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楚书法 龚楚博士说法:败诉方应承担双方律师费

2017-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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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这个问题从专业角度上有一个高大上的名词,叫"律师费转付".我不想写得专业论文那样晦涩高深.我认为普通人看得明白,更为重要.我也不主张什么事情都引证欧美国家如何如何,人家的做法怎么好,这样就没有了今上提倡的中国三个自信.我认为中国的司法改革可以按照自己的经验和直觉来持续推动,这样才有"中国特色"啊!我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必须让败诉方承担双方律师费.原因如下:一.凡是正常人没有一个人是喜欢打官司的,谁没事自己找烦恼?一个人或一个单位之所以成为原告,那肯定是因为它或他

这个问题从专业角度上有一个高大上的名词,叫“律师费转付”。我不想写得专业论文那样晦涩高深。我认为普通人看得明白,更为重要。我也不主张什么事情都引证欧美国家如何如何,人家的做法怎么好,这样就没有了今上提倡的中国三个自信。我认为中国的司法改革可以按照自己的经验和直觉来持续推动,这样才有“中国特色”啊!

我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必须让败诉方承担双方律师费。原因如下:

一、凡是正常人没有一个人是喜欢打官司的,谁没事自己找烦恼?一个人或一个单位之所以成为原告,那肯定是因为它或他或她有委屈,自己解决不了,社会第三方(村委会、居委会、维稳办、调解委员会、等等)也摆平不了,只好寻求国家设立的第三方权威机构,来主持公道,要一个说法。这个机构就是法院。

二、那么,从一般道理来分析,除了虚假诉讼、恶意兴讼,一般原告之所以告到法院,都是真正内心认为被告有错。那么,法院被动地启动了审判程序,要耗费司法资源,动用人力物力,对原告预收取诉讼费,作为规则也无可厚非。但我认为,其实诉讼费可以暂缓缴纳。

三、一旦法官经过审理,发现被告确实有错,于是判决被告承担法律责任,须履行各种民事责任。这样的话,原告的律师的费用,完全应该让被告承担。而被告的律师的费用,本来该由被告承担。谁让你被告错了还不认错,硬是逼着人家起诉啊!

四、如果法院审理后,发现原告有错,被告无责,那么,被告的律师的费用,由原告承担,才是合理。原告自己的律师的费用,该由原告承担。谁让你原告错了还不知道错,硬生生告到法院啊!

五、这样可以有5个好处:1)起诉之前,原告必须慎重,你得仔细考虑案情,不要盲目起诉,防止你浪费司法资源,促使你在案情不利的情况下,及时跟被告庭外和解。2)在考虑是否起诉的期间,原告和被告都应咨询律师。此时律师的作用非常重要,律师对一个案件的分析,可以决定你起诉后的成败。

所以,律师咨询费的收取,就成为必然的合理。香港律师一小时能收取当事人8000块港币,就是因为律师专业意见的重要性。现在中国大陆律师都不好意思收咨询费,而大陆当事人很少认为应该支付咨询费,有些人甚至认为我问你律师,那是给你生意机会,你还嘀嘀咕咕要咨询费,小气!

现在大陆律师们都不好意思收费,怕吓跑了当事人,简直就是无原则迁就当事人!律师费转付制度可以促使律师业务增加,原被告都被迫要投入咨询费,请律师认真进行前期风险分析,律师咨询费收入大涨。

3)一旦决定起诉,原告可以请很好的律师,可以给很贵的律师费,被告也一样;只要官司有把握,我出多少钱请律师都行,反正最后都是对方承担,我怕什么?李秘书、赵助理,你给我请中国最大的大状来代理。

这样的话,中国律师的收入整体上去,能力强的律师的收入更加攀升,让人羡慕。有才能的年轻人争相做律师,提高了律师群体的素质。

4)因为律师费转付的危险存在,大多数案件即使立案了,往往在开庭之前,原告被告或第三人他们都愿意庭外和解。因为很多案件确实一个螺丝十八个拐,细节太多,涉及的法律关系太多,一下子定出是非曲直,也难。

何不如各自退一步海阔天空。这样,法院能一下子省掉很多事,多好。5)律师们因为要提供咨询,就不太敢随便忽悠,先收取律师费再说,万一官司基于错误的咨询输掉了,被告的律师费也让原告承担,原告绝对投诉你,恨死你。这样可以促进律师集体的专业提升。被告律师也是如此,必须更加认真负责,谨慎小心!

六、请不起律师的当事人,去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也可以外聘大律师,胜诉后让被告方承担嘛!对于公益性的法律援助机构,面对一些非常恶劣的被告,请非常专业厉害、但很贵的律师去打官司,是对坏人的惩罚手段。很多案件也可以成为法治标本,一举多得。这样一来,穷人们都请得起律师,大家就更愿意去法院起诉,而不是去信访局鬼哭狼嚎,要死要活。

七、除法律援助机构之外,为防止原告被告恶意利用高额律师费施加给对方压力,对应当转付的额度,可制定执行细则。本文不就此深入,各位英才以后一起来出主意。

八、除了律师费转付之外,因为诉讼发生的各种费用,自然也应由败诉方承担。当然这些现有制度已经解决。这不是问题。

九、律师费转付制度,将大多数案件自然合理地挡在法庭之外,双方协商和解更容易执行,进一步推动执行难问题的解决。

总结:我看到一个信息,说深圳市罗湖区法院2016年上半年就有1万多宗起诉(今天是排号到12756宗),该法院才多少法官,根本忙不过来。纠纷多,正常;起诉到法院,正常;但是绝大多数案件都要开庭,让法官劳累,都要经过审判这一道程序,这个就不正常。本人建议的中国大陆律师费转付制度应尽快建立,全面实施。

原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 广东驰纳律师事务所 ,2016-07-09 

作者: 龚楚 博士, 广东驰纳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