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士钊鲁迅 鲁迅与章士钊的一场著名官司

2017-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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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鲁迅的行为?在部则为官吏,在校则为教员,两种资格各有职责,不容"牵混".鲁迅反驳的另一条理由,是说他本人收到校务维持会委员委任状为8月13日,而章士钊呈免职状则在8月12日,未任先免,该罪项不能成立. 随着南方革命运动蓬勃兴起,北京的革命运动声势逐渐浩大起来.爱国学生和群众冲破戒备森严的防线,摘掉"京师警察厅"的牌子.1925年11月19日,章士钊在北京魏家胡同十三号的家被广大群众和学生捣毁.追随章士钊的教育部司长刘百昭的家也被捣毁.章士钊无暇顾及与鲁迅的官司,匆匆

鲁迅的行为?在部则为官吏,在校则为教员,两种资格各有职责,不容“牵混”。鲁迅反驳的另一条理由,是说他本人收到校务维持会委员委任状为8月13日,而章士钊呈免职状则在8月12日,未任先免,该罪项不能成立。 随着南方革命运动蓬勃兴起,北京的革命运动声势逐渐浩大起来。

爱国学生和群众冲破戒备森严的防线,摘掉“京师警察厅”的牌子。1925年11月19日,章士钊在北京魏家胡同十三号的家被广大群众和学生捣毁。追随章士钊的教育部司长刘百昭的家也被捣毁。

章士钊无暇顾及与鲁迅的官司,匆匆逃到天津,他的教育总长职务也被免去。 11月30日,北京女子师范大学得以在原址复校。这天鲁迅的日记记有:“下午,同至女师大教育维持会送学生复校。

”复校的翌日,许广平等20多名学生在校门合影,庆祝斗争的胜利。鲁迅为这张照片题词,赞扬他们“敌忾同仇,外御其侮”。作诗云:“修我甲兵,与子协行。此之谓也。”这表现了鲁迅同广大青年同患难、共战斗的革命情谊。

1925年12月31日,段祺瑞明令改组国务院,令原各部总长辞职,任命了新的总长,新任命的教育总长是易培基(后任故宫博物院院长)。在女师大风潮中,他支持学生,现在出任教育总长,不愿意�前任的浑水,更无意维持前任所作的惩处鲁迅的决定。

在平政院还没有审理完鲁迅起诉章士钊非法免职案的情况下,教育总长易培基于1926年1月16日签发命令,恢复了鲁迅的职务。1926年1月18日,鲁迅开始赴教育部上班。

2月4日,教育总长易培基签发教育部部令第五一号:“本部暂属命事周树人应照原叙等级给俸……此令。教育总长易培基”这样,鲁迅在教育部原来的工薪待遇得以恢复。 1926年3月16日,平政院裁决鲁迅胜诉。

23日,平政院下达了“教育部之处分取消之”的裁决书。裁决结束后,按照法律程序,还需要呈最高当局批准。1926年3月31日,国务总理贾德耀签署了给教育总长易培基的训令(临时执政训令第十三号),批准撤销教育部对鲁迅的处分。

在军阀混战的20世纪20年代,作为教育部一个小小佥事的鲁迅,竟为自己被免职一事,将教育部和教育总长告上法庭,而且胜诉,确实出人意料,在中国法治史上也是一个意义深远的经典案例。

但是,我们必须看到,鲁迅胜诉的案子,并不具有普遍性。曾在北洋政府担任过司法总长的罗文干在谈到当时检察官与权势的关系时坦言;“凡行政长官不喜之人,旦夕得而羁押之,检察官不敢不从也:凡行政长官袒护之人,不得逮捕之,检察官又不敢不从也。

是所谓人权保护,悉凭有力者之喜怒,而有力者之喜怒,不得不假借检察官之权力以行之,羁押后又得任其宰割矣。”这说明,在民国时期,司法机关并不具有独立的司法权,受制于行政权。

鲁迅能打赢这场官司,与章士钊的态度不无关系。章士钊身兼司法总长、教育总长,是段祺瑞的亲信,人称“老虎总长”。但是他毕竟受过西方资产阶级民主教育,没有利用权势干预司法,没有给平政院施加压力,而是尊重法律,接受裁决,这也是鲁迅胜诉的一个重要因素。

教育总长易培基同情学潮,同情鲁迅;而崇尚国学的平政院院长汪大燮也对鲁迅抱有好感。这一切,都成就了这起经典“民告官”的案例。 新中国成立后,章士钊说:“鲁迅要是活到解放,我和他可能是朋友呢!

”他和许广平都是历届全国人大代表,又都是大会主席团成员,后来还是常委会委员。“章”和“许”两个姓氏笔画相同,常常毗邻而坐,相见时非常客气,谁也不提几十年前的事。服务员端上茶来,许广平把茶让给章士钊说:“您是我的师长,您先用。”章士钊说:“我和鲁迅的夫人都和解了,坐在一起开会,鲁迅如果活着,当然也无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