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仪伟天天饮食 原央视天天饮食主持刘仪伟状告一食品公司侵权

2017-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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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原中央电视台<天天饮食>栏目主持人刘仪伟状告湛江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侵权漏个顿号要你赔60万本版撰文本报记者党胜德仅仅因为肖像使用范围条款中漏了一个顿号,湛江市一家食品公司被自己所聘请的形象代言人告上了法庭,成为一宗肖像侵权案的被告.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今年3月31日,湛江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聘请原中央电视台<天天饮食>栏目主持人刘仪伟出任代言人.据了解,该食品公司与刘仪伟曾正式签定合约,合约中双方约定刘仪伟出任该公司的品牌形象代言人,同时刘仪伟授权该公司在制作某品牌

原中央电视台《天天饮食》栏目主持人刘仪伟状告湛江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侵权

漏个顿号要你赔60万

本版撰文本报记者党胜德

仅仅因为肖像使用范围条款中漏了一个顿号,湛江市一家食品公司被自己所聘请的形象代言人告上了法庭,成为一宗肖像侵权案的被告。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今年3月31日,湛江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聘请原中央电视台《天天饮食》栏目主持人刘仪伟出任代言人。据了解,该食品公司与刘仪伟曾正式签定合约,合约中双方约定刘仪伟出任该公司的品牌形象代言人,同时刘仪伟授权该公司在制作某品牌的水果罐头广告时,可以使用其肖像。

但是,在今年8月15日,刘仪伟竟一纸诉状将该食品公司告上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该公司侵犯其肖像权为由索赔60万元。而令社会各界惊诧的是,引起这宗肖像侵权官司的竟然是一个小小的标点符号。?

事件

肖像上罐头 代言人告状

据了解,刘仪伟在递交给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起诉状中称,2002年6月,他发现湛江市某食品公司在其水果罐头产品的标签上使用了他的肖像后,便立即致函该食品公司,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他的肖像并承担法律责任,但该食品公司却对他的要求不予理睬。

刘仪伟认为,该食品公司在没有征得他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便擅自在其生产的水果罐头产品上使用他的肖像;而他向该公司提出应停止对其侵权的要求后,该公司对此仍采取放任态度,导致更多的产品上市,不良影响继续扩大,给他造成了精神损害。因此刘仪伟向法院提出,该食品公司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其肖像并公开道歉,同时向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共60万元。

据悉,这家食品有限公司位于湛江市,是全国知名的水果罐头生产企业。今年3月31日,该公司和刘仪伟正式签订合约,刘仪伟授权该食品公司在制作某品牌水果罐头的广告时,可以使用其肖像。

解谜

合约书漏顿号 引发分歧

昨天,记者从有关方面获取了一份刘仪伟与湛江市该食品公司所签订的合约书复印件。在这份合约书中,记者看到双方就刘仪伟的肖像使用期限和使用范围都作了详细规定。但是,就仅仅因为在肖像使用范围条款内少了一个顿号,双方便因此而产生了分歧。

该合约书有关肖像使用范围规定为:食品公司聘请刘仪伟作为品牌形象代言人,演出该公司某品牌产品的电视广告和平面广告,而制作后的广告可以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电视媒体和平面媒体上展示或刊登(电视媒体包括中央台、凤凰卫视、省台、地方台等;平面媒体包括报章、杂志、户外广告位包装及各销售点等)……

该食品公司认为,因为在起草合约书时他们粗心大意,在列出“平面媒体包括报章、杂志、户外广告位包装及各销售点等”这一条款时,漏掉了在“户外广告位”和“包装”之间的顿号;而正确的表述应该是“平面媒体包括报章、杂志、户外广告位、包装及各销售点等”。也就是说,该食品公司认为,他们在其生产的水果罐头产品的外包装上使用刘仪伟的肖像是在合约规定范围之内,并没有造成侵权。

然而,刘仪伟却认为,在合约上规定可以在“户外广告位包装”使用肖像,而并非在“包装”上使用。所以该食品公司在产品的外包装上使用他的肖像,已经超出了当初签订的协议范围。

调查

分歧太大 企业拒赔50万

据该食品公司总经理李兴介绍,由于该公司的产品属于一些较小型的副食品,为了能进一步扩大产品的知名度,他们才不惜重金聘请当时为中央电视台《天天饮食》栏目主持人的刘仪伟出任产品形象代言人。

据了解,前不久刘仪伟曾与该食品公司有关负责人就此事进行协商。但是,由于双方分歧太大,并未达成一致意见。据一名参与了协商的人士透露,双方不能统一意见的主要原因是,刘仪伟要求该公司向其赔偿50万元,而该食品公司则认为要价太高便予以拒绝。于是,刘仪伟便坚持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该食品公司的侵权责任。

日前,记者曾两次与身在北京的刘仪伟取得联系,希望就一些关键问题得到证实。但是刘仪伟对该食品公司的各种说法都不置可否,只是表示双方未能顺利协商并非由自己单方面造成的,其中有很多微妙的关系,有些甚至连他自己都说不清楚。

各方说法

刘仪伟:合约书失误纯属借口

昨天早上,记者再次拨通了刘仪伟的手机。刘仪伟表示,当初他出任该食品公司的品牌形象代言人,双方签定了合约书,合约书中都明确规定了肖像的使用范围和使用年限,其中使用范围并没有包括产品包装这一项。

刘仪伟表示,如果该食品公司认为这是合约书上的一个粗心大意的失误,那么他却认为这只是一个借口。

食品公司:索赔60万元不合理

该食品公司总经理李兴称,当初在“平面媒体包括报章、杂志、户外广告位包装及各销售点等”这一条款中,“户外广告位”和“包装”之间没有顿号,完全是因为疏忽而造成的。同时,李总经理认为,任何一个具备广告常识的人都应该知道,广告媒体中并没有“户外广告位包装”这种提法,而且户外广告和包装都属于平面广告的范畴。

李总经理表示,公司希望通过协商渠道解决此事,并不意味着该公司承认侵权,自认理亏。他认为刘仪伟索赔60万元的要求并不合理,因为当初在签定合约时,就明确提出要在产品的外包装上使用其肖像。

中介人:因有疏忽故漏了顿号

据了解,在此案中,中介人王某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因为王某不仅推荐刘仪伟出任该食品公司的形象代言人,而且该公司和刘仪伟所签定的合约是由他起草的。所以,王某的观点是十分重要的。

昨天下午,有关方面给记者发来一份传真——王某本人就此事向该食品公司和刘仪伟发出的《合约见证人的声明及几点建议》。在这份声明中,王某表示,合约中的肖像使用范围“户外广告位”和“包装”之间没有顿号,这是合约中疏忽的地方,是他本人的工作失误。

王某同时也表示,该食品公司和刘仪伟双方不应相互指责,互相伤害甚至对簿公堂,双方应该再次沟通,就产品包装上的肖像问题作出明确表态。同时,刘仪伟也应该考虑到该食品公司的客观情况,友好地解决后续事宜。

谜雾重重:报料人竟为代理律师

据记者调查,向记者报料的有关人士原来正是当事一方的代理律师。虽然他一再表示自己和当事双方没有半点关联,但是他却向记者提供了至关重要的相关资料,为什么这名律师主动给记者报料,却不愿透露姓名甚至否认其真实身份呢?个中原因耐人寻味。

同时,企业为了产品知名度,高薪聘请知名人士担任产品形象代言人,而企业聘请的形象代言人却以侵权为由将企业告上法庭,这在国内十分少见。而且,双方发生分歧的竟只因合约书中的一个标点符号,这是一种巧合还是其它?对此,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