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兰雨被抓 聊城大学原副校长孙兰雨被“双开” 曾与人订立攻守同盟 对抗组织审查

2018-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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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大众网济南8月4日讯(记者 李兆辉)4日,根据山东省纪委监察厅消息,日前,山东省纪委对聊城大学原党委常委.副校长孙兰雨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经查,孙兰雨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收受礼金;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共财物;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贿赂,数额巨大.其中贪污.受贿问题涉嫌犯罪.山东省纪委监察厅消息称,孙兰雨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法,且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与他人订立攻守同盟,转移涉案财产,对抗组织审查.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大众网济南8月4日讯(记者 李兆辉)4日,根据山东省纪委监察厅消息,日前,山东省纪委对聊城大学原党委常委、副校长孙兰雨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

经查,孙兰雨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收受礼金;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共财物;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贿赂,数额巨大。其中贪污、受贿问题涉嫌犯罪。

山东省纪委监察厅消息称,孙兰雨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法,且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与他人订立攻守同盟,转移涉案财产,对抗组织审查。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经省纪委、省监察厅研究并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决定给予孙兰雨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济南时报讯 8月4日,省纪委发布了“聊城大学原党委常委、副校长孙兰雨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的消息。这一消息的公布,也让曾因“高唐网案”而站上舆论风口浪尖的孙兰雨,再一次以负面形象走入公众视野。记者注意到,孙兰雨不仅有着“索取、收受贿赂,数额巨大”等“多宗罪”,还有过“与他人订立攻守同盟,转移涉案财产,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

其人:当过老师和秘书,多年前曾主政一方

公开简历显示,18岁时,孙兰雨进入阳谷县无线电元件厂工作。两年后,他前往河北地质学院经济管理系学习,毕业后入京任教,在北京地质矿产部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当老师。

1984年,孙兰雨放下教鞭,转入政界发展。当年10月,他回到阳谷县政府办公室,开始了一段“秘书生涯”。干了一段时间后,孙兰雨顺利升任阳谷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在那之后,他的仕途可谓“顺风顺水”,先后担任过阳谷县计委主任,阳谷县副县长,阳谷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等职务,后又调往高唐任职,一步一个台阶,于2004年出任高唐县委书记。

其事:涉足“高唐网案”,不久后低调转岗

在高唐县委书记任上,孙兰雨经历了一场他前所未遇的舆论风波。2007年年底,媒体的一篇报道将他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据报道:2006年年底,高唐县民政局地名办主任董伟、高唐县医院医师王子峰和高唐县一中教师扈东臣,因在贴吧发表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些看法等内容被警方拘留,原因是涉嫌“侮辱”、“诽谤”时任高唐县委书记的孙兰雨。

此事后来的历程一波三折,结果却清晰可见:最终,高唐县公安局以“情节轻微,不认为是犯罪”和“发现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为由撤案,董伟等人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在“高唐网案”事件被曝出后不久的2008年年初,孙兰雨被免去高唐县委书记职务,低调转任聊城市援川办副主任、援川前线指挥部总指挥。2010年,孙兰雨出任聊城市发改委主任。

进展:重回高校任职,分管“安居工程”等

据公开简历显示,孙兰雨在聊城市发改委工作的时间并不算太长。2013年,孙兰雨的聊城市发改委主任职务被免去。在那之后,他又“重执教鞭”,转任聊城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在校期间,他协助校长负责“科技产业与开发”、“继续教育与培训”、“校地共建(人才高地安居工程建设)”等工作。

不知是否因为“高唐网案”的影响,据聊城大学工作人员透露,孙兰雨在聊大任职期间始终较为低调。直至今年4月13日,省纪委发布了“聊城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孙兰雨涉嫌严重违纪,正接受组织调查”的消息,孙兰雨才就此再次成为舆论焦点。一个多月前,省政府还发布了相关通知,免去了孙兰雨的聊城大学副校长职务。

结局:已被“双开”,曾“对抗组织审查”

8月4日,省纪委发布了“孙兰雨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的消息。据悉,省纪委对孙兰雨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经查,孙兰雨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收受礼金;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共财物;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贿赂,数额巨大。其中贪污、受贿问题涉嫌犯罪。

记者注意到,省纪委发布的信息显示:孙兰雨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法,且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而且,孙兰雨还“与他人订立攻守同盟,转移涉案财产,对抗组织审查”。最终,经省纪委、省监察厅研究并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决定给予孙兰雨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