还提出,合法收入的计算上,存在一定偏差。刘自认曾是成绩不俗的黄金投资交易员,早年间投资黄金,由于买入时的价格较低,如果按照现在的价格来计算,财产增值了很多。

如以刘金宝在中银香港工作期间、实际工资每月约三万多元计,其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但据一位香港银行界人士分析,刘金宝在香港每年的“名义工资”是500多万,并且以此标准在香港进行纳税,而中银香港的招股书也明确说明了刘金宝的薪水状况,因此该人士提出,核定合法收入,是否可以参考刘金宝在香港六年工作期间的名义工资?

最终法院认定,经查,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有证据证明刘金宝有明确来源的收入已经计算在内,其他经查不实。

刘受贿与上海分行放贷

对刘金宝的指控,还涉及受贿3起,折合人民币金额142万元。

公诉人指控,1997年6月,为了给在上海的女友调换住房,刘金宝多次找到上海凯托集团董事长。而凯托集团看在“刘金宝面子”上,同意为其女友调换住房。刘金宝女友用单位补贴5万元和自己的76平方的住房,调换了凯托集团购买的一套152平方的住房。两套房的差价为73万元,这一差价没有支付。

此后,在未经总行批准、抵押未落实等贷款条件未满足的情况下,时任上海分行行长的刘金宝采用化整为零、越权批贷等方式,令凯托集团在上海分行获得贷款2.9亿元和108万美元。

另据证人证实,刘金宝在遭调查时,还曾让凯托集团和刘金宝上海的女友签定了一个假协议,并把协议日期提前,内容是该女友分期支付73万元差价款。

第二项受贿指控是,在置换房产之后,万泰集团董事长钱永伟应刘金宝的要求,为其女友的住房进行了装修,万泰集团为此支付工程款28万元。

但刘金宝认为,自己在上海没有收到过一分钱,为女友置换住房和装修,只是为朋友帮忙,没有收到任何好处,也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

另外,公诉人还指控:1998年,刘金宝希望在上海投资房产,钱永伟就推荐自己开发的万泰公寓。

而后,钱永伟和刘金宝商定以26万元的价格购买万泰公寓一套155平方的房产。刘金宝还提出,让钱永伟给10万元的装修款和家具款,并以每月7000元的价格租给钱永伟,两年租金16.8万元,两项合计总价26.8万元,抵顶房款。后来,刘金宝又让钱永伟装修,万泰支付了6.99万元进行装修。

刘金宝辩称,他持有购买万泰公寓的购房发票,而万泰集团的财务也承认曾收到过由钱永伟转交的钱款,但钱永伟最后否认这一说法。刘金宝还表示,曾将一幅陈逸飞送给刘金宝的画送给了钱永伟,这幅度画价值90万。

在钱永伟给刘金宝女友装修房子,以及刘金宝购买了万泰集团开发的万泰公寓以后,1998年末,万泰集团为了收购“318国道”股权项目,急需贷款。

此时,刘金宝已调离上海分行,为给万泰集团协调贷款事宜,刘金宝向时任上海分行的主要领导和该行信贷部门负责人打招呼。钱永伟证言证实,刘金宝曾回上海,为钱永伟约出上海分行负责人参加宴请,商谈贷款事宜。

在和刘金宝、钱永伟一起吃饭时,当时的上海分行负责人证实,刘金宝提出要对万泰集团提出支持和关照。上海分行负责人曾提出对万泰集团在香港的上市公司进行抵押监管,但刘金宝不同意。

最后,上海分行将这一笔贷款化整为零,规避了上报总行审批的要求,同时也没有报分行信贷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批,而是由主管副行长或行长审批。

就这样,中行上海分行分三次向万泰集团发放贷款人民币2亿元,其中7000万在没有担保的情况下贷出。最后,钱永伟收购“318国道”项目没有谈成,贷款资金被挪作他用。

法庭认为,为其女友置换房产和装修一事由刘金宝出面,而后又帮助他人不正当贷款,应当认定为刘金宝受贿。而刘金宝非法收受钱永伟的万泰小区的房产以后,又利用本人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帮助他人不正当贷款,行为也构成受贿罪。

法院认定刘金宝受贿三起,折合人民币143.8万元。

命运起伏之间,一意搜剔私欲的刘金宝,以其意料不到的方式退出了金融舞台,坠入罪恶之渊。于他人,一审判决书的一段措辞值得一读:

“被告人刘金宝贪污数额特别巨大,且在共同贪污犯罪中系主犯,属情节特别严重,但鉴于其能够积极配合、协助侦查机关将赃款从境内外银行转入指定账户,贪污的赃款已全部追缴,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本报记者蒋明绰、郑小伶对本文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