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长春被判处无期徒刑 合肥逆子弑母后又杀亲姐案件追踪 终被判处无期徒刑

2018-02-07
字体:
浏览:
文章简介:2016年8月4日,经合肥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合肥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刘永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至此,该起逆子弑母,经过两

2016年8月4日,经合肥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合肥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刘永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至此,该起逆子弑母,经过两次精神病司法鉴定,围绕是限定刑事责任还是完全刑事责任进行过激烈法庭辩论的案件,终于以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充分认定而了结。

一审结束了,可是该案带给人们的心理冲击难以随着案件而终结。

审查 逆子弑母移送起诉

2015 年11月18日,刘永强故意杀人案被移送合肥市检察院公诉一处审查起诉,该处检察官叶娟娟担任了此案的承办人。该案是一起特殊的故意杀人案,犯罪嫌疑人刘永强杀害自己的亲生母亲后,欲继续杀害自己的大姐李某某未遂。

卷宗材料中附有一份侦查机关委托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做的关于刘永强精神病情况的鉴定报告,认为刘永强系"酒依赖综合征,酒精所致人格或精神障碍"患者,作案时处于发病期。受精神疾病影响,对自身作案行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均有所削弱,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可是在对整个案件情况,对刘永强在弑母案件中、案发后的情况细细审查后,承办检察官对嫌疑人刘永强的刑事责任能力产生疑问。

现年56岁的刘永强没有工作且长期酗酒,每月靠女儿接济生活。2015年3月与老母亲共同生活后,因母亲对他游手好闲不务正业很不满,经常指责他,刘永强对此很不耐烦,与母亲关系一直不好。曾经还动手打过母亲,逼得老母亲离家出走一次。

2015年6月1日清晨,母亲让刘永强帮着买副老花镜,刘永强从菜市场一小摊上买了一副,回家后老母试戴了一下觉得头晕,便让刘永强退回去。刘永强顿时非常生气,上去拽住老母便让其和自己一起跳楼,老母亲不从拼命挣扎。可刘永强不依不饶,将老母拖至客厅按倒在地上后,还用力掐老母亲脖子,直至老母亲口吐白沫死亡。

母亲死后,刘永强又从杂务间拿出一把生锈的菜刀,在老母脖子、嘴巴、额头处各划一刀。随后还在老母身上放了一些吃的,胸口上放了很多硬币和纸钞,脸上和腹部各放了一盆冰水,然后在门上写下"李某某(其母名字)2015年6月1日7时55分"。案发后他供述说,放吃的是因为母亲命苦,没吃过什么好东西;放钱是因为母亲生前总是把钱拿在自己手里,所以死后也把钱给她;放冰水是怕尸体发臭。

杀死母亲后,刘永强认为其生活窘迫是其同母异父的大姐李某某造成的。虽然李某某平时比较关心刘永强,但也喜欢对他说教,刘怀恨在心。而其女儿也很看不惯刘的游手好闲,成家后,除了每月帮刘交养老金、贴补其生活费外,基本不与刘联系,甚至连自己的住址都不愿让刘永强知道。

对此,刘永强却将此归罪于大姐李某某,认为是其挑拨离间所致,所以,他也想除掉大姐李某某。刘永强清楚李某某探母的时间一般在早上8点左右,所以,接下来的几天,每天早上8点左右,刘都手持凶器等着李某某。

3天后,即2015年6月4日早8时许,大姐李某某像往常一样,带了些吃的东西去探望母亲,当她往屋里走时,没想到刘永强举着一把锤子就朝李某某头上砸去。李某某头被砸破鲜血直流,赶忙往屋外跑并大喊救命,幸得邻居帮助方脱身。邻居夺下刘永强手中的锤子将其推回房间,并报了警。

房间里的刘永强后来跑到阳台上欲跳楼,公安民警和其亲属等赶到后,刘永强被抓获归案。

退查 重新鉴定求证真相

归案后,侦查机关认为刘永强杀害自己的亲生母亲后又欲杀其姐姐,行为反常,怀疑其患有精神疾病,遂于2015年6月15日申请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刘永强是否具有精神疾病进行鉴定。该所经鉴定后,出具了以上限定刑事责任的鉴定结论。

根据这份鉴定结论,纵观刘永强的整个表现,承办检察官认为,刑法明文规定醉酒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那么长期饮酒导致的酒精依赖综合征,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精神病人的范畴?案卷材料里证人证言证实,刘常年嗜酒,不务正业、游手好闲,打牌赌博,酒后生事,导致亲情疏离;从刘永强本人的供述来看,他对其作案的动机、过程都能做清晰稳定的供述,对其杀死母亲后的一些举动,如冰冻尸体,放置钱币、食物等原因都能给予解释,具有现实性;刘永强的弟弟、女儿也反映刘永强无精神病,家族无精神病史。

到看守所提审时,承办检察官特多方面调查了解刘永强的精神状况。据看守所同监室人员反映,羁押期间刘永强精神状况正常,意识清醒,生活能够自理,生活起居正常,能够适应同监室人员的集体生活,能够保管好自己的衣物用品等等。根据以上种种,承办检察官认为刘永强上述行为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似乎不符。

为进一步确定刘永强的真实精神状况,确定酒精依赖综合征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精神病人范畴,承办检察官向领导汇报后建议对刘永强再作一次鉴定。根据有关规定,合肥市检察院遂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要求补充侦查,并要求对刘永强的刑事责任能力重新鉴定。

2016年3月3日,侦查机关委托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刘永强是否具有精神病进行鉴定。该所依法鉴定后得出鉴定意见:刘永强系使用酒精所致的精神和行为障碍,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具有受审能力。

前后两份鉴定对刘永强患有酒精依赖综合征的结论一致,但对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意见不一。一份是限定刑事责任,一份是完全刑事责任,到底应该采信哪份鉴定,这不仅直接关系到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更关系到对案件事实真相的认定。经过认真审查,最终合肥市检察院认为上海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更符合刘永强的真实精神状况,遂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刘永强提起公诉。

公诉 充分证据指控犯罪

2016年6月28日,该案在合肥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永强故意剥夺二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通过详尽的举证、质证、讯问后,在法庭辩论阶段,虽然辩护方竭力为刘永强作激情杀人和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辩护,刘永强本人也自我辩解为患有精神病,但公诉人以翔实有力的证据,对此进行了反驳:首先,激情杀人是指本无任何杀人故意,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将人杀死的行为。

但本案中,被告人刘永强仅因琐事对被害人心存怨恨,被害人并无严重过错以致引起刘永强情绪强烈波动,精神受到强烈刺激的行为。在弑母后,被告人刘永强又预谋杀死李某某并提前准备了作案工具,刘永强行为显然不属于激情杀人。

其次,关于刘永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公诉人明确指出,醉酒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刘永强长期大量饮酒,其精神及躯体均对酒形成依赖,已经形成酒精依赖综合征。刘永强两次作案均系早晨,对到案后次日血液酒精浓度较高状况的解释是,准备杀了大姐李某某后了断自己,遂大量喝酒。

刘永强具有自私、以自我为中心,易将过错归咎于他人,且暴躁易冲动的个性特点,并且由于长期嗜酒,漠视亲情、人际交往不良,更强化了自身的个性缺陷。在本案中,刘永强认为自己的现实处境是家人造成的,对老母、大姐心怀怨恨,表明其作案具有现实心理背景及客观现实基础,符合其个性特质,并无精神病症状的影响。

并且对整个作案过程,刘永强的供述也都是清晰稳定的……事实证实,刘永强具有完整的辨认和控制能力。

经过紧张激烈的法庭辩论,公诉人以充分的事实证据对刘永强的犯罪行为进行了指控。最后,在公诉意见中公诉人指出:本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永强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刘永强的杀人行为充分说明其主观恶性极深,作案手段残忍。请合议庭根据被告人实施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有关的法律规定做出公正判决。

2016年8月4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判决书,认定公诉机关指控刘永强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成立,认定刘永强在该案具有完全刑事能力,故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永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